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sapp
Copy link

诉讼一直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收入来源,掌握法律法规,包括涉外法律的最新动态,遵守新要求但遵守最新的国内法规和掌握跨境动态,是成功结案的关键。

印度

印度尼西亚

日本

台湾

在印尼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印尼于1981年8月5日通过第34号总统令批准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此外,印尼还于1968年成为第27个批准《对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华盛顿公约》(1965年)(简称滨颁厂滨顿公约)的成员国。

Pheo M. Hutabarat, HHR Lawyers
Pheo M. Hutabarat
高级合伙人
HHR Lawyers
雅加达
电话: +62 21 5091 3991
电邮: pheo.hutabarat@hhrlawyers.com

印尼法院不受外国法院判决的约束。但在实践中,在特定情形下,外国法院的判决可在印尼法院上用作补充文件(非决定性证据),但仅限于外国法院裁判的事项。获得有利外国判决的一方仍需在印尼法院起诉印尼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以在印尼司法管辖区执行外国判决。因此,如果争端涉及印尼一方或诉讼标的在印尼管辖范围内,最佳选择是通过印尼国家法院解决争端。这是诉讼与仲裁的关键区别: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印尼司法管辖区得到承认并执行。

印尼于1999年8月12日颁布《1999年对于仲裁和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的第30号法令》(《仲裁法》),由此奠定了仲裁框架。这项立法是该国法律发展中的一项重要里程碑,为通过仲裁解决争端提供了结构化框架。这项法案的颁布彰显了印尼创造便利的投资和营商环境的决心。

各届一直呼吁对《仲裁法》进行修订。不过,印尼最高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制定了《2023年最高法院对于法院任命仲裁员、仲裁员回避、审查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程序的第3号条例》(最高法院2023年第3号条例),让印尼在成为仲裁友好型司法管辖区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条例针对在印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给予指导,并规定了持续时间,主要规定如下:

登记

Asido M. Panjaitan, HHR Lawyers
Asido M. Panjaitan
高级合伙人
HHR Lawyers
雅加达
电话: +62 21 5091 3991
电邮: asidopanjaitan@hhrlawyers.com

根据《仲裁法》,外国仲裁裁决只有在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颁顿颁闯”)登记后才能予以执行。然而,《仲裁法》没有规定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完成程序的最后期限,导致外国仲裁裁决的登记和承认时间过长。根据最高法院2023年第3号条例的最新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由仲裁员或其代理人向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的法院登记处提交和登记,法院登记处须在提交完整登记文件后14天内完成登记。此登记可以通过法院的电子信息系统(厂滨笔)以电子方式进行。

执行许可令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外国仲裁裁决,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向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院长申请执行许可令(别虫别辩耻补迟耻谤)。该申请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将在提交执行许可令申请后14天内签发执行许可令或驳回申请。

如果对于执行许可令的申请获批,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院长应将执行标题写在外国仲裁裁决的原件和副本上。此外,如果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院长认定仲裁裁决不属于商业领域或违反公共政策(ketertiban umum),其可以通过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不过,当事人可将法院的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Kasasi)。

承认及执行

随后,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就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作出裁定的时限为提交申请后30天。该申请也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最高法院2023年第3号条例强调,如果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个判决为最终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其他法律救济可用。但如果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则当事人可将法院的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公共政策定义

Yuris A. Hakim, HHR Lawyers
Yuris A. Hakim
合伙人
HHR Lawyers
雅加达
电话: +62 21 5091 3991
电邮: yurishakim@hhrlawyers.com

在实践中,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有权授予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许可令,或作出其他裁定,因此,执行许可令申请并不一定获准。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对执行许可令申请进行逐案审查。在某些案件中,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会因违反公共政策而驳回执行许可令申请。

此外,最高法院2023年第3号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政策的定义。《仲裁法》规定,法院在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判时,必须考虑该裁决是否有可能违反公共政策。

最高法院2023年第3号条例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定,它对公共政策作出了更宽泛的定义,其中包括:“构成印度尼西亚社区和国家法律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文化体系运作必要基础的任何内容。”

根据《1990年最高法院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第1号条例》的定义,公共政策为“印度尼西亚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最高法院2023年第3号法规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印尼公共政策的立场。

结论

最高法院的2023年第3号条例表明印尼是仲裁友好的国家。此前,外国仲裁裁决的登记过程相当耗时。通过颁布第3号条例,最高法院简化了登记流程:通过电子信息系统提交电子文件,登记外国仲裁裁决,缩短如下环节的耗时:

  1. 登记。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的法院登记处须在所有填妥的登记文件提交后14日内登记外国仲裁裁决;
  2. 执行许可令。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须在执行许可令申请提交后14日内就外国仲裁裁决签发执行许可令或不执行许可令;及
  3. 执行。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须在执行申请提交后30天内承认、执行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个依据,公共政策(ketertiban umum)的定义在最高法院2023年第3号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范围也更加广泛。

HHR LAWYERS

Grha HHR Lawyers

Jl. Kawi Raya No. 45-46A

Guntur – Setiabudi

雅加达 12980 – 印尼

印尼: +62 21 5091 3991

电话: +62 21 5091 3992

电邮: hnr.jkt@hhrlawyers.com

https:


台湾劳资纠纷解决与相关程序

台湾的劳资纠纷往往涉及雇佣条款和条件、解雇、遣散费、工资和加班费等问题。为解决此等纠纷,除现有法规(如《民事诉讼法》和《劳资争议处理法》(础厂尝惭顿))外,《劳动事件法》也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有关劳资纠纷诉讼的程序要求。

Patrick Marros Chu,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朱百强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113
电邮: marrosju@leeandli.com

根据《劳动事件法》,所有法院都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庭或部门,并任命具有劳动法专业知识的法官,以促进纠纷有效解决并保护员工权利。《劳动事件法》还包含如下对于劳资纠纷和纠纷解决的创新规定。

法院指定审前调解。《劳动事件法》规定,如果当事方没有申请由劳动部门主持的劳动调解,将成立由一名法官和两名法院指定的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在法官正式审理案件之前的调解过程 。如果调解不成,诉讼程序随即启动,参与调解过程的法官将继续主审之后的法庭诉讼。

举证责任转移。根据《劳动事件法》,雇员从雇主处受领的给付被推定为该名员工完成工作获得的“报酬”,应将其纳入养老金或遣散费的计算过程,除非雇主另有证明(例如,不应视为工资一部分的酌情性奖金)。 员工考勤记录中的工时应视为该员工经雇主批准的工作时间,因此应作为计算工资和/或加班费的依据,除非雇主另有证明。

临时禁令。《劳动事件法》规定了几类临时禁令。如果法院批准了员工的临时禁令申请,该员工将复职并继续工作、领取工资,直到法院做出最终判决。

Matt Lai,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赖志豪
初级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113
电邮: mattlai@leeandli.com

对于不当解雇,《劳动事件法》第49条规定,如果法院认为雇员有胜诉之望,并且雇主继续雇用该名员工没有重大困难,法院可以暂时状态处分,要求雇主继续雇用该名员工并支付工资。

对于不当工作调动或调整的情况,《劳动事件法》第50条规定,如果法院认为雇主的调动可能违反相关劳动法、法规、集体协议、工作规则、劳资会议决议、雇佣合同或劳动规范,并且雇主依原工作继续雇用雇员没有重大困难,法院可以发布暂时状态处分,要求雇主依原工作条件继续雇用该名员工并支付工资(此两项规定统称为继续雇用之定暂时状态处分,简称颁贰笔滨)。

对于颁贰笔滨的司法意见

概要。自《劳动事件法》于2020年生效以来,员工在提起不当解雇或工作调动诉讼之前先申请颁贰笔滨已成为惯例。司法院公布的公开资料显示,法院有超过60%的概率批准员工的颁贰笔滨申请。这已成为雇主在决定是否调动或解雇员工时必须考虑的一项重大风险。

法定标准。在审查颁贰笔滨申请时,法院将基于相关事实,逐案确定员工的申请是否符合“有胜诉之望”和“工作调动或调整是否违反法律和合同”这两项法定标准。

Eugene Chung,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钟郡
律师
理律法律事务所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174
电邮: eugenechung@leeandli.com

对于“继续雇用员工的重大困难”,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雇主的财务状况;雇主的经营规模或者雇佣人员数目;雇主是否仍在积极招聘;以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信任是否受到损害。

在实践中,更具争议的问题是,是否应考虑员工的经济状况。在一些判决中,法院将雇员的经济状况与雇主的资本或营业收入进行了比较,而一些法院明确指出,在审查雇员申请时,雇员的经济状况不应作为考虑因素。

强制执行颁贰笔滨。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一个有关民事执行案例的研讨会得出的一些结论,强制执行颁贰笔滨 涉及的“继续雇用”是指雇主应根据原工作职责或约定的继续雇用内容接受雇员服务。 因此,如果雇主打算指示雇员待命,不提供服务,但这一指示在授予CEPI的裁判中没有明确说明,亦未得到雇员同意,则此行为仍可能被视为违反CEPI,雇主将受到处罚。

我们的经验。最近,劳动法庭在审查颁贰笔滨申请时更加宽松。例如,当雇员根据《劳动事件法》第49条和第50条提起不当解雇或工作调动诉讼并寻求颁贰笔滨时,许多地区级法院在未给对方(即雇主)表达意见或抗辩的机会下作出有利于雇员的裁判,与《劳动事件法》生效前的类似案件相比,这一点相当不寻常。这些法院还指出,雇员仅需承担最低限度的举证责任。

不过,如果雇主在收到下级法院不利的颁贰笔滨裁判后获得专业援助,则有可能说服上级法院驳回该裁判。

例如,在台湾高等法院做出的一项裁判中,当事人是一名被雇主指派负责中国大陆一家子公司的总经理,他提起了不当调动诉讼。该雇员辩称,雇主调动其工作是出于报复,因为他举报了几宗涉嫌违反雇主内部采购政策的事件。该雇员申请《劳动事件法》第50条下的颁贰笔滨。地方法院在未向雇主提供表达意见机会的情况下,批准了临时禁令,并裁定雇主应继续雇用该员工担任总经理,并向其支付约140,000新台币(5,316美元)的月薪(包括其在海外子公司工作的外派津贴),直至不当调动诉讼结束。

雇主不服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推翻了颁贰笔滨判决,驳回雇员的申请,理由如下:

  1. 当事雇员被其他雇员指控在工作场所存在欺凌和腐败行为,信任受损;
  2. 董事会已经选出一名新的总经理来接替该员工;因此,继续雇佣可能会对雇主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带来重大困难;以及
  3. 尽管员工因被重新调派到台湾而无法领取外派津贴,但其工资为担任总经理时收入的60%,不会给其带来重大困难。

结论

如上案例强调了以下几点:

  1. 下级法院可能在不通知雇主或不给雇主表达意见机会的情况下批准颁贰笔滨;
  2. 在审理颁贰笔滨申请时,下级法院会减轻雇员的举证责任,往往不根据案情实质做出裁决;
  3. 在收到颁贰笔滨裁判后,出具一份重点阐述《劳动事件法》法定标准的详细书面陈述,对于说服上级法院推翻颁贰笔滨判决至关重要。

自《劳动事件法》实施以来,雇员现在可以在法庭诉讼中获得更有效的司法救济和优势,导致劳动法院审理的此类纠纷增加。虽然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偶尔会做出有利于雇主的裁决,但台湾法院通常倾向于保护雇员,在处理不当解雇或工作调动案件时持保守态度。为应对这一趋势,台湾的雇主必须审查其工作规则和内部政策,以确保遵守人力资源法规。实际上,雇主在处理任何解雇和工作调动时也应体察员工需求,谨慎做出规划。

理律法律事务所

忠孝东路四段555号8楼

台北市 11072

中华民国台湾

电话: +886 2 2763 8000

传真: +886 2 2766 5566

电邮: attorneys@leeandli.com


日本诉讼法律与实践指南

笔者近来收到客户对于日本刑事审判的问询越来越多。其原因之一可能是外国读者可获取的这个主题的文章相较于民事审判和交易主题的文章少。因此,笔者借此抛砖引玉,先概述日本的刑事制度,再讨论刑事审判中常见的问题,如人质司法和辩诉交易制度。

刑事审判概述

Norika Yuasa, Miura & Partners
汤浅纪佳
合伙人
叁浦法律事务所
东京/旧金山办公室
电话: +813 6270 3509
邮箱: norika.yuasa@miura-partners.com

在日本的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审判仅适用于某些重大刑事案件,大多数案件仅由法官审判。

刑事审判的第一步是,检察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确有罪,从而提起公诉。在起诉之前,侦查机构通常会在法官允许的情况下逮捕和拘留嫌疑人,以便收集证据,揭露案件事实。对于每项指控的罪行,嫌疑人被捕后最长可羁押23天。如果在押嫌疑人被起诉,被告可以申请保释。

从侦查到判决

嫌疑人被捕或羁押后,将受到警察和检察官(统称侦查机构)的审讯。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获得法官批准后,侦查机构会询问证人并收集证据。检察官将评判对于嫌疑人作案这一问题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在此过程中要考虑到嫌疑人是否承认收集到的证据内容。如果检察官排除合理怀疑,嫌疑人将被起诉。

如果提起诉讼,第一次庭审通常在受理后一至两个月内举行。首先,被告就所控罪名被提审,被告律师提出抗辩请求(作有罪或无罪辩护)。之后,检察官在开庭陈述中说明案件概要,并将证据提交法庭。法庭随后进入证据审理程序,在此过程中会考虑被告及其律师的抗辩。

如果被告承认指控事实,质证通常仅采用文件审查形式,之后对被告进行讯问(听取被告的事实陈述)。双方各自发表意见后,庭审结束。庭审天数取决于被告提出的证据量,但在法官判决之前,通常会进行多次庭审。

Ayako Osugi, Miura & Partners
大杉绫子
合伙人
叁浦法律事务所
名古屋办公室
电话: +815 2854 7584
邮箱: ayako.osugi@miura-partners.com

但如果被告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案件审理程序则有诸多不同。从法院立案到提审日期之间,被告及其律师必须充分了解检察官掌握的证据。

为了制定适当的抗辩策略,有必要了解侦查机构收集了哪些证据、其内容的可信度以及取证程序是否存在任何非法之处。为此,可以采用预审程序(证据开示程序)。

被告及其律师可在预审程序中广泛了解证据,包括获取检察官掌握的证据清单,并接受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的开示。被告的反驳策略确定之后,提审日期即被确定,被告及其律师可在开庭陈述中作辩驳。

法庭随后启动证据审理程序,如果被告对证据提出异议,检察官将通过询问证人来证明证据内容。在询问证人时,被告人及其律师行使交叉询问权,对证据和证言的可信度提出质疑。

证人询问结束后,随后进行被告讯问,控辨双方分别陈述意见,之后庭审结束。在被告否认指控的案件中,法庭可能安排多个质证日,庭审甚至可能持续数年。

对海外居民的适用

日本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根据该原则,日本国内刑法适用于在日本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所有犯罪行为,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一般来说,除非外国居民身在日本且在日本境内实施犯罪行为,否则不适用日本刑法,不会受到日本刑法的惩处。

Daichi Ito, Miura & Partners
伊藤大智
律师
叁浦法律事务所
东京办公室
电话: +813 6270 3562
邮箱: daichi.ito@miura-partners.com

但在某些情况下,日本刑法也可适用于在境外实施的犯罪行为,一类是日本国民在境外犯下的特定严重罪行(如谋杀、伤害和纵火),一类是任何人在境外实施的、受害人为日本国民的特定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和人口贩卖)。

还有一类是损害日本利益的犯罪。例如,与日本金融工具业务经营者有关的贿赂也适用日本刑法,即使行为发生地位于日本境外、且嫌疑人非日本国民。

真实行为地发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也可能落入属地原则范围。例如,如果境外人士获悉有关日本上市公司的未披露重大事实,然后委托日本证券公司在日本证券市场买入或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在这种情况下,买卖证券的合同被认为是在日本订立的,因此适用《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的内幕交易规定。

共同犯罪中,主犯在日本境内实施犯罪的,那么即使共犯的共谋、引诱或协助行为是在日本境外实施的,共犯也将受到惩罚。应当指出,视犯罪类型和方式的不同,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在日本境外,也可能适用日本刑法。

人质司法

众所周知,日本刑事审判制度的一大弊病就是嫌疑人和被告人被长期羁押的“人质司法”问题。。针对某些轻微犯罪,侦查机构仅在家中调查嫌疑人,但在许多情况下,嫌疑人会面临逮捕和羁押。

羁押嫌疑人的决定由法官作出,但通常在犯罪事实依然存疑时嫌疑人就被羁押。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犯罪,并可能与其他人合谋隐瞒犯罪,这时,除羁押外,法官还可发布禁止接触令,禁止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以外的任何人会面或交换文件。

被起诉后,被告可以申请保释。被告承认罪行的,获准保释相对容易,否认罪行则难以获准保释。因此,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否认罪行,则不太可能获准保释。

辩诉交易

日本的辩诉交易制度起步相对较晚,于2018年推出,旨在应对有组织犯罪和公司犯罪。和认罪从宽型的交易不同,日本的辩诉交易采用的是在侦查和审讯阶段的协议合意,被告通过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来寻求减轻自己的量刑。

具体而言,在该制度下,特定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检察官达成合意(如在询问证人期间),通过如实揭发他人的特定犯罪行为,换取不予起诉或者从轻处罚的利益。

日本辩诉交易制度仅适用某些财务和经济犯罪,如系统性实施的贿赂、涉及毒品和枪支的犯罪以及对该制度的司法阻挠。截止目前,日本实际执行辩诉交易制度的案件有限,但被告和检察机关仍要考虑如何充分利用这一制度。

叁浦法律事务所

3F East Tower Otemachi First

Square 1-5-1, Otemachi, Chiyoda-ku

Tokyo 100-0004, Japan

电话: +813 6270 3500

邮箱: info@miura-partners.com


印度的诉讼法律和实践

印度的经济水平在全球排名中不断上升,但其司法体系一直为人所诟病。在印度,无论是提起民事赔偿,还是提起刑事控告,当事人都会发现,印度离理想的法治社会还有距离。但不可否认,印度在过去几年为改善司法制度所作的努力卓有成效。

总体框架

Samudra Sarangi, Law Offices of Panag & Babu
Samudra Sarangi
合伙人
印度Panag & Babu律师事务所
新德里办公室
电话: (+91) 95 3547 7722
邮箱: samudra@pblawoffices.com

印度的法律制度除继承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特色外还融入了本土宗教法和惯例法。印度法院的民事纠纷主要适用1908年《民事诉讼法》(CPC)、2015年《商事法院法》、1872年《印度证据法》(现被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取代)和1963年《时效法》。

管辖权和诉讼时效在诉讼和抗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法院必须同时具备属地管辖权、标的额管辖权和对事管辖权,如果案件涉及多项法律和错综复杂的事实,那么,管辖权的认定也变得十分复杂,其结果就是多项诉因合并。争议是提交高等法院还是下级法院审理,根据每个地方(邦)高等法院确定的标的额管辖权来确定。

多个邦都未明确划定高等法院的标的额管辖权,导致涉案金额较高的纠纷也提交到下级法院,然后逐级上诉。

印度的刑事纠纷主要适用1973年《刑事诉讼法》(简称CrPC,现被Bharatiya Nagarik Suraksha Sanhita取代)和1872年《印度证据法》。1860年《印度刑法典》(现被Bharatiya Nyaya Sanhita取代)对各类刑事犯罪作出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多部针对某类罪行的特别法,包括针对腐败罪行的1988年《防止腐败法》,针对洗钱行为的2002年《防止洗钱法》,和针对对儿童的性攻击和性骚扰的2012年《保护儿童免受性犯罪法》等。

大部分专门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适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就犯罪调查、证据收集和有罪/无罪认定作出规定。在印度,跳票也是一种刑事犯罪,开空头支票的人可能面临最高两年的监禁。

Shruti Raina, Law Offices of Panag & Babu
Shruti Raina
合伙人
印度Panag & Babu律师事务所
新德里办公室
电话: (+91) 90 4935 9869
邮箱: shruti.raina@pblawoffices.com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主要以犯罪发生地为依据的属地管辖权准则,并以案件可适用的最大处罚为依据划定治安官和法官的管辖权。诉讼时效概念不适用于刑事诉讼,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自2024年7月1日起,规范印度刑事诉讼的殖民时代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1860年《印度刑法典》、《印度证据法》和1872年《印度证据法》已分别被Bharatiya Nyaya Sanhita、Bharatiya Nagrik Suraksha Sanhita和 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所取代。

预计这些法律生效后,将促进技术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领域诉讼的法律法规也有变化,包括:组成专门法院解决特定涉案金额的商事纠纷;采用新的破产法;以及对仲裁法的必要修订(尤其是与国际商事仲裁接轨的修订)。

此外,印度人基本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可通过1950年《印度宪法》第32条(最高法院)和第226条(高等法院)寻求令状这一普通法救济。

专属管辖权条款

Riya Kalra, Law Offices of Panag & Babu
Riya Kalra
律师
印度Panag & Babu律师事务所
新德里办公室
电话: (+91) 98 1003 7134
邮箱: riya.kalra@pblawoffices.com

缔约各方通常会在合同中加入专属性管辖权条款,赋予特定法院专属管辖权,以减少不便、防止多头诉讼和避免挑选法院。

但根据印度法律,这种专属管辖权并非绝对性的。根据印度法律通常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赋予其专属管辖权。但仲裁协议属例外情形,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地,即使该地原本无管辖权。

专门法院、裁判庭

印度设立了专门法院和法庭来处理特殊争议。

  • 商事法院。设立商事法院旨在更快、更专业地解决各种商事纠纷,这些纠纷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种复杂事实和2015年《商事法院法》项下的法律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做法也面临挑战。由于商事法院的法官由各民事法官轮岗任职,不利于法官积累商业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
  • 国家公司法法庭(狈颁尝罢)和国家公司法上诉法庭(狈颁尝础罢)。这些法庭根据2013年《公司法》设立,专门审理公司纠纷、与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有关的事项,以及破产程序。国家公司法法庭和国家公司法上诉法庭根据2016年《破产法》(滨叠颁)监督公司破产解决程序,以促进重组和解决公司的财务困境。这些法庭审理兼并、合并和公司重组申请,以及对于公司压制行为和不当管理的申诉。
  • 2002年《防止洗钱法》(笔惭尝础)、裁判机构和上诉法庭。这些机构根据《防止洗钱法》设立,负责裁决与洗钱和没收犯罪所得有关的案件。印度执法局的职责是调查此类案件,追查犯罪所得的资产,并暂时扣押该等资产。

还有根据其他各项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法院和法庭,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各项商事活动、公司治理和金融市场。

这些民事、刑事庭和专门法庭常常受司法越权或管辖权重迭等问题困扰。国家公司法法庭和《防止洗钱法》经常面临这些冲突问题,尤其当财产同时面临《防止洗钱法》查封和《破产法》项下破产/清算程序约束的情形。

同样,国家公司法法庭和民事法院也面临各种冲突,包括与有争议的股东协议、董事职位等有关的冲突。

判决执行

判决或判令一经宣布,诉讼中的胜诉方须通过提交执行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签发执行令,指示判决债务人(判令中的败诉方)遵守判令条款。判决和判令有多种执行方式,包括扣押和变卖财产、逮捕和拘留,以及指定接管人。

对于外国判决,如来自“互惠地区”,可以通过启动执行程序来执行;如来自非互惠地区,判令持有人仍须在印度提起民事诉讼。

在印度执行外国判令时,执行法院须审查该判令是否是由互惠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该判决是否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终局判决,以及该判令是否与印度法律或公共政策兼容。

虽然在印度获得有利判决或判令是一项重大的法律胜利,但判决执行过程往往充满挑战和面临重重障碍。即使存在判决执行机制,其效力也因判决债务人拒不遵守判决或判令(隐瞒资产、转移财产等)以及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而大打折扣。

结论

印度一直在完善各类争议解决机制,简化相关程序,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印度的司法体制曾一度被批评与国际标准脱节、不合时宜,现在,印度正通过各种途径对司法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比如建立在线立案平台,让律师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诉状,建立更便利的查阅庭审记录的程序,以及网上开庭等。

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广,也有助于减轻印度法院的负担。诉讼制度的完善将加快当事人的争议解决,从而为外资公司营造更便利的营商环境。

PANAG & BABU 律师事务所

No. 82 Okhla Industrial Estate – III

New Delhi 110020 India

电话: (+91) 11 4999 6800

邮箱: info@pblawoffices.com

www.pblawoffices.com

Whatsapp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