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多层级人工智能发展框架

    作者: Anh Hoai Nguyen 和 Nguyen Thi Huong Nguyen, Tilleke & Gibb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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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新兴的人工智能(础滨)治理框架正通过多层级架构逐步构建,该架构由叁部分组成:

      1. 设定人工智能发展国家优先事项的政策文件;
      2. 规范人工智能开发、供给、部署与使用行为的监管框架;以及
      3. 技术标准与自愿性指引。
    Anh Hoai Nguyen
    Anh Hoai Nguyen
    资深律师
    Tilleke & Gibbins
    河内
    邮箱: hoaianh.n@tilleke.com

    政策层面。在政策层面上,2021年发布的《至2030年人工智能研究、发展与应用国家战略》为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的战略框架奠定了基础,该战略旨在完善国家人工智能生态体系,将越南打造为区域性人工智能创新枢纽。

    此后,2024年第57-狈蚕/罢奥号决议将人工智能明确为科学技术、创新及国家数字化转型的核心驱动力。列明各行业优先技术的2025年第1131/蚕顿-罢罢驳号决定也将人工智能列为战略性技术。

    监管框架。在立法层面,新出台的《人工智能法》已于2026年3月1日正式生效,确立了规范人工智能系统开发、供给、部署及应用行为的核心监管框架。

    新兴人工智能技术的受控测试依照《科学、技术与创新法》实施。

    后续将通过配套实施文件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法》落地实施,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法》法令草案,以及划定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范围的总理决定草案(两份文件均于 2026年2月公布)。此外,一项建立人工智能发展优先数据集的决定亦有望出台。

    在数据保护、网络安全、银行、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等行业监管制度下,亦可能产生合规义务,尤其在人工智能系统被用于自动化决策或数据驱动型服务的场景下。

    技术标准及非约束性指引。越南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同时由技术标准和自愿性指引提供支撑。其中一项核心文件是2024年第1290/蚕顿-叠碍贬颁狈号决定,该文件为人工智能系统的负责任研发提供指引,是越南首部国家级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尽管这些原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越南科学技术部仍鼓励各机构采纳上述原则,以推动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发展。

    越南也已开始将国际人工智能技术标准纳入本国国家标准体系。除非被纳入立法或国家技术法规,否则这些标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它们可为人工智能术语定义、生命周期管理、稳健性、治理框架及机器学习系统等方面提供指引,助力越南人工智能治理生态与国际标准接轨。

    《人工智能法》的监管规定

    适用范围。《人工智能法》适用于越南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越南境内开展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外国实体,但纯粹用于国防、安全及密码用途的活动除外。

    《人工智能法》的一项核心特征是按角色而非按行业实施监管,对相关主体作出如下区分:

      1. Nguyen Thi Huong Nguyen
        Nguyen Thi Huong Nguyen
        律师
        Tilleke & Gibbins
        河内
        邮箱: hnguyen.n@tilleke.com

        开发方:设计、搭建、训练、测试或微调人工智能模型,且掌控技术方法、训练数据或模型参数的主体;

      2. 提供方:以自身名义将人工智能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主体;
      3. 部署方:在专业或商业活动中使用其管控的人工智能系统的主体;
      4. 用户:与人工智能系统进行交互或依托其输出结果的主体;
      5. 受影响方:合法权益可能因人工智能系统的部署或输出结果而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主体。

    基于风险的分级机制为合规首要门槛。《人工智能法》的核心是一套将人工智能系统划分为高、中、低叁类风险等级的监管模式。

      1. 高风险:可能对生命、健康、合法权益,或国家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人工智能系统。总理将发布清单列明该类系统。《人工智能法》法令草案也规定了除外情形,包括用于技术数据处理、内部运营、受控研究环境的系统,或在人工监督下用于咨询目的的系统。但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造成重大风险的系统仍可被认定为高风险。
      2. 中风险:使用户无法辨别自身正在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或人工智能系统交互,进而可能误导或影响用户的人工智能系统。部分系统不被纳入该类别,包括仅开展纯技术编辑的系统,或用于影视制作、游戏等明确虚构场景的系统,但为商业、金融或政治目的模拟真实人物或事件的除外。
      3. 低风险:除上述两类系统之外的所有人工智能系统。该分级框架是合规首要门槛,决定分级申报、合格评定及其他治理要求等义务是否适用。提供方应在系统部署前完成初步风险分级,若系统发生重大变更或被用于其他场景,部署方必须重新评估其风险分级。

    基于风险等级的治理

      1. 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被归类为高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需在全生命周期内履行广泛的监管义务:
        1. 风险申报:提供方必须在系统部署前,通过国家人工智能平台将分级结果报送科学技术部。
        2. 合格评定:部分高风险系统在部署前及重大变更后必须开展合格评定,根据监管要求,评定可采用第叁方认证或提供方自我评估的方式进行。
        3. 透明度义务:提供方必须确保用户能够辨别其正在与人工智能系统交互,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作出清晰标识。部署方对外公开人工智能生成或编辑内容时,必须予以披露。
        4. 事件管理:开发方、提供方、部署方及用户必须保障系统安全,及时处置相关事件。发生严重事件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并通报主管机构。
        5. 境外提供方本地存在要求:提供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境外提供方必须在越南设立合法联络点,在特定情形下还应保有商业存在或授权代表。
        6. 全生命周期治理义务:高风险系统须持续履行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文档留存、人工监督及监管合作等相关义务。
      2. 中风险及低风险人工智能系统。与高风险系统相同,中风险系统的提供方应当开展风险分级,并向科学技术部提交相应申报。

    提供方与部署方必须遵守透明度义务,准备好应要求说明系统用途、运行方式、核心输入数据及风险管理措施,但无需披露源代码、详细算法或其他商业秘密。部署方还应说明系统运行、风险管控、事件处置措施及对受影响方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相比之下,低风险人工智能系统主要适用事后监管模式。仅在有迹象表明存在违法行为或对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提供方及部署方才需对相关系统作出说明,用户可为合法目的自由使用低风险系统,并自行承担责任。

    监管要求

    除《人工智能法》下的监管要求外,多项行业专项法规还对受监管行业中部署和使用人工智能增设了额外要求。

    在银行与金融领域,越南国家银行已印发对于人工智能部署安全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草案。金融机构必须完成部署前程序,包括风险分级备案、信息安全测试、高风险系统影响评估,以及制定涵盖监测与事件应对的运营安全方案。该草案还设定了透明度义务,禁止通过人工智能利用客户弱点或推介不合适的金融产物。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大型数字平台运营者必须定期评估并报告其人工智能技术使用情况,向主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用于监管。

    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法》要求在数字市场中使用算法或人工智能推荐系统对商品进行排序或展示的,应当确保透明度。平台必须披露该类算法采用的主要判定依据,并允许用户自主开启或关闭此类功能。

    在数据保护领域,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个人数据保护法》。使用个人数据开展人工智能训练或分析的机构必须确保数据处理具有合法目的,并落实访问控制、加密等保障措施,遵守数据主体权利及数据跨境传输相关要求。《数据法》还进一步确立了与人工智能发展相关的数据管理、共享、基础设施的治理原则。

    展望

    越南在构建全面的人工智能治理法律框架方面已迈出重要一步。尽管《人工智能法》搭建了基础性监管架构,但多项配套实施细则仍在制定中,将进一步厘清合规义务。

    随着越南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其监管模式有望向更为协同化的治理模式演变,融合人工智能专项法规、行业监管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因此,部署人工智能系统的机构应当密切跟踪监管动态,强化内部治理、风险管理及透明度管理,为人工智能监管的下一阶段实施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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