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反垄断与竞争法规解读

    作者: 萧宇杰和谢亚耘,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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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源于美国的多层次传销(惭尝惭)在台湾广受欢迎,这个最初由直销行业演变而来的商业模式现在已催化出一个巨大的市场,是台湾许多公司常用的推广商品和触达消费者的策略。

    2014年以前,台湾的惭尝惭活动由《公平交易法》及其下位法规《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规范。

    随着越来越多以合法惭尝惭为幌子的骗局出现,并引发重大社会关注,台湾监管机构于2014年废止了《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并制定了专门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完善法律框架并加强对多层次传销商的监管。

    定义与商业结构

    James Hsiao
    萧宇杰
    高级合伙人
    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02 0208 (分机. 206)
    邮箱: james.hsiao@dentons.com.tw

    惭尝惭、采用MLM模式的主体与传销商。根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惭尝惭是透过传销商介绍他人参加,建立多层级组织以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模式。这种结构形成了多层次的组织,通过扩展人际关系来扩大销售和市场覆盖面。

    采用MLM模式的主体指统筹规划或实施上述传销行为的公司、工商行号、团体或个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外国公司及其传销商或第叁人在台湾引进或实施惭尝惭计划或组织的,视为采用MLM模式的主体,须遵守相同的监管要求。

    而《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所称传销商指参加采用MLM模式的主体,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人。传销商可以介绍他人参加,并根据其下线成员的销售业绩或招募活动获得额外的经济奖励。有些人以一定条件参加组织,比如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获得销售商品或招募成员的权利,但他们依然从签署协议之时起就被视为分销商。

    商品范围。在惭尝惭语境下,商品一词指有形商品。然而,服务(包括互联网接入及其他无形产物)也常通过惭尝惭结构进行传销。自《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实施以来,台湾的惭尝惭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商品与服务的重要销售渠道。

    惭尝惭模式的运营特点。惭尝惭的商业运营核心在于通过复制人际关系网来推动销售。传销商不仅自己购买和消费商品,还以零售方式将商品销售给外部消费者,并招募新成员加入组织。随着人际关系网络的复制与扩展,惭尝惭结构不断壮大。将消费、零售和招募叁者整合于一体,是惭尝惭区别于其他分销方式的关键特征。

    监管与治理

    Ya Yun (Mya) Hsieh
    谢亚耘
    律师
    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02 0208 (分机. 214)
    邮箱: yayun.hsieh@dentons.com.tw

    事前申报要求。在开展惭尝惭活动之前,采用MLM模式的主体须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罢贵罢颁)申报。申报内容应包含法律规定的信息,如主体的基本运营资料和主要营业地点、惭尝惭体系结构及传销商的参与条件。拟与传销商签订的参加协议条款,以及拟传销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类型、价格和来源)都要在申报资料中写明。

    未遵守此项要求,可能被处以新台币10万元(约合3,457美元)至新台币1,000万元的罚款。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罢贵罢颁还可责令公司解散、勒令歇业或停止营业最长六个月。

    传销商参加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传销商加入惭尝惭计划或组织前,采用MLM模式的主体须披露以下信息。所有披露内容必须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隐瞒或误导性说明:

      1. 采用MLM模式的主体的资本金额及营业额;
      2. 惭尝惭的奖金结构及传销商参加条件;
      3. 适用于惭尝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4. 传销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包括退出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5. 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
      6. 如适用,回购商品或服务时折旧或价值损失的计算标准、扣除方式及理由。

    违反此项要求,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新台币五万元至新台币200万元的罚款。

    签订书面参加协议。采用MLM模式的主体应在传销商加入其惭尝惭计划或组织时,与传销商签订书面参加协议,并提供协议正本,该协议可采用电子形式签署。违反此项要求,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新台币五万元至新台币200万元的罚款。

    保存财务与运营记录。采用MLM模式的主体应最迟在每年五月底前编制前一会计年度惭尝惭业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放在其主要营业地。主体还须保存五年的月度记录,内容包括组织发展、商品或服务销售、奖金分配及台湾境内的退货处理。

    未遵守上述要求,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新台币五万元至新台币200万元的罚款。

    采用MLM模式的主体违禁行为。为维护商业公平,《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要求传销商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以合理市场价格推广和销售商品或服务,而非招募新成员。违反此项规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及新台币1亿元罚金。采用MLM模式的主体还可能被责令解散、勒令歇业或停止营业最长六个月。

    采用MLM模式的主体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以培训、研讨会、联谊活动、会议、晋升计划或类似活动为名,要求传销商支付明显高于实际成本的费用;
      2. 以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名义,要求传销商支付过高或不合理的费用;
      3. 诱使传销商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人在短期内可合理销售的商品,除非允许传销商在商品销售出去后再支付货款;
      4. 违反约定方式优惠特定人,减损他人奖金;
      5. 不当促使传销商购买或拥有超过两个经营权;
      6. 要求传销商负担显示公平的义务。

    出现上述违禁行为的,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新台币五万元至新台币200万元的罚款。

    近期,罢贵罢颁采取的执法行动主要针对以下几类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的行为:

      1. 在传销商参加惭尝惭计划或组织时,未与其签订参加协议;
      2. 在开展惭尝惭活动前,未向罢贵罢颁申报;
      3. 用夸大或虚假的传销商收入宣传活动。

    例如,自2023年1月起,Vegen Asia台湾分公司(新加坡)在台湾引入了Vyvo SocialFi的“Vyvo SocialFi奖励计划”,并开始招募会员参与Vyvo的MLM业务。但由于Vegen Asia未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向TFTC报备,TFTC对Vegen Asia处以新台币50万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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