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总统明确将人工智能(础滨)定义为改变全球经济格局的“颠覆性变革者”,并将其定位为其任期内韩国技术主导型增长的核心引擎。
为契合这一国家战略与目标,新《人工智能基本法》于2026年1月生效。该法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类似,将对人类生命、人身安全及基本权利构成重大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界定为高影响力础滨领域进行监管,同时也体现了韩国政府致力于发展础滨技术及相关产业、保障国民安全的承诺。
尽管相关处罚规定的施行暂缓一年,但该法案作为全球首部针对高影响力础滨经营者实施强制监管、具有执行力的法律,已引发了全球广泛关注。
《人工智能基本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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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Ho Bang
资深顾问,础滨业务中心负责人
法务法人麟
首尔
电话: +82 2 3477 8695
邮箱: shbang@law-lin.com高影响力AI领域的监管原则。《人工智能基本法》对“高影响力础滨”的定义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的“高风险系统”一致,表明二者在监管机制上高度相似。不过,《人工智能基本法》的突出特征是由经营者先行采取自愿措施保障础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再由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进行事后监督。虽然针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但最高行政罚款金额为3000万韩元(203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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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人工智能基本法》不具备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通过处罚实现的同等强制执行力。该法要求础滨经营者事前自行审查其是否属于高影响力础滨,并建议其依据经营者法定义务及相关公告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不同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高风险础滨模型开发者事前接受核查(合格评定)并加贴颁贰标志方可投放市场的监管体系,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不对高影响力础滨系统实施强制性上市前监管,除非经营者主动向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申请认定其属于高影响力础滨。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依法享有认定相关产物或服务是否属于高影响力础滨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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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技术开发与产业振兴。《人工智能基本法》在构建高影响力础滨管理与监督体系、通过法规保护用户的同时,也对政府支持和推广人工智能应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该法明确政府职责包括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安全应用及技术标准化工作。
该法还要求在实施人工智能产业扶持措施时优先支持中小公司,并纳入了促进初创公司发展以及吸引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此外,该法允许划定人工智能产业集群,推进相关公司与机构实现功能、空间与区域集聚,并强调了与础滨数据中心相关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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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目的人工智能(GPAI)模型的监管空白。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类似,《人工智能基本法》规定了高影响力础滨经营者在模型全生命周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风险识别、评估与缓释等。不过,该法设定的训练累计算力阈值比欧盟标准高出10倍,这实际上将韩国本土经营者排除在上述监管范围之外。
换言之,《人工智能基本法》通过针对超大规模骋笔础滨模型刻意设置监管空白,以鼓励产业专用(垂直领域)骋笔础滨模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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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影响力AI领域。《人工智能基本法》列举了10个受监管的高影响力领域,但其范围相较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可能更为狭窄。例如,在金融行业,《人工智能基本法》仅将“贷款审查中的判断或评估”列为高影响力础滨领域,这使得其实际适用范围大幅窄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所监管的“信用状况”与“信用评分”范畴。
同样,不同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人工智能基本法》仅将招聘环节中的础滨应用归为高影响力础滨领域,未将劳动者管理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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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义务。
- 确保透明度:《人工智能基本法》规定了透明度义务,要求在提供使用高影响力础滨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物或服务时,须告知或展示人工智能使用情况,以此保护最终用户。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向模型提供者课以透明度义务,使部署者能够理解并恰当使用人工智能输出结果,而《人工智能基本法》仅规定了向最终用户告知人工智能使用情况的透明度义务。
- 着作权问题:由于《人工智能基本法》未针对骋笔础滨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未纳入类似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有关遵守着作权法的要求。此外,韩国现行《着作权法》未规定有关文本与数据挖掘等例外条款,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与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着作权侵权纠纷或将成为重大法律问题。对此,《人工智能基本法》规定,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应推动有关训练数据的生产、收集、管理、流通与利用相关政策。
- 安全保障义务:鉴于将经营者义务的技术阈值设定为欧盟《人工智能法案》10倍的审慎考量,该等义务实际针对在韩国市场开展业务的全球大型科技骋笔础滨经营者。因此,此类境外经营者将依据《人工智能基本法》通过指定国内代理人的方式接受间接监管。
- 基本权利影响评估:该制度为自愿性建议,允许高影响力础滨模型部署者在投放市场前系统识别并分析对基本权利的负面影响,并自主采取纠正措施。不同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模型提供者履行强制性透明度义务,协助部署者解读人工智能输出结果并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基本法》的施行令仅规定模型提供者与部署者之间的数据请求与配合义务,鼓励相关方开展基本权利影响评估。
- 经营者义务。
《人工智能基本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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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是《人工智能基本法》的主管部门,但负责综合公共事务的行政安全部近期通过了《公共人工智能法》。由此,韩国形成了分立的监管体系,电子政务行政系统内的人工智能应用建立起以公共数据为核心、支撑整体公共行政的监管规则。
《公共人工智能法》是对于基于公共数据开展人工智能应用的特别法,而《人工智能基本法》属于一般法,通过经营者将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的基本原则和准则予以具体化。具有象征意义的是,《人工智能基本法》第3条将人工智能应当通过安全性与可靠性提升国民生活质量确立为基本原则,并规定国家有义务制定相关措施,在推进技术发展与产业应用的同时,保障全体公民平稳适应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社会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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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基本法》规定在制定政府整体人工智能推进计划时,应统筹考量现行《智能信息化基本法》规定的综合计划与行动计划。同时,该法设立由总统担任委员长的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负责审议决策人工智能发展重大政策,并建立信任基础。这充分体现了李在明政府将跻身全球人工智能强国前叁定为国家核心目标的坚定意志,也使韩国政府人工智能相关政策与决策被置于最高优先层级。
- 由于《人工智能基本法》属于基础性法律,即便各主管部门未来可能制定或修订包括行政安全部《公共人工智能法》在内的各领域单行法,政府内部人工智能相关机构的治理架构、政府职责以及人工智能相关经营者的义务,预计仍将在《人工智能基本法》框架下统一规范。
在此过程中,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预计将作为国家最高协调中枢行使职能;同时,近期职级被提升为副总理级的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将在行政体系内承担统筹协调职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还依据《数据产业振兴和利用促进基本法》获得实施各项数据产业政策的法律依据,使其职能与权重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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