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多措并举规范董事行为

    作者: Chan Xian Ai、Koay Su Ling 和 Mohammad Iliyas Razali, Zaid Ibrahim & Co (in association with KPM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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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公司治理水平,马来西亚出台了各项举措大力提升公司透明度、诚信度,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本文讨论公司治理中的叁个重点领域:

    •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的要求;
    • 平衡股东批准的合规流程和业务效率;以及
    • 打击漂绿行为的措施。

    多项措施并举,彰显了马来西亚建立强有力治理框架以增强投资者信心并确保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决心。

    利益冲突

    Chan Xian Ai
    Chan Xian Ai
    合伙人
    Zaid Ibrahim & Co(与毕马威法律服务机构联营)
    吉隆坡办公室
    电话: +60 3 2087 9846
    邮箱: xianaichan1@ziclegal.com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Bursa Malaysia)发布了《利益冲突指南》。该指南引入了严格的措施来消解可能损害决策过程的诚信或公平的潜在冲突。这是商业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毕竟,个人在不同商业领域的利益重叠时有发生。

    指南的一大亮点是要求上市公司不仅披露实际的冲突事项,还要披露涉及董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和/或集合投资计划的受托管理人的潜在冲突。

    披露要求涵盖直接和间接的财务和非财务利益。非财务利益的例子包括偏袒、敌意、在外兼职和相互冲突的忠诚义务或职责——所有这些都突显了监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严格审查和监控潜在冲突的期望。

    另一个凸显交易所强化对利益冲突的管理的规定是监控尚未发生但基于现有关系或情况可能发生的潜在冲突。

    交易所提供的一个例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在另一个州拥有一个家族公司。该董事可能面临这样的情况:其作为董事的职责要求其为上市实体的最佳利益行事,但这与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如果上市实体打算扩展到董事家族公司的领域,这个冲突尤为明显。董事有义务披露这些利益冲突的性质和程度。

    通过审计防范冲突上市实体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确保全面治理利益冲突。这项职责包括识别、评估、报告和监控冲突风险以解决、消除或减轻冲突。身肩如此重任的审计委员会还须采取额外步骤,例如加强背景调查,并实施措施以监控持续存在或潜在的冲突风险。

    这就带来了一个新的披露要求。审计委员会的相关报告既要符合最低披露要求,没有重大遗漏,又要保护涉及利益冲突事件的当事人的隐私权。如何平衡?还有待观察。

    这些要求显示了交易所通过完善治理实践来增强公司诚信和投资者信心的决心。指南扩大利益冲突报告范围的规定略显严格,但交易所也可谓“良苦用心”,其目的是为了强调健全治理在上市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确保公司以公正有效的方式实现目标。

    平衡合业务

    Koay Su Ling
    Koay Su Ling
    合伙人
    Zaid Ibrahim & Co(与毕马威法律服务机构联营)
    槟城办公室
    电话: +60 4 375 3169
    邮箱: sulingkoay@ziclegal.com

    《2016年公司法》规定,公司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董事会拥有履行此角色所需的一切权力,但须遵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两大赋予股东权力的文件——中包含的修改、例外或限制。为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可要求董事会就特定事项获得股东批准或豁免。

    这个要求引发了合规与业务发展平衡的争议。联邦法院在Dato’ Azizan Abd Rahman & Ors v Concrete Parade Sdn Bhd & Ors and other appeals 摆2024闭一案中就相关的合规程序作出了明确解释。联邦法院支持站在实际应用的角度解读条文,分析这些规定的真正目的,以期在合规与业务效率之间实现平衡。

    批准。公司法第223条第1款禁止董事签订或实施任何重大收购或处置的安排或交易,除非:

    • 该安排或交易的签订经过决议获公司批准;或
    • 该安排或交易的实施已获公司决议批准。

    在上述联邦法院案件中,少数股东提出了“轨道”方法,要求对同一交易进行两次股东批准——一次在签署执行期间,另一次在交易执行阶段。

    联邦法院从实际应用角度解读第223条,强调第223条的真正意图和目的是确保股东知晓并批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拟议公司交易;两次获得股东批准并非硬性要求。董事们可灵活处理具体交易,在签订合同时设置条件——须经股东批准,但前提是必须在后期、实施交易之前获得批准。

    明确解/同意。公司法第85条第1款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在该案中,公司章程对这项权力作了限制——“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有相反批示的除外”,在解读这个条款时,联邦法院反对设置各种条件不合理扩展其意图和目的,认为这一条款并不要求公司在决议中或通过其他方式解释优先购买权,或者要求股东明确声明同意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自己有权批准或拒绝涉及发行新股的相关公司行为。

    漂绿

    Mohammad Iliyas Razali
    Mohammad Iliyas Razali
    合伙人
    Zaid Ibrahim & Co(与毕马威法律服务机构联营)
    吉隆坡办公室
    电话: +60 3 2087 9922
    邮箱: iliyasrazali@ziclegal.com

    漂绿是指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宣言或营销手段,营造一种公司致力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形象。这种欺骗行为形式各异,如夸大产物的环境影响,或选择性披露有利数据而忽略有害做法。漂绿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误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伪环保”的公司竞争力提升,真正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公司受损。

    截至2024年7月,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或马来西亚交易所尚未发布明确针对漂绿行为的官方文件。不过,证券委员会和交易所在公司治理中引入了可持续性元素,间接解决漂绿问题。

    根据交易所的主板和础颁贰市场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其年度报告中提供可持续性声明。这就要求公司陈述自己对经济、环境和社会风险及机会的管理。

    为了确保这些可持续性声明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交易所的《2022年可持续性报告指南》要求披露11个可持续性事项中的22个常见可持续性指标。上市公司被要求披露的可持续性事项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能源消耗、水资源使用、废物管理和员工健康与安全的信息。这些披露必须同时呈现公司绩效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从而减轻绿色洗白的风险。

    与此同时,证券委员会有两份官方文件提出了环境、社会和治理(贰厂骋)要求。首先,《马来西亚公司治理守则》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将贰厂骋风险纳入其投资流程和积极所有权实践中。其次,委员会的《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指南》要求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基金采用一种或多种可持续性策略,例如联合国全球契约原则。这些措施旨在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在其贰厂骋声明中推动可持续性。

    马来西亚的漂绿监管框架仍存在明显不足。其一是缺乏标准化的可持续性指标。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来遵守交易所要求,例如全球报告倡议(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标准、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标准或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建议。五花八门的标准意味着无法横向比较不同公司的可持续性指标,难以准确估计漂绿的普遍性

    其二是针对未能准确报告可持续性目标的公司缺乏问责措施。虽然交易所可以对未提供可持续性声明的上市公司采取执法行动,但对可持续性绩效的监控通常是零散和非正式的。这种缺乏严格监督的情况削弱了交易所和证券委员会的可持续性目标。

    ZAID IBRAHIM & CO (in association with KPMG Law)

    ZAID IBRAHIM & CO(与毕马威法律服务机构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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