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无效:股权归谁?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作者: 左玉茹和辛向荣,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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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代持处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司治理秩序及公示公信效力维护”之间的张力地带。一旦被认定无效,随之而来的财产处置问题往往与效力认定本身同样复杂——股权究竟归谁?大幅增值的收益如何分配?如有损失怎么分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目前留白较多,相关讨论仍在持续。在新解释落地之前,既有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主要裁判思路值得关注。

股权究竟归谁?

Zuo Yuru, Zhong Lun Law Firm
左玉茹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基于股权登记的公信力,认定股权“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即认为向实际出资人返还股权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因此,法院通常判决股权归属于代持人。(2024)鲁03民终1632号案、(2020)京01民终518号案、(2020)桂09民终1312号案等,均持此种裁判思路。

最高院在《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叁十二条中提出:实际出资人符合显名条件的,可以取得股权;不具备持股资格或不符合显名条件的,可主张拍卖、变卖股权所得款项或赔偿损失。该项征求意见引发了广泛讨论,最终是否回归“股权原则上归属代持人”的既有裁判路径,仍有待正式稿明确。

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股权大幅增值,往往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矛盾激化的导火索。若股权归属于代持人,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增值收益、应得多少,是股权代持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征求意见稿将该问题指向民事法律规范中无效合同清算规则: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之日股权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股权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司法实践中,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与比例呈现出个案裁判差异。

Xin Xiangrong, Zhong Lun Law Firm
辛向荣
实习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在入库案例(2021)沪02民终2446号案(入库编号:2024-08-2-112-006)中,法院认为,投资收益分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代持人签署案涉代持协议存在明显过错,其作为专营投资管理的公司,对代持协议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实际出资人参与金融市场投资理应负有高于一般人的商业交易注意义务,其违反金融监管规章签订涉案代持协议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谁投资、谁获益”的一般原则,应当由实际出资人获取投资的主要收益。同时考虑到代持人提供了投资增值机会并承担了代持中一定的投资风险,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与投资收益的关联程度、贡献程度,参考双方在涉案代持协议中约定的比例(代持人获得净收益的20%),最终确定投资收益的返还比例为4:1,即实际出资人获得80%,代持人获得20%。

在(2021)京民终931号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及对投资风险的交易安排,认定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按7:3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而在(2002)民四终字第30号案中,最高院认定,仅以代持人实际取得的红利为标准确定赔偿有悖公平原则,而应以股份市值及其全部红利之和的40%确定代持人对实际出资人的赔偿金。

在(2020)桂09民终1312号案中,法院区分了两类收益:增值收益属代持合同履行后产生的新增利益,不予返还;分红收益属代持合同无效所致损失,应予返还。在(2022)鲁01民终6355号案中,法院则认定,实际出资人因代持合同无效而不享有股东权益,无权主张分红收益。

亏损如何分担?

若股权贬值,争议焦点则集中于损失分担,法院一般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分配。作为参照,外商投资公司股权代持无效情形下,《对于审理外商投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修正)相关规定为: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亦可请求赔偿损失,法院将根据名义股东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在(2024)粤03民终950号案中,法院认定损失限于代持协议项下的投资款,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同时考虑到代持人系无偿代持,不应被苛以过高注意义务,最终判决代持人承担30%投资损失、实际出资人承担70%损失,代持人向实际出资人返还30%的投资款。

结语

股权代持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置涉及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综合适用。实务中处理此类争议,仍需高度重视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代持原因、双方过错、投资损益的来源及双方对收益的贡献程度。征求意见稿将如何明确裁判规则,值得进一步观察。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左玉茹实习律师辛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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