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日本颁布《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推进法》(2025年第53号法案),成为亚太地区第二个出台人工智能(础滨)专项立法的主要经济体。
鉴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框架出现的轰动性反转、美国各州人工智能立法的拼凑乱象,以及其他发达经济体繁杂的处罚措施、注册要求和全面合规体系,日本的审慎策略对开发、提供和使用人工智能的公司而言,当属值得欢迎的方案。
相比之下,日本周密设计了分层治理架构,融合其新制定的推进型法规、详尽的自愿性指南以及现行法律可靠的执法效力。
由此形成的体系设计周密,制度门槛适中,能够吸引并支持投资与研究活动;兼具灵活性,依托明确的基础主体与基本原则,可随国际规范和国内风险逐步明朗而适时确立适用;同时具有可预测性,预留充分的前置适应期,并且仅对成熟且明确的法律领域设定硬性法律后果。
叁层架构,一套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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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法规。人工智能对发达经济体的潜在影响需要政府最高层面的关注。但这种影响的实际形态远未尘埃落定。
《人工智能推进法》中对于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定义反映了这种广泛影响:即替代人类认知推理和判断能力的技术,以及使用此类技术的信息处理系统。
认识到这种动态性,该法案建立了必要的顶层架构,而未过早制定规则,并在内阁府设立了由首相担任主席的人工智能战略总部。
该总部于2025年9月召开首次会议,并于同年12月批准了《人工智能基本计划》,其核心是一项始于2026财年、为期五年、总额达1万亿日元(63亿美元)的公共投资承诺。
然而,该框架不包括随意性惩罚或迫在眉睫的制裁,而是仅对人工智能商业用户施加一项“协作义务”,要求其与不断演进的政府政策保持一致。
升格层。该法案确立了方向,自愿性指南则逐步提升治理标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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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案第13条授权政府制定相关指南,保障人工智能研究、开发与使用的适当性。根据该项授权,人工智能战略总部随即发布了《适当性保障指南》(2025年12月)。
- 数字厅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南》(2025年5月)规定各中央省厅设立首席人工智能官,并制定采购检查表,从治理架构、数据处理、生成结果质量和风险管理等维度对人工智能供应商开展评估。
- 《公司人工智能指南(1版)》(经济产业省和总务省发布,2025年3月)是目前最为详尽地体现政府监管意图的文件。该指南围绕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和商业用户这叁类参与主体构建指引体系,并采用风险导向的方法,根据各系统功能与应用场景实施分级治理。
经济产业省另行发布的《人工智能合同审核清单》(2025年2月),针对叁种采购模式下的人工智能开发与服务协议的条款搭建提供逐条指引。
这些规制文件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也非可选择不遵守的规范。随着时间推移,司法界逐步接纳新技术后,遵守相关指南的行为可能会日益被认定为日本一般侵权法体系(《民法典》第709条和第715条)下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这意味着,在未来硬性法律追责适用之前,尚未落实自愿性指南的机构仍可以完善其合规安排。
执法兜底。在监管规则已成熟适用的领域,日本现行法律对人工智能系统具有完全适用效力。典型例子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数据收集、使用目的限定、跨境传输以及即时信息输入;《着作权法》规制训练数据与输出成果侵权行为;《产物责任法》对内嵌于产物中的人工智能系统适用严格责任;《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保护商业秘密;《禁止垄断法》处理相关竞争问题。
硬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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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人工智能监管宽松”这一印象,掩盖了若干锋利的执法棱角。有四个领域值得特别关注。
数据保护正在收紧。只要涉及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即适用于人工智能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包括训练数据收集、模型开发、推理、即时信息输入和输出。
2026年1月9日,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发布了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政策方针,首次提议引入行政罚款。日本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尚无一般性行政罚款制度。这一变动将改变执法考量逻辑。
该政策方针还提议,针对以统计信息创建为核心的数据使用场景(包括人工智能开发)新增特定的同意豁免情形,同时加强对儿童数据的保护,并将某些生物识别相关数据归类为敏感信息。如果得以立法通过,相关制度预计将于2027年左右落地实施。
此外,政府早前就顿别别辫厂别别办发出的警告,警示其数据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服务器且受中国法律约束,表明供应商所在地已成为一项具体的合规风险因素。
着作权的避风港范围正在收窄。《着作权法》第30-4条提供了全球范围内针对人工智能训练最宽泛的例外情形之一,允许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信息分析目的使用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然而,这一例外正面临考验。
2025年8月,日本叁大报业集团读卖新闻、日本经济新闻和朝日新闻社分别对笔别谤辫濒别虫颈迟测人工智能提起诉讼,指控其未经授权“爬取”逾10万篇文章。此外,政府已要求翱辫别苍础滨解决其厂辞谤补视频生成模型引发的着作权相关问题。
与此同时,文化厅发布了《对于日本人工智能与着作权的一般性见解》(2024年5月),明确指出虽然模型训练可能被允许,但复制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行为可能构成着作权侵权。
《着作权法》第30-4条但书很可能成为下一轮诉讼的争议焦点。这一此前鲜有司法实践检验的但书规定,禁止使用那些会“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的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
竞争执法已然展开。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于2025年6月发布了一份《生成式人工智能报告》,分析了市场集中度、数据获取壁垒以及算法共谋的潜在可能性。此外,该委员会还着手调查人工智能搜索服务及其对新闻内容的使用行为。构建或部署处理竞争对手数据或影响市场定价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公司,应做好面临日益严格审查的准备。
行业监管机构正在积极介入。金融厅于2025年3月发布了一份人工智能讨论文件并于2026年3月更新,该文件为金融机构的模型风险管理和可解释性要求设定了明确期望。医疗人工智能需受到《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对于人工智能医疗设备上市前审查的约束。趋势显而易见:通用的人工智能准则正在转化为各行业的特定监管要求。
当前行动建议
对于日本人工智能市场的公司而言,有六大优先事项尤为突出。首先,依据《人工智能指南》界定自身角色是开发者、提供者或商业用户,并认识到许多机构往往身兼数职,进而落实针对每种角色的治理要求。
其次,建立包含内部风险分类的人工智能资产清单。日本并未规定强制性风险分类体系,因此公司必须自行制定。
第叁,参照经济产业省的《合同审核清单》拟定供应商合同,重点关注输入数据处理、输出成果所有权、利用输入数据进行模型训练的限制以及审计权。
第四,针对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实施商业秘密管控。将机密信息输入外部人工智能服务存在风险,可能导致丧失受《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保护所需的“秘密管理性”状态。
第五,如果面向政府销售,应针对采购检查表做好准备,并与各中央省厅的首席人工智能官建立联系。
第六,对于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及其合作公司,应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所的评估框架,并关注目前处于公开征询意见阶段的《先进人工智能系统原则守则(草案)》。
展望未来
若干进展将影响近期的监管格局。
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将引入日本首个针对数据保护违规行为的行政罚款制度,并为某些人工智能相关数据使用场景设立更具针对性的同意豁免机制。各机构应做好应对这种收紧与放宽并存局面的准备。
《先进人工智能系统原则守则》也可能会对基础模型开发者和提供者提出更具体的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东京地方法院针对笔别谤辫濒别虫颈迟测提起的诉讼程序,将开始界定《着作权法》第30-4条对于训练例外的实际适用边界。
《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对“特定重要技术”的指定范围可能会进一步扩展至先进人工智能领域,这将对出口管制和国际研究合作产生潜在影响。
日本的人工智能治理常被误读为尚不完善。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经过周密考量的适应性治理模式:旨在促进创新,同时保留在必要时实施强有力监管的能力。
公司面临的问题不在于日本的监管方式是否会趋严,而在于趋严的速度和领域。围绕自愿性框架构建治理计划的公司会发现,当日本的监管规则趋于收紧时,这一变化既在预料之中,也易于应对。而那些误将“软性”视为“可随意不遵守”的公司,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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