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与合规之间:印度信息技术规则的监管困境

作者: Aman Avinav,Phoenix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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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2021年信息技术(中介机构准则与数字媒体道德规范)规则》(“《IT 规则》”)为数字中介机构建立了全面的监管框架,设定的合规义务在造成显著实施挑战的同时,也引发了对于行政裁量权、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合宪性质疑。

《IT 规则》根据《2000年信息技术法》第 87 条制定,取代了《 2011 年中介机构准则》,并将平台划分为普通中介机构、社交媒体中介机构和重要社交媒体中介机构。

印度 IT 规则:可追踪性、合规与加密

Aman Avinav
Aman Avinav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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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社交媒体中介机构需承担更为严格的义务,包括必须任命常驻印度的首席合规官、常驻申诉官以及指定联络人,此项本地化要求对全球平台构成域外管辖负担。

其中最具争议的条款要求,提供即使通讯服务的社交媒体中介机构在接到司法命令或依据《信息技术法》第 69 条由有权机关作出的指令时,须能够识别信息的“初始发信人”。

然而,实现此类可追踪性所需的技术架构本质上会削弱端到端加密,导致此类保障措施基本上形同虚设。

《IT 规则》还要求社交媒体中介机构采用自动化工具等适当技术措施,主动识别展示强奸、儿童性虐待的内容或此前已删除的相同内容。

IT 规则:内容监控、深度伪造与内容下架

虽然处理此类非法内容具有正当性,但主动监控义务可能有削弱《信息技术法》项下的中介机构避风港条款,因为这实质上将中介机构从中立传输渠道转变为准编辑把关人。

提供“深度伪造”内容创作功能的中介机构必须告知用户可能依据相关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包括《2023年刑法典》、《2012年保护儿童免受性犯罪法》和《1951年人民代表法》等法律。

社交媒体中介机构还须获取用户对于内容是否为合成的声明,采取技术措施核验该等声明,并对经核验的合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如果中介机构被认定知晓相关违规行为却未处理,可能构成违反《IT 规则》项下的尽职调查义务。

《IT 规则》第三部分为内容发布方设立了三级申诉机制:第一级为申诉官开展的自律管理;第二级为由退休法官牵头的自律组织监督;第三级为由信息与广播部下设的跨部门委员会监管,该委员会有权责令修改内容、添加免责声明或删除内容。

中介机构须在收到法院命令或政府通知后 36 小时内删除或屏蔽禁止性信息,在涉及私密图像、假冒身份或篡改内容的情况下,须在2小时内完成。虽然相关规定旨在保护个人权利,但该等严苛的时限要求需要平台建立持续运行的内容审核机制,由此带来显著运营负担。

改革印度IT规则的保障机制

鉴于加密必要性与全球隐私标准,应当重新审视可追踪性强制要求,合法截获信息仅可依据司法令状实施。内容删除时限应当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匹配。常规内容下架应当预留合理人工审核时间。

应当通过吸纳独立专家和退休法官加入申诉复审委员会及跨部门委员会强化制度保障。主动监控应仅限于适用于儿童性虐待材料等明显违法内容。

《IT 规则》旨在规范数字中介机构与内容监督,但由于条款模糊、行政裁量权过大,合宪性基础薄弱,导致监管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悬而未决。

《IT 规则》的长期可行性有赖于审慎执法与定期改革,以确保创新与用户保护能够随技术发展协同推进。

Aman Avinav Phoenix Legal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争议解决、白领犯罪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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