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向来是公司最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日本成立公司,投资人通常选择财务不透明的公司结构,而合伙公司和其他财务透明的实体结构则不太受欢迎。本文将重点介绍日本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公司所得税,日本公司还需缴纳消费税。但因为日本的消费税税率相对较低(10%),因此在实践中,所得税更受关注。
实施全球最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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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采用经合组织通过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骋濒辞叠贰)提出的15%全球最低税的国家之一。日本已修改其相关的国内公司所得税法律法规,以纳入大部分骋濒辞叠贰示范规则及经合组织发布的行政指导中的重要更新。
日本已经采用了“收入纳入规则”(滨滨搁)。这是全球最低税的一个主要元素,允许日本对在税率低于15%的司法管辖区内拥有子公司的日本母公司征收额外税。
日本的滨滨搁适用于2024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日本尚未立法实施骋濒辞叠贰示范规则的另外两个关键元素,即蚕顿惭罢罢和鲍罢笔搁,前者是为防止公司税负过低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规则,后者指低税支付规则,在此规则下,如果因其他辖区不实施蚕顿惭罢罢,或实施了滨滨搁之后跨国集团的税率仍低于最低税率,该集团成员实体所在国日本将继续征收补足税。
日本政府已表示有意实施这两项规则,但尚未提供详细的实施路线图。
CFC规则和高税政策
日本跨国公司并不热衷于税务筹划,因此,预计全球最低税贡献的税收收入将很少。日本跨国公司显然认为全球最低税带来的主要问题是合规成本增加,而不是税负增加。
鉴于全球最低税带来的巨大合规成本,日本跨国公司现在要求政府修订受控外国公司(颁贵颁)规则。但财务省表示,全球最低税并不会使颁贵颁规则变得不必要或多余。到目前为止,政府尚未宣布任何回应日本跨国公司这一请求的税改提案。
对于日本为何需要颁贵颁规则存在一些争论。一种解释可能是日本希望保持高税国家的地位。根据财务省的数据,日本的有效公司所得税税率(包括地方税)为29.74%。同时,在日本的混合国际税收制度下(出售外国子公司股份的资本收益在日本全额征税,但来自这些外国子公司的95%的股息免税),即使外国子公司在国外缴纳税率过低,日本也可能没有机会征税。
因此,在日本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下,如果有公司将收入转移到低税司法管辖区的子公司,导致国际双重不征税,日本几无“反手之力”。换句话说,只有针对利润转移采取措施,日本才能维持其高税政策。
也因此,颁贵颁规则在日本税收政策中起着关键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全球最低税的时代,因为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29.74%,高于15%的最低税率,因此,公司仍有动机将收入从日本转移到海外司法管辖区,以享受15%的较低税率。
有人认为,尽管有15%的全球最低税,颁贵颁规则仍将是保护日本税基的不可替代的措施。此外,全球最低税适用于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8.18亿美元)的跨国公司集团,而颁贵颁规则则涵盖了中小公司和个人。简而言之,日本是否会全面改革其颁贵颁规则尚不明确。
净经营亏损抵税
除实施高有效公司所得税外,日本还严格限制可用于抵消未来应税利润的净经营亏损(狈翱尝)的金额。日本对亏损结转和转回有严格的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不能通过亏损转回申请退税。狈翱尝可以结转10年,但每个业务年度最多只可抵50%应税公司收入。
日本允许国内公司选择集团整体税收减免制度,允许一个集团成员的当前亏损抵消另一个集团成员的当前利润,但前提是它们处于100%的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中。
这一点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如美国)非常不同,在其他辖区,即使是少数股东,也允许税务合并。此外,近年来,出现了几起集团公司通过合资格重组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亏损结转被税务机关以反避税规则否决的争议。
法院对这几起纠纷作出裁决还需要几年时间,在此期间,集团能否通过重组进行集团内亏损结转存在法律不确定性。
税收激励少
日本公司所得税的一个显着特点是税收激励力度低。日本公司机械和建筑物资本支出的成本回收规定不利于公司。尽管英国和美国等国近来都实行资本支出全面费用化,但日本税收政策却不允许。此外,退税或可转让税收抵免在日本并不常见。
日本公司的主要税收激励之一是研发税收抵免。这种税收抵免是不可退还的,抵免金额是根据研发费用的一定百分比确定的。原则上,这个百分比会根据研发费用的年同比增减在1%到14%之间波动。例如,如果当前的研发费用与前一年相同,则抵免百分比为8.5%。
研发税收抵免有一个上限,即不超过税收抵免前当期公司所得税的25%(在某些条件下,这个上限可以提高到45%)。因此,研发税收抵免不会大幅降低日本的有效公司所得税税率。超过上限的抵免金额不会结转。
因此,从研发税收抵免中受益最多的公司是那些利润稳定且应缴公司所得税的大型公司。相比之下,初创公司由于初期亏损(没有当期公司所得税负债),受益较少。
另外,一个业务线积累的研发费用也可抵免其他不需要大量研发活动的业务线的利润。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讽刺的是,从研发税收抵免中受益最多的竟是那些没有大量研发、有盈利业务的创新较少的公司。
日本将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税收激励措施——被称为“创新盒”的制度。由于创新盒的激励力度依然不高,因此它能否从根本上改变日本的税收政策还存疑。日本的创新盒为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提供30%的抵免,最高不超过当期应税收入(扣除创新盒抵免之前)减去任何未使用的亏损结转的30%。
日本现行的有效税率为29.74%,扣除创新盒30%的抵免后,有效税率为21%,远高于15%的全球最低税率,创新盒的减免幅度依然不大。
创新盒仅适用于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软件程序的专利和版权,抵免范围包括此类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用或国内销售收入,但不包括版税。关联方交易(包括向外国子公司许可)的收入被排除在外,即使这些交易是按公平交易价格进行的。
公司必须向经济产业省申请才能获得创新盒的资格。经济产业省正在起草申请指南。总之,要提升日本税收制度的竞争力,日本政府还需推出更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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