韩国仲裁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0
    148
    Whatsapp
    Copy link

    主页

    中国大陆

    印度

    韩国

    菲律宾

    新加坡

    台湾

    越南

     

    程序推进过于缓慢、费用高昂、缺乏透明度以及越来越容易受到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的影响——国际仲裁频频遭受质疑。在此背景下,韩国成为国际仲裁的坚实拥趸。韩国法院持续作出有利于仲裁的裁决,使韩国成为亚洲最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辖区之一,政府也在积极推动首尔成为首选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地。同样,近期学术讨论和专家评论也越来越强调选择首尔作为仲裁地的战略优势。

    韩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有成熟的法律制度,同时积极吸收普通法程序的优点。全国法院系统和诉讼程序也积极采用最新技术来提高效率。

    韩国经济依赖国际贸易、外国投资和跨境交易,韩国公司卷入与外国交易对手的法律纠纷的频次逐年增加。韩国的经济地位吸引了顶尖仲裁员、仲裁从业者及其支持体系进入韩国法律市场,造就了一个多元、充满活力且极具竞争力的仲裁服务行业。

    本文将重点介绍韩国涉外仲裁的一些新发展。

    涉外仲裁规则改革

    Jinhee Kim
    金珍姬
    全球业务负责人
    法务法人(有限)地平
    首尔办公室
    电话: +82 2 6200 1782
    邮箱: jinheekim@jipyong.com

    在2025年3月1日全面修订国内仲裁规则后,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碍颁础叠)正准备修改涉外仲裁规则——这是自2016年以来的首次重大修订。修订后的新规计划于明年生效,旨在使仲裁程序更加现代化,与全球最佳实践进一步接轨。预期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设立新的碍颁础叠仲裁法院,负责监督仲裁员异议和案件合并;通过数字化案件管理、电子提交申请和虚拟庭审提升效率;引入“预裁决”等新程序,以筛除明显无理或超出碍颁础叠管辖范围的请求;强制要求仲裁员披露更多细息,以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以此提升透明度。

    与此同时,碍颁础叠颁布《国际调解规则》,自2024年1月实施。该规则允许当事方将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转化为可根据《新加坡调解公约》执行的仲裁裁决。

    可仲裁性界限

    根据韩国法律,间接强制赔偿是法院为促使违约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下达的处罚,法院通常判处违约方每逾期一天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这是由《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61条第1款赋予一审法院的裁量权。

    间接强制赔偿是否是一审法院独有的裁量权?仲裁庭能否在适当情况下做出此类裁决?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在2018年的一项判决中,韩国最高法院支持后者观点,认为外国仲裁庭(本案在荷兰海牙)作出的间接强制赔偿裁决并不违反韩国的公序良俗。

    但这是否意味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以裁决含有间接强制赔偿为由撤销外国仲裁裁决?目前尚无定论。2024年12月,国际商会(滨颁颁)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对涉案股份进行估值,或者支付违约其间的间接强制赔偿——每天20万美元。今年4月,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认为仲裁庭做出的间接强制赔偿裁决不可执行,因为此类救济只能由韩国法院授予。该判决尚未向公众公开,当事人已上诉。期待未来判决能够给出更清晰的指引。

    仲裁条款用语缺陷不影响其有效性

    Yong Ik Lee
    李庸翼
    资深外国律师
    法务法人(有限)地平
    首尔办公室
    电话: +82 2 6200 1921
    邮箱: yilee@jipyong.com

    如果一份合同以英文和韩文起草,两种语言并列出现,出现以下情况:

      1. 未规定在出现歧义时应以哪种语言为准,
      2. 仲裁条款中提及了一个并不存在的仲裁机构;

    这样的合同是否仍可被视为包含有效的仲裁协议?韩国最高法院在2025年1月23日的一项最新判决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审理。本案出现以下情况:

      1. 仲裁条款的英文版本与韩文版本存在差异,
      2. 合同文本及其背景均未能提供任何对于应以哪种语言为准的线索,
      3. 仲裁条款中提及了一个并不存在的机构(国际商法商事仲裁委员会)。

    最高法院不拘泥于仲裁条款语言上的明显缺陷,而是从整体上解读合同,认定双方当事人有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仲裁条款用语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尽可能认定条款有效。该判决进一步强化了韩国法院支持仲裁的立场。韩国法院不会拘泥于合同条款形式上的缺陷(如仲裁机构名称错误),只要双方有明确的仲裁意图,就会支持仲裁。

    对非协议签署方的执行力

    2024年11月,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在特定情况下,滨颁颁仲裁裁决可以对仲裁协议的非签署方强制执行。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1款补项拒绝承认可执行仲裁裁决,因为自己从未签署仲裁协议。法院认为,如果一方参与了仲裁程序且未及时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已形成新的仲裁协议。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因为上诉人不仅签署了仲裁审理范围书,还积极参与了仲裁程序,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新的仲裁协议事实上已成立。

    实务建议

    Somin Jun
    田小旻
    资深外国律师
    法务法人(有限)地平
    首尔办公室
    电话: +82 2 6200 1941
    邮箱: smjun@jipyong.com

    对于考虑选择韩国为仲裁地的当事人及从业者,作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关注碍颁础叠对涉外仲裁规则的修订进展。简化后的程序将提高仲裁效率,加快争议解决进程。
      2. 谨慎起草仲裁条款,但如有疑问,应选择不会因形式瑕疵而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域,例如韩国。如果选择韩国法律为准据法,未来裁决的执行对象是韩国公司或居民,未来裁决的执行地是与韩国互认外国判决的法域,或者先进的数字庭审工具有益于争议的解决,那么,首尔无疑是理想的仲裁地。
      3. 咨询当地律师了解就最新的法院判例及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态度。尽早咨询专业人士,了解韩国法院有哪些其他法域难以获得的救济措施。
      4. 如果当事人优先考虑和解,或偏好和解,可考虑碍颁础叠新出台的国际调解规则。

    韩国仲裁制度不断完善,为用户提供高效、可靠的争议解决机制。尽管仍面临挑战,但韩国现代化的仲裁制度和法院坚定支持仲裁的态度让韩国成为了一个理想的争议解决地。

    JIPYONG法务法人(有限)地平
    26F, Grand Central A, 14 Sejong-daero
    Jung-gu, Seoul 04527, Korea
    电话: +82 2 6200 1600
    邮箱: master@jipyong.com
    Whatsapp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