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诉讼法律和实践

    作者: Samudra Sarangi,Shruti Raina 和 Riya Kalra、印度Panag & Babu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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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的经济水平在全球排名中不断上升,但其司法体系一直为人诟病。无论是提起民事赔偿,还是刑事控告,当事人都会发现,印度离理想的法治社会还有距离。但不可否认,印度在过去几年为改善司法制度所作的努力卓有成效。

    总体框架

    Samudra Sarangi, Law Offices of Panag & Babu
    Samudra Sarangi
    合伙人
    印度Panag & Babu律师事务所
    新德里办公室
    电话: (+91) 95 3547 7722
    邮箱: samudra@pblawoffices.com

    印度的法律制度除继承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特色外还融入了本土宗教法和惯例法。印度法院的民事纠纷主要适用1908年《民事诉讼法》(CPC)、2015年《商事法院法》、1872年《印度证据法》(现被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取代)和1963年《时效法》。

    管辖权和诉讼时效在诉讼和抗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法院必须同时具备属地管辖权、标的额管辖权和对事管辖权,如果案件涉及多项法律和错综复杂的事实,那么管辖权的认定也将变得十分复杂,其结果就是多项诉因合并。争议应提交高等法院还是下级法院审理,这要根据各地方(邦)高等法院确定的标的额管辖权来确定。

    多个邦都未明确划定高等法院的标的额管辖权,导致涉案金额较高的纠纷也提交到下级法院,然后逐级上诉。

    印度的刑事纠纷主要适用1973年《刑事诉讼法》(简称CrPC,现被Bharatiya Nagarik Suraksha Sanhita取代)和1872年《印度证据法》。1860年《印度刑法典》(现被Bharatiya Nyaya Sanhita取代)对各类刑事犯罪作出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多部针对某类罪行的特别法,包括针对腐败罪行的1988年《防止腐败法》、针对洗钱行为的2002年《防止洗钱法》,以及针对对儿童的性攻击和性骚扰的2012年《保护儿童免受性犯罪法》等。

    大部分专门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适用《刑事诉讼法》,该法就犯罪调查、证据收集和有罪/无罪认定作出规定。在印度,跳票也是一种刑事犯罪,开空头支票的人可能面临最高两年的监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主要以犯罪发生地为依据的属地管辖权准则,并以案件可适用的最大处罚为依据划定治安官和法官的管辖权。诉讼时效概念不适用于刑事诉讼,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Shruti Raina, Law Offices of Panag & Babu
    Shruti Ra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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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Panag & Babu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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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91) 90 4935 9869
    邮箱: shruti.raina@pblawoffices.com

    自2024年7月1日起,规范印度刑事诉讼的殖民时代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即1860年《印度刑法典》、《印度证据法》和1872年《印度证据法》,已分别被Bharatiya Nyaya Sanhita、Bharatiya Nagrik Suraksha Sanhita和 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所取代。

    预计这些法律生效后,将促进科技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领域诉讼的法律法规也有变化,包括:组成专门法院解决特定涉案金额的商事纠纷;采用新的破产法;以及对仲裁法的必要修订,尤其是与国际商事仲裁接轨的修订。

    此外,印度人基本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可通过1950年《印度宪法》第32条(最高法院)和第226条(高等法院)寻求令状这一普通法救济。

    专属管辖权条款

    缔约各方通常会在合同中加入专属性管辖权条款,赋予特定法院专属管辖权,以减少不便、防止多头诉讼和避免挑选法院。

    但根据印度法律,这种专属管辖权并非绝对性的。根据印度法律通常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赋予其专属管辖权。但仲裁协议属例外情形,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地,即使该地原本无管辖权。

    专门法院、裁判庭

    Riya Kalra, Law Offices of Panag & Babu
    Riya Kalra
    律师
    印度Panag & Babu律师事务所
    New Delhi
    电话: (+91) 98 1003 7134
    邮箱: riya.kalra@pblawoffices.com

    印度设立了专门法院和法庭来处理特殊争议。

    • 商事法院。设立商事法院旨在更快、更专业地解决各种商事纠纷,这些纠纷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种复杂事实和2015年《商事法院法》项下的法律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做法也面临挑战。由于商事法院的法官由各民事法官轮岗任职,不利于法官积累商业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
    • 国家公司法法庭(NCLT)和国家公司法上诉法庭(NCLAT。这些法庭根据2013年《公司法》设立,专门审理公司纠纷、与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有关的事项,以及破产程序。国家公司法法庭和国家公司法上诉法庭根据2016年《破产法》(滨叠颁)监督公司破产解决程序,以促进重组和解决公司的财务困境。这些法庭审理兼并、合并和公司重组申请,以及对于公司压制行为和不当管理的申诉。
    • 2002年《防止洗钱法》(PMLA)、裁判机构和上诉法庭。这些机构根据《防止洗钱法》设立,负责裁决与洗钱和没收犯罪所得有关的案件。印度执法局的职责是调查此类案件,追查犯罪所得的资产,并暂时扣押该等资产。

    还有根据其他各项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法院和法庭,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各项商事活动、公司治理和金融市场。

    这些民事、刑事庭和专门法庭常常受司法越权或管辖权重迭等问题困扰。国家公司法法庭和《防止洗钱法》经常面临这些冲突问题,尤其当财产同时面临《防止洗钱法》查封和《破产法》项下破产/清算程序约束的情形。

    同样,国家公司法法庭和民事法院也面临各种冲突,包括与有争议的股东协议、董事职位等有关的冲突。

    判决执行

    判决或判令一经宣布,诉讼中的胜诉方须通过提交执行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签发执行令,指示判决债务人(判令中的败诉方)遵守判令条款。判决和判令有多种执行方式,包括扣押和变卖财产、逮捕和拘留,以及指定接管人。

    对于外国判决,如来自“互惠地区”,可以通过启动执行程序来执行;如来自非互惠地区,判令持有人仍须在印度提起民事诉讼。

    在印度执行外国判令时,执行法院须审查该判令是否是由互惠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该判决是否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终局判决,以及该判令是否与印度法律或公共政策兼容。

    虽然在印度获得有利判决或判令是一项重大的法律胜利,但判决执行过程往往充满挑战,面临重重障碍。即使存在判决执行机制,其效力也因判决债务人拒不遵守判决或判令(隐瞒资产、转移财产等)以及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而大打折扣。

    结论

    印度一直在完善各类争议解决机制,简化相关程序,以更好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印度的司法体制曾一度被批评与国际标准脱节、不合时宜。现在,印度正通过各种途径对司法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比如建立在线立案平台、让律师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诉状、建立更便利的查阅庭审记录的程序,以及网上开庭等。

    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广,也有助于减轻印度法院的负担。诉讼制度的完善将加快当事人的争议解决,从而为外资公司营造更便利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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