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推动创新,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尤为明显。这对电子商务的影响尤其深远,颠覆了传统的商标使用观念。过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实体商品上显而易见的视觉盗用。如今,元标签侵权等隐蔽的后端策略正在操控消费者的认知和线上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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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标签嵌入网页的贬罢惭尝代码中,用于搜索引擎识别和排名页面。用户不可见的元标签包含关键词、描述和标题。虽然元标签不直接向消费者展示商标,但可以被用来操纵搜索结果。通过在自己的元标签中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公司可以误导搜索引擎,使其内容在与该商标持有人相关的搜索中获得更高排名。结果可能导致该公司名称出现在竞争对手搜索结果的旁边或上方,尽管其与竞争对手毫无关联。这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不公平地转移业务,并侵蚀商标持有人苦心建立的品牌价值。
法院越来越多地面临裁定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审理请求。1999年《商标法》第29条第(6)款至第29条第(9)款对于侵权的规定,已将商标使用的范围扩大至在广告、商业文件和标签等领域。司法判例认定,在元标签或源代码中使用商标即构成商标使用。即使未向消费者直接展示,但只要以影响市场行为的方式使用商标,就可能构成侵权。这一解释使得相关法律得以规制具有实际商业影响的数字营销策略。
在 诉DRS 物流有限公司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分析了通过Google广告和关键词进行的不可见商标使用。法院裁定,使用商标触发搜索结果或广告,如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导消费者,即使商标不可见,也构成可诉行为。即使是短暂的混淆也是违法,因为存在“初始兴趣混淆”。然而,法院将其与“初始兴趣”予以区分,认为将商标用作关键词和赞助链接必须存在实际混淆的可能性。用户仅对链接产生兴趣而没有混淆可能性,不会导致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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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及其他原告诉Jayant Agarwalla及其他被告案中,同一法院根据存档文章、博客文章和社交媒体页面等证据认定,用户在上网搜索“Scrabble”后,实际玩的是“Scrabulous”游戏。从表面上看,这种相似性具有欺骗性相似,并导致了消费者混淆。
在People Interactive (I) 有限公司诉Gaurav Jerry及其他被告案中,孟买高等法院认定,第一被告未经授权,将原告的商标和域名切入其网站的元标签中,将原告网站高达4.67%的在线流量分流至自身网站。
最近,在德里高等法院审理的公司诉尝别苍蝉办补谤迟有限公司案中,罢颈迟补苍指控尝别苍蝉办补谤迟在其网站的元标签和源代码中使用了其注册商标“罢颈迟补苍”和“贵补蝉迟谤补肠办”,以操纵搜索排名并获取不当利益。尝别苍蝉办补谤迟承认实施了相关行为,但辩称这是无意的错误,并已采取措施移除了这些引用。尽管该案最终以无争议的方式审结,但它确认了一项已确立的法律原则,即不可见的使用也构成“使用”行为。
数字时代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今,品牌不仅要应对假冒产物和欺骗性包装,还必须防范算法操纵、关键词劫持和后台代码的不正当利用。由于搜索引擎算法决定了品牌的可见性与相关性,元标签、内嵌代码等不可见元素可能对品牌造成重大损害。
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积极主动,并保持技术敏锐度。定期审计搜索结果、扫描源代码以及运用数字监控工具是保护品牌的关键。法律知识对于识别侵权行为至关重要,无论是可见的侵权,还是隐藏在算法和数字误导背后的侵权。立法者应考虑是否需要更新立法,尽管现有法律或许已能应对不断演变的商业模式和商业不当行为。
Essenese Obhan是Obhan &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Ayesha Guhathakurta是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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