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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跨境交易持续提速,新机遇与监管挑战并存

跨境交易法律报告:日本

长期以来,日本一直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境交易市场之一,不仅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同时也是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基地。在日元疲软的背景下,对日并购活动保持强劲,出口规模亦持续增长。

随着跨境交易日益增多,外国投资者必须审慎考量日本的监管框架。本文概述核心法律考量要点,重点聚焦于《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简称《外汇法》)和《禁止垄断法》。

对内直接投资

根据《外汇法》,对日本公司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通常需要履行交易后报告义务。此类投资包括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 1% 或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以及从日本公司处取得经营资产。

Katsuya Hongyo
Katsuya Hongyo
合伙人
Chuo Sogo
东京
电话: +81 6 6676 8834
邮箱: hongyo_k@clo.gr.jp

如果涉及国家安全顾虑,除若干有限的豁免情形外,投资者必须进行事前申报。若依法需履行申报义务,在法定等待期内不得交割,该时限要求应纳入交易日程考量。

  1. 事前申报:
    1. 指定行业。核心问题在于标的公司是否从事“指定行业”业务。该等行业由省令规定,涵盖与国家安全及供应链韧性相关的业务,例如半导体及相关设备领域。
      1. 判断标的公司是否落入指定行业,以其实际开展的业务活动为准,而非其列明的公司经营目的。
      2. 即便标的公司自身未从事指定业务,如其子公司开展指定行业相关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可能仍需提交事前申报。
    2. 处罚。未按要求提交事前申报,或提交虚假信息的,可能被处以纠正命令,包括剥离已取得的股份。
    3. 等待期与程序。财务大臣及指定行业主管大臣收到事前申报后,原则上设置30天等待期。如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审查,该期限可缩短或延长(总计最长不超过五个月)。实践中,该期限通常会被缩短。
      1. 依法需进行事前申报的,还应在交易完成后45日内,向财务大臣及指定行业主管大臣提交交易后报告。
    4. 事前申报的豁免。概括而言,根据《外汇法》的规定,特定外国投资者无需事前申报即可开展对日直接投资,前提是:(1)该外国投资者符合豁免资格;且(2)标的公司的业务不属于核心行业(符合下文列明的豁免条件时,即便涉及核心行业,仍可能适用豁免)。
      1. 不具备豁免资格的外国投资者。 如果外国投资者根据外国法律法规,负有配合外国政府、披露被视为关乎日本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的义务,其在进行对日直接投资时,不再具备适用该豁免制度的资格。
      2. 核心行业投资。 针对“核心行业”的投资,原则上须进行事前申报,且豁免情形十分有限,该等行业主要涉及武器制造、网络安全等敏感度极高的领域。
      3. 豁免条件。即使投资本身符合豁免条件,外国投资者仍须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获得事前申报豁免。
      4. 豁免分为两类:(1)外国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投资的全面豁免;以及 (2)适用于更广泛投资者群体的一般豁免。
      5. 对于非核心行业,若满足一般条件,通常可适用一般豁免。反之,则必须进行事前申报,包括取得上市公司1%或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6. 对于核心行业,一般豁免的适用范围更为有限,仅适用于取得上市公司1%以上、不足10%的股份的情形,且须同时满足一般条件和附加条件。
      7. 一般条件包括:不得在股东大会上提议转让或处置指定行业相关业务,以及不得获取与该等业务相关的非公开技术信息。附加条件包括:不得出席涉及核心业务的董事会会议。
  2. 交易后报告。即使无需进行事前申报,除非存在法定豁免情形,否则仍需提交交易后报告。相关报告应在交易完成后45日内提交。
  3. 事前申报与交易后报告的双重豁免。部分交易可能同时豁免事前申报和交易后报告义务,包括低于法定门槛的收购交易,或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合并方式进行的交易。
  4. 对并购交易的实务影响。《外汇法》合规核查是跨境并购中核心尽职调查事项。若依法需要履行事前申报义务,在财务大臣及指定行业主管大臣收到申报后,30日内不得完成交易交割。因此,制定交易时间表时,必须将该法定等待期纳入规划,判断是否需要事前申报也成为推进交易的关键问题。

因此,开展审慎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需评估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定的外国投资者范畴,以及标的业务是否落入任一指定行业范围。此外,交易各方通常会在股份购买协议或投资协议中设置交割先决条件,明确要求完成所有必要的《外汇法》相关程序。

合并控制

Miki Fukada
Miki Fukada
律师
Chuo Sogo
大阪
电话: +81 6 6676 8834
邮箱: fukada_m@clo.gr.jp

日本《禁止垄断法》适用于可能在日本市场实质性限制竞争的公司合并,即便涉及外国公司,同样适用。

对于符合国内营业额法定门槛标准的股份收购、合并及其他公司结合行为,均须履行事前申报义务。

具体而言,如果收购集团的国内合并营业额超过200亿日元(1.267亿美元),且标的集团的国内合并营业额超过50亿日元,通常须进行申报。原则上,收购集团在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收到申报后的30日内不得完成交割。

即使未触发申报义务,如果交易可能对日本市场构成实质性限制竞争,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仍可审查外国公司与日本公司之间的公司合并,以及外国公司之间的相关交易。若委员会认定存在竞争疑虑,可在附加解决该等疑虑的救济措施后,批准该笔交易。

对外:出口管制

根据《外汇法》,货物出口及技术提供行为可能需要取得经济产业大臣的事先授权。

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主要包括:

    1. 清单管制,涵盖《出口贸易管理令》及《外汇令》列明的货物和技术;以及
    2. 概括性管制,根据该项管制规则,即使属于非清单列明项目,若拟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常规武器相关项目,也须取得相关授权。

此外,部分出口行为须经审批,以确保符合国际条约及制裁机制要求。

款项收付。根据《外汇法》,日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开展跨境支付可能需要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实务中,若跨境支付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报告工作通常由相关金融机构代为履行,公司需与交易银行做好协调,确保合法合规。

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日本居民(包括总部位于日本的公司)旨在对外国实体设立或维持持续性权益而开展的资本交易,例如取得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份。

原则上,对外直接投资须进行交易后报告。但在渔业、皮革、武器或与麻醉品相关业务等部分敏感行业中,可能需要进行事前申报。

依法需事前申报的对外直接投资,其标准等待期为20天(相比之下,对内直接投资的等待期为30天)。

部分小额交易可豁免相关报告义务,比如交易金额低于规定门槛的收购行为。例如,日本公司增持其已持有10%或以上股权的外国公司股份,且交易金额低于 10亿日元的,可豁免报告义务。

总结

随着跨境并购和国际贸易的持续增长,对于涉日投资者而言,遵守《外汇法》和《禁止垄断法》始终是核心合规要点。

自2020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修订以来,地缘政治格局持续变动,相关监管框架也随之不断演变,预计后续还将出台更多监管新规。

本文针对跨境交易的核心监管框架作出总体概述。

在实务中,数据保护、税法和劳动法等其他法律事项同样需要关注。因此,尽早开展法律评估以及审慎的尽职调查,对于确保涉日跨境交易顺利落地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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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跨境交易的监管格局

台湾地区凭借其战略地理位置、稳健的经济实力及尖端科技产业,已发展成为充满活力的跨境投资枢纽。为应对近期政策调整,台湾地区实施了全面的投资监管框架,在推动产业发展与遵守监管合规要求之间取得平衡。

Gary Chen
陈珈谷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155
邮箱: garychen@leeandli.com

以下关键主题是涉及对台湾地区投资的跨境交易考量的核心。

外商投资限制。 台湾地区的外商投资框架区分了外资(非大陆)投资与陆资投资,两类投资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审批程序、持股比例限制及审查流程。

外资(非大陆)投资。 计划收购或投资台湾地区公司股份(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组合投资外)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根据《外国人投资条例》取得经济部投资审议司的事先核准。

大多数行业原则上对外商投资开放。监管机构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类别。“禁止类产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被允许投资,而“限制类产业”则需取得相关主管机关的特殊许可或执照,并遵守附加条件。

陆资投资。 根据现行规则,“陆资投资人”是指来自中国大陆(称为“大陆地区人民”)并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此外,陆资投资人亦包括设于第叁地(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公司,且该公司由大陆地区人民:

    1.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超过30%;或
    2. 对该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陆资投资人进行投资须取得经济部投资审议司的事前核准,并须遵守台湾地区针对陆资投资不时更新的 “正面清单” 中所载的营业范围限制及相关规定。

审查与核准。 部分行业及公司会受到较严格的审查。在此类情况下,经济部投资审议司在作成最终决定前,会将投资申请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于涉及金融、银行、保险、证券、顾问、电信、媒体广播、农业、运输及能源等产业及公司的投资,可能适用此项跨部门协商程序。

结合申报。跨境交易 符合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所规定的“结合”定义且达到法定申报门槛的,必须向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事先申报(结合申报)。

根据《公平交易法》,“结合”包括:

    1. 合并;
    2. 取得或持有另一公司叁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或出资额;
    3. 受让或承租另一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
    4. 与另一公司经常共同经营或受其委托经营;及
    5. 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公司的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

因“控制”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因此是否存在“控制”必须视个案事实认定。

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须进行申报:

    1. 任一参与公司因结合而使其市场占有率达叁分之一以上。
    2. 参与结合的任一公司在结合前的市场占有率达四分之一以上。
    3. 参与结合的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销售总额超过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告的金额。

收购上市公司

Yuanyuan Lo
罗元媛
初级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282
邮箱: yuan@leeandli.com

根据台湾地区《公司法》及《公司并购法》,重大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叁分之二以上同意。

因此,如果要取得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收购方理想情况下应取得至少67%的股份。但实务中,由于并非所有股东均会出席股东会,因此投资者仅持有30%至40%的表决权即可取得对上市公司管理或运营的控制权。最终控制程度取决于该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程度。

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常见做法是在提出收购要约前先取得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以确保取得后续并购交易所需的表决权。任何单独或共同取得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超过5%的个人或实体,均须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并说明取得股份的目的。

此外,持股变动达1%或以上的情形亦须申报。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超过10%的股东负有持续申报义务。

个人或团体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有意于50日内取得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0%或以上者,应履行强制公开收购义务,但适用例外情形的除外。当事人为共同目的,以契约、协议或其他安排方式取得股份者,视为一致行动。

由于强制公开收购须接受监管审查并遵守特定规则,因此外国收购方应留意监管边界,包括收购要约期限、取得外商投资核准及结合申报核准等监管核准所需的前置工作期限。此外,应确保具备充足资金,并规划对应的时间表预算,以完成汇款及外汇作业。

大股东可通过合并或股份转换方式清退少数股东,相关对价通常以现金形式支付。

在台湾地区并购市场中,拟将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投资者经常采用两阶段交易架构:先进行公开收购,再进行以现金为对价的股份转换(现金逐出)。近年来,有信心取得多数股东同意的投资者,逐渐更多地选择一步式交易,如股份转换或合并,相较于两阶段收购更具成本与时间效益。

此外,公司与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挂牌的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并购交易,通常采用反向叁角合并架构,由上市公司作为存续主体,并成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便于满足监管合规要求并维持业务连续性。

外汇管制

台湾地区通常依据相关门槛规范外汇交易。虽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总额不受限制,前提是相关投资已获经济部投资审议司核准或通过台湾证券市场开展交易,但针对可能显着影响新台币汇率的大额投资或资金汇回款项,台湾地区中央银行可能会设定每日结汇额度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取得外商或陆资投资核准的投资者,可汇入经核准投资项目对应的资本金,并汇出该等投资所产生的年度净利润、利息及现金股利。有关投资对应的股利向汇款银行提交必要文件即可办理汇出。

展望未来

鉴于整体环境持续演变,有关部门可能会加强跨部门合作,并扩大须加强审查的产业范围,特别是科技、电信、国防及基础设施等关键领域。

因此,投资者应预期监管审查将更趋细致、核准期限将更为延长,这也凸显了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及主动与监管机关沟通的重要性,这样方能有效应对复杂的核准流程。

此外,投资者应持续关注不断演变的监管框架及新兴政策重点,因为台湾地区可能会出台新的规范或者扩大现行措施,以应对新兴风险及技术发展。

建立稳固的本地合作关系,并借助专业法律与合规咨询,将更有助于投资者预判挑战并相应调整策略。

Lee and Li理律法律事务所台湾台北忠孝东路四段555号8楼台北1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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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attorneys@leeandl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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