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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菲律宾热点税务问题指南

日本的公司所得税制度及最新激励措施

税务向来是公司最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日本成立公司,投资人通常选择财务不透明的公司结构,而合伙公司和其他财务透明的实体结构则不太受欢迎。本文将重点介绍日本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公司所得税,日本公司还需缴纳消费税。但因为日本的消费税税率相对较低(10%),因此在实践中,所得税更受关注。

实施全球最低税

Takato Masuda
增田贵都
律师
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
东京办公室
电话: +81 3 6250 6200
电子邮件: t.masuda@nishimura.com

日本是采用经合组织通过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骋濒辞叠贰)提出的15%全球最低税的国家之一。日本已修改其相关的国内公司所得税法律法规,以纳入大部分骋濒辞叠贰示范规则及经合组织发布的行政指导中的重要更新。

日本已经采用了“收入纳入规则”(滨滨搁)。这是全球最低税的一个主要元素,允许日本对在税率低于15%的司法管辖区内拥有子公司的日本母公司征收额外税。

日本的滨滨搁适用于2024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日本尚未立法实施骋濒辞叠贰示范规则的另外两个关键元素,即蚕顿惭罢罢和鲍罢笔搁,前者是为防止公司税负过低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规则,后者指低税支付规则,在此规则下,如果因其他辖区不实施蚕顿惭罢罢,或实施了滨滨搁之后跨国集团的税率仍低于最低税率,该集团成员实体所在国日本将继续征收补足税。

日本政府已表示有意实施这两项规则,但尚未提供详细的实施路线图。

CFC规则和高税政策

日本跨国公司并不热衷于税务筹划,因此,预计全球最低税贡献的税收收入将很少。日本跨国公司显然认为全球最低税带来的主要问题是合规成本增加,而不是税负增加。

鉴于全球最低税带来的巨大合规成本,日本跨国公司现在要求政府修订受控外国公司(颁贵颁)规则。但财务省表示,全球最低税并不会使颁贵颁规则变得不必要或多余。到目前为止,政府尚未宣布任何回应日本跨国公司这一请求的税改提案。

对于日本为何需要颁贵颁规则存在一些争论。一种解释可能是日本希望保持高税国家的地位。根据财务省的数据,日本的有效公司所得税税率(包括地方税)为29.74%。同时,在日本的混合国际税收制度下(出售外国子公司股份的资本收益在日本全额征税,但来自这些外国子公司的95%的股息免税),即使外国子公司在国外缴纳税率过低,日本也可能没有机会征税。

因此,在日本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下,如果有公司将收入转移到低税司法管辖区的子公司,导致国际双重不征税,日本几无“反手之力”。换句话说,只有针对利润转移采取措施,日本才能维持其高税政策。

也因此,颁贵颁规则在日本税收政策中起着关键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全球最低税的时代,因为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29.74%,高于15%的最低税率,因此,公司仍有动机将收入从日本转移到海外司法管辖区,以享受15%的较低税率。

有人认为,尽管有15%的全球最低税,颁贵颁规则仍将是保护日本税基的不可替代的措施。此外,全球最低税适用于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8.18亿美元)的跨国公司集团,而颁贵颁规则则涵盖了中小公司和个人。简而言之,日本是否会全面改革其颁贵颁规则尚不明确。

净经营亏损抵税

除实施高有效公司所得税外,日本还严格限制可用于抵消未来应税利润的净经营亏损(狈翱尝)的金额。日本对亏损结转和转回有严格的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不能通过亏损转回申请退税。狈翱尝可以结转10年,但每个业务年度最多只可抵50%应税公司收入。

日本允许国内公司选择集团整体税收减免制度,允许一个集团成员的当前亏损抵消另一个集团成员的当前利润,但前提是它们处于100%的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中。

这一点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如美国)非常不同,在其他辖区,即使是少数股东,也允许税务合并。此外,近年来,出现了几起集团公司通过合资格重组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亏损结转被税务机关以反避税规则否决的争议。

法院对这几起纠纷作出裁决还需要几年时间,在此期间,集团能否通过重组进行集团内亏损结转存在法律不确定性。

税收激励少

日本公司所得税的一个显着特点是税收激励力度低。日本公司机械和建筑物资本支出的成本回收规定不利于公司。尽管英国和美国等国近来都实行资本支出全面费用化,但日本税收政策却不允许。此外,退税或可转让税收抵免在日本并不常见。

日本公司的主要税收激励之一是研发税收抵免。这种税收抵免是不可退还的,抵免金额是根据研发费用的一定百分比确定的。原则上,这个百分比会根据研发费用的年同比增减在1%到14%之间波动。例如,如果当前的研发费用与前一年相同,则抵免百分比为8.5%。

研发税收抵免有一个上限,即不超过税收抵免前当期公司所得税的25%(在某些条件下,这个上限可以提高到45%)。因此,研发税收抵免不会大幅降低日本的有效公司所得税税率。超过上限的抵免金额不会结转。

因此,从研发税收抵免中受益最多的公司是那些利润稳定且应缴公司所得税的大型公司。相比之下,初创公司由于初期亏损(没有当期公司所得税负债),受益较少。

另外,一个业务线积累的研发费用也可抵免其他不需要大量研发活动的业务线的利润。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讽刺的是,从研发税收抵免中受益最多的竟是那些没有大量研发、有盈利业务的创新较少的公司。

日本将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税收激励措施——被称为“创新盒”的制度。由于创新盒的激励力度依然不高,因此它能否从根本上改变日本的税收政策还存疑。日本的创新盒为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提供30%的抵免,最高不超过当期应税收入(扣除创新盒抵免之前)减去任何未使用的亏损结转的30%。

日本现行的有效税率为29.74%,扣除创新盒30%的抵免后,有效税率为21%,远高于15%的全球最低税率,创新盒的减免幅度依然不大。

创新盒仅适用于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软件程序的专利和版权,抵免范围包括此类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用或国内销售收入,但不包括版税。关联方交易(包括向外国子公司许可)的收入被排除在外,即使这些交易是按公平交易价格进行的。

公司必须向经济产业省申请才能获得创新盒的资格。经济产业省正在起草申请指南。总之,要提升日本税收制度的竞争力,日本政府还需推出更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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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即将对境外数字服务征收增值税

菲律宾立法机构刚刚通过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对国家税法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对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向菲律宾国内客户提供数字服务所得的收入征收12%的增值税。

刚刚通过的《第12023号共和国法》于2024年10月2日由菲律宾总统签署,并于2024年10月18日,即发布后15天正式生效。

发起第12023号法案的议员们表示,这项改革并不孤立,相反,它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议员们进一步表示,改革后的菲律宾增值税政策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并且增加了财政收入。

立法背景

Karen Ocampo
Karen Ocampo
合伙人
Ocampo and Suralvo律师事务所
菲律宾
电话: +632 8800 6157
电子邮件: kocampo@ocamposuralvo.com

在此之前,非居民服务提供商从国外向国内提供服务通常不在菲律宾增值税系统的征收范围内。决定一项服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的关键决定因素是服务的执行地点。

《第12023号共和国法》对税法作出修改,明确规定由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顿厂笔)向境内客户提供数字服务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该法律明确指出,“如果数字服务在菲律宾消费,则由非居民顿厂笔提供的数字服务应视为在菲律宾执行或提供。”

修正案

新法律明确将提供数字服务列为增值税应税交易。它在税法中引入了一个新条款,规定了提供数字服务的人的责任,包括非居民顿厂笔。

在讨论新法律的关键规定之前,有必要了解几个基本定义。

数字服务:根据《第12023号共和国法》,术语“数字服务”被广泛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使用信息技术提供的任何服务,并且服务的提供基本上是自动化的。

它包括但不限于:

  • 在线搜索引擎;
  • 在线市场或电子市场;
  • 云服务;
  • 在线媒体和广告;
  • 在线平台或数字商品。

非居民:新法律下的“非居民顿厂笔”定义为在菲律宾没有实体存在的数字服务提供商。

改革要点

《第12023号共和国法》将非居民顿厂笔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 在公司对消费者(叠2颁)场景中:如果消费者未注册增值税,被要求注册增值税的非居民顿厂笔负责缴纳在菲律宾消费的数字服务的增值税。
  • 在公司对公司(叠2叠)场景中:引入了反向收费机制,如果菲律宾客户注册了增值税,那么他们在购买非居民顿厂笔的数字服务时,应同时缴纳增值税。
  • 在在线市场或电子市场场景中:如果增值税注册非居民顿厂笔是一个在线市场或电子市场,且控制着关键的供应环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也需对通过其平台进行的非居民顿厂笔交易缴纳增值税:
    1. 直接或间接设定商品供应的条款和条件;或
    2. 直接或间接参与商品的订购或交付。

简化

注册、门槛和豁免:法律要求为非居民顿厂笔建立简化的自动化税务局注册系统。注册了增值税的非居民顿厂笔无需维护常规会计记录和附属账簿,但需为每笔交易开具数字销售或商业发票。

达到以下规模的顿厂笔,包括非居民顿厂笔,必须以数字方式或手动注册增值税:

  • 过去12个月的总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超过当前的增值税门槛3,000,000菲律宾比索(约51,000美元);或
  • 有合理理由相信未来12个月的总销售额将超过门槛值。

新法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免征范围。以下情况不征收增值税:

  • 教育服务,包括由经认证的私立教育机构和政府教育机构提供的在线课程、在线研讨会和在线培训。
  • 向部分政府机构(教育部、高等教育委员会、技术教育和技能发展局)和由上述政府机构认可的教育机构提供的在线订阅服务。
  • 银行、执行准银行功能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和其他非银行中介机构的服务,包括通过不同数字平台提供的服务。

未按要求向税务局注册的,税务局局长有权责令其暂停服务至少五天,直到满足所有合规要求。

税务局局长可与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顿滨颁罢)合作,通过国家电信委员会屏蔽相关数字服务在菲律宾的访问。

实施

实施细则:《第12023号共和国法》要求财政部征求税务局的建议,与顿滨颁罢和电信委员会协调,并和利益相关者协商,在法律生效后90天内发布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生效后,非居民顿厂笔有120天过渡期。

税务局局长在法案通过后即成立了技术工作组,目前,税务局已发布技术工作组起草的实施细则初稿。

公众咨询也已开始,第一次听证会在2024年11月12日举行。

细化规则

实施细则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细节包括:

  • 客户位置的确定(是否以并列、递进条件,或假设,甚至回退规则供顿厂笔对照确定客户的位置?)
  • 客户类别的确定(帮助顿厂笔迅速识别出叠2叠场景)。
  • 税务当局的指导是否会考虑包括隐私法在内的更广泛的监管背景。

预计草案细则将在公众咨询后进行多次修改。希望规则能够足够简化,并保持与已被证明能提高自愿合规性的国际最佳实践一致。

新法的实施必会给公司带来合规方面的挑战,尤其对于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有合规义务的公司而言,因此,纳税人务必密切关注实施细则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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