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与台湾纷纷采取措施,迈向低碳未来
日本绿色转型中的蓄电池发展机遇
推动可再生能源成为主力电源是日本推进绿色转型的核心动力之一。2025年2月获批的《骋齿(绿色转型)2040愿景》将确立可再生能源主力供电格局列为能源领域供给侧措施的核心地位。
根据2025年版《第七期能源基本计划》,推动可再生能源成为主力电源同样是日本能源政策的核心支柱,预计到2040年可再生能源在发电结构中的占比将达到最大份额,约为40%至50%。
《2023年骋齿促进法案》确立的增长导向型碳定价机制将于2026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日本绿色转型提升可再生能源经济价值
与此同时,2026年起分阶段推行法定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以及2028年起征收的碳税预计会提高化石能源发电成本,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的经济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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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的各种地缘政治风险,诸如近期中东的紧张局势推高原油价格、2022年以来俄乌冲突引发天然气市场波动等,再度凸显了日本能源供应结构存在的短板。
阻碍脱碳转型的因素包括海上风电等领域开发成本攀升,造成项目进度延后,同时主要经济体政策导向的持续调整。
但是日本的骋齿愿景依旧意义重大,它不仅是一项环保政策,更是保障能源稳定供应的关键,而能源稳定供应正是日本厂+3贰能源政策的核心支柱,该政策统筹兼顾安全性、能源安全、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
蓄电池的作用
蓄电池是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波动性、保障日本电力系统平稳运行的核心基础设施。
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22年发布了《蓄电池产业战略》,旨在提升日本蓄电池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七期能源基本计划》和骋齿2040愿景均强调了布局蓄电池、抽水蓄能等灵活调节资源,对助力可再生能源转型为主力电源至关重要。
随着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引入和扩容,电力出力限制需求持续增加,这也进一步提升了蓄电池吸纳富余电力的作用与价值。
2022年推出的市场联动型溢价(贵滨笔)制度也鼓励积极运用可根据价格波动进行出力调节与错峰调度的蓄电池。
日本蓄电池市场开放
自2016年日本电力零售市场实现全面开放以来,外资公司已相继入局发电与电力零售领域。虽然根据1949年《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外资公司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需进行事前报备或事后申报,但这些要求并未对外资公司进入市场形成明显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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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电力市场开放、碳中和政策落地以及投资支持体系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下,蓄电池已成为热门投资标的。旨在推动储能领域投资的监管改革也在同步稳步推进。
随着2022年《电气事业法》修订,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电网级规模电池放电经营业务被认定为“发电业务”。
因此,电网级规模电池配套的电力设施统一适用发电设施并网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普通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网申请。这项规定极大便利了此类设施并网接入。
此外,2023年相关政府委员会明确,配套安装贵滨笔电源建设的蓄电池根据相关法律属于发电附属设施,此类电池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既可以从配套的发电设施充电,也可直接接入电网进行充电。
蓄电池以可再生能源充电后放电输出的电力可在市场价之外获得贵滨笔溢价补贴。此外,自2025年4月起,该类电力可通过非化石能源证书获得非化石属性认证。
在此模式下,蓄电池既可以存储可再生能源电力并在用电高峰时段售出,也可效仿电网级规模电池,通过电价价差开展市场套利增收,有望提升设备利用效率。
从宏观层面来看,蓄电池储能业务可覆盖电能收益(电力批发市场)、调峰收益(供需调节市场)以及容量收益(容量市场)等多元市场收益。
但不同于传统的贵滨罢模式发电项目,蓄电池储能业务无法依赖单一长期固定收益来源,天然面临市场价格波动与运营决策带来的各类市场风险。
因此,蓄电池业务的成败取决于市场布局策略等综合运营实力。
长期拍卖机制助力蓄电池储能发展
在投资支持体系搭建方面,2023年推出的长期脱碳电源拍卖机制扶持脱碳电源项目的新建与升级,尤其倾斜电网级规模电池、核电、氢能、氨能以及火电等重资产技术,有效提升容量市场的收益稳定性。
该支持机制进一步扩展了容量市场框架,依托售电公司缴纳的容量资金向发电公司发放容量补贴,相关合作合约最长可达20年。
在规避与电力批发市场、供需调节市场等其他市场收益重复计算的前提下,该机制可实现相当于电源固定成本水平的收益回收。
根据2024年度的拍卖成交数据,38个中标项目中蓄电池项目达27个,中标容量占比约22%。较2023年增长了约25%,体现出蓄电池相关业务的扩张趋势。
受招标总量缩减、行业标准提高的影响,蓄电池行业的准入门槛有所提高,例如要求蓄电池最低六小时放电时长、限制使用外国制造的锂离子电芯,以及基于网络安全与供应链风控设立的JC-STAR 认证要求。
尽管本文撰写之际,2025年度的拍卖成交数据尚未公布,但该拍卖机制作为保障项目稳定运营的配套机制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外资公司无法独立参与拍卖投标,但它们可以通过组建联合体,在日本设立特别目的公司参与竞标。
除拍卖机制外,日本经济产业省推出的旨在推广可再生能源普及、扶持电网级规模电池及其他储能系统的补贴项目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5年12月,经济产业省公示2025年度补贴评审结果,本次获补贴总额约363亿日元(2.284 亿美元)、入选项目37个,两项数据均创下历史新高,这体现了市场对电网级规模电池的发展信心持续高涨。
此外,日本环境省及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多项支持蓄电池产业的补贴计划。
尽管收益不确定性等问题仍然制约着蓄电池项目融资,但多元化商业模式下的交易数量持续增多,相关市场正在不断发展。
欧盟电池法规重塑日本产业格局
欧洲根据《欧盟电池法规》(2023/1542)正在分阶段推行涵盖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性监管体系。
该法规针对碳足迹、再生原料使用比例、产业链尽职调查作出了相关规定,对向欧盟市场出口电池或含电池制品的日本公司产生了直接影响。
对此,日本愈发重视确保可持续发展与供应链相关问题,目前已着手推进日本版“电池护照”等相关配套举措的落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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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动台湾可持续发展
2022年3月20日台湾地区发布了2050净零排放路径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核心施政重点。在此框架下,台湾地区承诺于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聚焦能源、产业、民生生活及社会治理四大转型领域,以技术创新与气候立法作为两大核心支撑。该政策导向既贴合当地气候治理现实需求,也体现了台湾地区在愈发由可持续发展驱动的全球经济中的战略定位。
在为实现该目标而实施的各类监管举措中,碳定价制度已成为核心机制,同时配套推进循环经济体系建设。与此同时,可持续发展因素也逐步融入当地对外经贸往来。其中2022年8月22日启动的台湾地区与美国21世纪贸易倡议正式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贰厂骋)相关准则纳入双边贸易磋商范畴,标志着向价值导向贸易治理模式以及供应链责任制度的深入转型。
台湾地区碳费制度体系概览
2023 年《气候变迁因应法》施行的碳费制度是台湾地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的核心管控工具。该制度旨在通过对碳排放行为进行定价收费,鼓励公司进行减排并调整经营行为。从宏观层面而言,这标志着台湾地区正在迈向市场化气候治理模式,在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的同时,合理把控力度,兼顾产业竞争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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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台湾地区环境部发布了叁项核心的监管文件,业内常被称为碳费制度“叁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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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费收费办法》;
- 《碳费征收对象温室气体减量目标》;及
- 《自主减量计划管理办法》。
目前碳费征收对象为年度范围一、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电力、燃气供应业及制造业公司。生产电力的直接排放源主体可提供电力消费对应的排放量相关证明文件,向台湾地区环境部申请扣除应缴碳费的排放量。这种按照排放量划定征收门槛的方式既体现了相关政策侧重于将监管压力集中于高排放量公司,也降低了中小公司的合规经营成本。
碳费按照年度核定征收,每年五月前依据前一年的排放量核算缴费。收费排放量不等于公司年度总排放量。按照现行规定,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收费排放量 =(年排放量 ? K值)×排放量调整系数值。碍值为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碳费征收对象而言,只有超过该门槛的排放量在乘以排放量调整系数值后计入碳费计征范围。相反,对于被划定为高碳泄漏风险的经营者(高碳泄漏公司),其碍值为零,意味着其以全部排放量作为计算基数。该项差异化计征规则平衡环保效益与产业竞争力双重诉求。
确定收费排放量后,碳费应缴纳费额以该排放量乘以征收费率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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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费应缴纳费额 = 收费排放量 × 征收费率。标准征收费率为每公吨二氧化碳当量新台币300元(约合9.45美元)。如果碳费征收对象提交自主减量计划、承诺实现减排指定目标,并且通过台湾地区环境部核准后,可以适用每公吨二氧化碳当量新台币100元或50元的优惠费率。该模式形成了强制性收费管控与绩效激励相结合的复合监管机制,鼓励相关主体提前合规经营,制定长期减排规划。
对于高碳泄漏公司而言,排放量调整系数值至关重要。设置该系数旨在通过平衡监管强度与产业竞争力,缓解碳泄漏风险。该系数值在前叁年分阶段实施,叁年的系数值分别为0.2、0.4以及0.6。2026年1月12日,台湾地区环境部依照相关审查指引,认定17家公司为高碳泄漏公司,涵盖石油及煤制品、钢铁、计算机及周边设备制造等行业。这种分阶段实施模式既提供了过渡期缓冲,也稳步推进更严格的碳成本内部化的发展方向。
随着相关法规的落地实施,台湾地区已正式迈入碳定价管控时代。碳费收入将划入温室气体管理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减排技术开发、气候调适措施建设以及各类减碳相关项目。对于公司而言,碳费制度不仅是新的合规义务,也为公司争取资金扶持、开展技术升级提供了发展机遇。
立法转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在推行碳定价机制的同时,台湾地区正从“生产—使用—废弃”的线性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转型。行业层面已逐步形成共识:如果不解决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产物全生命周期带来的环境影响,仅靠单一减少排放量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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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台湾地区环境部提出两项重大立法草案:全面修订2009年《资源回收再利用法》并更名为《资源循环推动法》,以及修正1974年《废弃物清理法》。本次修法核心是将减量、再使用、回收叁大3搁原则贯穿于产物全生命周期,推动监管重心从末端废弃物管理,转向前端设计与资源高效利用环节。台湾地区行政主管机关行政院于2026年4月9日审议通过上述修法草案,后续将送交立法机关立法院进行审议。
《资源循环推动法》草案采取了奖惩并举方式,结合了监管义务与激励机制。在监管方面,授权台湾地区环境部制定产物、工程项目绿色设计标准,明确重点产物、包装及容器的减量或再利用要求,同时严格限制或禁止使用被认定为对环境有害或高能耗的材料。
《资源循环推动法》草案还新增了多项鼓励合规与创新的激励措施,包括为符合条件的产物授予认证标识,对资源循环利用成效突出的公司发放补贴、提供税收优惠以及优惠融资支持。为解决漂绿乱象,草案明确规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可持续发展相关标识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查处。
除此之外,《废弃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授权台湾地区环境部对特定废弃物品强制实施回收处置,即使相关回收业务不具有商业盈利空间,也应优先遵循资源最优利用原则,而非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从事回收业务的公司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合规义务,包括申报、物料追踪以及信息披露等要求。这些修法举措标志着当地正转向强干预的监管模式。
台湾地区贸易政策中的ESG
台湾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议程正在日益融入其贸易政策体系中。这体现出当地的监管框架与国际经济治理规则之间不断增强的趋同性。
在美国与台湾地区21世纪贸易倡议下,贰厂骋相关评判标准被正式纳入了磋商内容,特别是劳动与环境标准。2023年5月达成的首批共识虽主要聚焦于传统贸易便利化事项,但已清楚确立政策导向,推动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贸易治理体系。
2026年2月13日正式公布的台美对等贸易协定进一步巩固该发展趋势,将劳动和环境条款纳入了双边合作框架。在劳动方面,该协定涵盖了结社自由等核心劳工权利,同时针对强迫劳动等突出问题作出规范。环境条款强调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与环境保护,这与台湾地区推行的循环经济相关举措高度契合。该协定体现了台湾地区监管改革与国际贸易相关约定逐步相融,使贰厂骋逐步成为跨境经贸往来中约束力持续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从事跨境贸易的公司须保证其供应链、用工规范和环保水平既符合当地法规,同时要适配各类贸易协定中持续更新的国际通行准则。
台湾地区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治理体系
自公布2050净零排放目标以来,台湾地区在建立涵盖碳定价、资源循环以及适配贰厂骋理念的贸易政策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体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举措反映出当地治理模式从被动环境管控向对经济产业体系开展主动治理的转型发展。
虽然目前多项相关法案仍处于立法审议阶段,但诸如台湾地区劳动部在台美对等贸易协定发布同日同步发布《公司防制强迫劳动参考指引》等举措体现了主管机构正以统筹协同的方法推动可持续发展治理工作。
公司必须认识到可持续发展不再是额外附加的考量事项,而是必须遵守的硬性法律监管要求。公司合规经营不仅要求遵守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更要主动把可持续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和跨境运营中。在此趋势下,提前应对监管动向、培育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是公司维持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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