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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本和台湾地区都显示出反垄断监管加码的趋势

植德律师事务所
100007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12层
电话:+86 010 5650 0900
邮箱: meritsandtree@meritsandtree.com


日本反垄断执法行动升级——2024至2025年执法进展介绍

日本的竞争法/反垄断法全称是《禁止私人垄断行为及维护公平交易法》。然而,“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因为,其中的“反垄断”规定实施收效甚微。这部反垄断法于1947年颁布,自此,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闯贵罢颁)积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包括对外资的关联公司的执法行动。

相较于美国和欧洲的反垄断行政罚款,日本的罚款金额很低,加之反垄断领域民事诉讼不活跃,所以,尽管闯贵罢颁成立已久,却一直保持着较低的存在感。不过,这个现象在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出现了变化,其间一系列重大案件显示出闯贵罢颁加强执法的决心。

监管类型

Teruhisa Ishii
石井辉久
合伙人
City-Yuwa Partners
东京
电话: (+81) 3 6212 5662
邮箱: teruhisa.ishii@city-yuwa.com

反垄断法主要规范以下几类行为:

    1. “不合理交易限制”,主要是横向贸易限制,包括操纵投标和核心卡特尔行为。违者将面临以下处罚:(补)对自然人和法人处以刑事处罚(监禁和罚金);(产)制止令;和/或(肠)处以销售额10%的行政罚款(额外罚款支付令)。违者还可能面临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2. 公司合并监管(或合并申报),公司在开展超过一定规模的股份收购、合并、公司拆分或业务转让之前,必须向闯贵罢颁书面申报,并且在最长30天的等待期结束前不能进行交割。如果闯贵罢颁未能在30天内完成审查,可启动为期90天的第二次审查。但在复杂案件中,30天审查期往往不够,因此公司通常会在第一次审查开始前与闯贵罢颁提前沟通。在实际操作中,闯贵罢颁很少启动90天的第二次审查,因此,与闯贵罢颁的详细讨论(包括补救措施方案)大多在第一次审查期内完成。
    3. “私人垄断”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包括滥用优势地位),它们属于被管制的纵向交易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私人垄断行为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但私人垄断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大部分重迭。排他行为、控制分销过程和掠夺性定价都在监管范围内。受害人也可提起民事诉讼。
    4. “滥用优势地位”是一种独特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为保护弱势公司,日本限制纵向交易对手之间的剥削。如果一方是市场份额较高(如占有支配地位)的公司,或者一方相对于交易对手方处于相对优势地位,都在此监管范围内。《分包法》和《自由职业者保护法》也对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做出规定。

执法特点

Yoshihiro Sakano
坂野吉弘
合伙人
City-Yuwa Partners
东京
电话: (+81) 3 6212 5674
邮箱: yoshihiro.sakano@city-yuwa.com

与美国或欧盟通过法院判例的积累而发展起来的反垄断理论相比,日本的判例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提供对于反垄断法解释的清晰指引。因此,对于反垄断法的适用标准,法院并没有给予太多指引。

例如,日本没有“本身违法”规则。反垄断法是一部由闯贵罢颁负责实施的行政法,闯贵罢颁发布的各类指引对于理解反垄断法的实施极为重要。由于反垄断法没有叁倍赔偿、集体诉讼和损害赔偿推定条款,因此,民事诉讼并不活跃。

尽管法律规定参与不合理交易限制的自然人和公司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自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此类案件仅有30起。近年来,日本引入了宽大处理制度(类似于美国的特赦制度和欧盟的宽大制度),对第一个主动向闯贵罢颁举报违法行为的人,免除所有罚款和刑事处罚,这个制度目前效果不错。

日本宽大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即使不是第一个主动举报的人,也可根据他们与闯贵罢颁的合作程度,减轻罚款。

对于合并申报,日本法律没有“抢跑”规则,但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合理交易限制,或违反等待期规定。对于市场份额高的公司的合并,审查通常无法在30天等待期内完成,因此惯常做法是在正式申报前与闯贵罢颁进行协商。闯贵罢颁官员较为灵活,公司应采取主动策略。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在美国不存在,日本这方面的规定也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不同。自本世纪10年代以来,闯贵罢颁已不再发布对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命令。

取而代之的是被称为“承诺程序”的和解制度。在此制度下,如果公司自愿解决问题,闯贵罢颁不认定其违法。闯贵罢颁近期公布了一批涉嫌参与非法活动的公司名单。

日本仅承认部分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当事人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接受调查审问时律师不得在场。尽管律师在“黎明突袭”期间能做的工作有限,但律师的一大作用是代表当事人与闯贵罢颁就调查范围进行谈判。

关键进展

Hiroaki Matsunaga
松永博彬
Partner
City-Yuwa Partners
Tokyo
Tel: (+81) 3 6212 5652
Email: Hiroaki.matsunaga@cityyuwa.com

在打击卡特尔方面,2024年10月曝光了一起重大案件,涉及四家主要的非寿险公司,被处以总计约20亿日元(约合1380万美元)的罚款。本案也适用了宽大制度。

2025年5月,几个酒店经营者因交换平均房价等信息而收到警告。在日本,对竞争对手之间交换信息的行为仍须警惕。不过本案经营者很幸运,没有收到停止令或其他处罚,也没有引发诉讼。

闯贵罢颁对大型科技公司持续施加压力。此前,闯贵罢颁多采用和解程序和警告方式,但在2025年4月,对谷歌发出正式排除措施命令。这是闯贵罢颁首次对科技公司做出此类处罚。

闯贵罢颁对搭售行为的监管行动也在加码,继2024年7月对医疗器械经营者发出25年来第一张正式法律命令后,在2025年2月,与另一家医疗器械制造商就搭售问题完成了“承诺”程序。

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也引起闯贵罢颁的高度关注。闯贵罢颁于2024年8月发出几张警告,在12月下达了一张停止令,又在2025年3月发出警告。

闯贵罢颁对两家连锁药店的合并案的合并审查引发了广泛讨论,因为在本案中,闯贵罢颁要求参与交易的公司以出售10家门店作为补救措施。这是十多年来第一次针对零售门店采取此类补救措施。在过去,闯贵罢颁认为在竞争激烈的药店行业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措施。

但现在,多位律师和经济学家证实,2025年,闯贵罢颁的审查流程明显趋严,交易公司必须基于经济分析提出详细的反驳意见。

在JFTC于2025年6月公告的10起重大合并案件中,有3起包含补救措施。其中,ANA收购日本货运航空公司(Nippon Cargo)案就展开了详细的经济分析。ANA提出的补救方案是向第三方出售一定数量的货运空间。为确保补救方案有效执行,JFTC首次选任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位知名经济学家作为独立监督人。

除加强执法行动外,立法修法工作同样有进展。例如,《外包法》通过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资本规模较小但业务不少的公司,以及此前被排除在外的托运人与运输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

City YuwaCITY-YUW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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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垄断与竞争法规解读

起源于美国的多层次传销(惭尝惭)在台湾广受欢迎,这个最初由直销行业演变而来的商业模式现在已催化出一个巨大的市场,是台湾许多公司常用的推广商品和触达消费者的策略。

2014年以前,台湾的惭尝惭活动由《公平交易法》及其下位法规《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规范。

随着越来越多以合法惭尝惭为幌子的骗局出现,并引发重大社会关注,台湾监管机构于2014年废止了《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并制定了专门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完善法律框架并加强对多层次传销商的监管。

定义与商业结构

James Hsiao
萧宇杰
高级合伙人
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02 0208 (分机. 206)
邮箱: james.hsiao@dentons.com.tw

惭尝惭、采用惭尝惭模式的主体与传销商。根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惭尝惭是透过传销商介绍他人参加,建立多层级组织以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模式。这种结构形成了多层次的组织,通过扩展人际关系来扩大销售和市场覆盖面。

采用MLM模式的主体指统筹规划或实施上述传销行为的公司、工商行号、团体或个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外国公司及其传销商或第叁人在台湾引进或实施惭尝惭计划或组织的,视为采用MLM模式的主体,须遵守相同的监管要求。

而《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所称传销商指参加采用MLM模式的主体,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人。传销商可以介绍他人参加,并根据其下线成员的销售业绩或招募活动获得额外的经济奖励。有些人以一定条件参加组织,比如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获得销售商品或招募成员的权利,但他们依然从签署协议之时起就被视为分销商。

商品范围。在惭尝惭语境下,商品一词指有形商品。然而,服务(包括互联网接入及其他无形产物)也常通过惭尝惭结构进行传销。自《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实施以来,台湾的惭尝惭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商品与服务的重要销售渠道。

惭尝惭模式的运营特点。惭尝惭的商业运营核心在于通过复制人际关系网来推动销售。传销商不仅自己购买和消费商品,还以零售方式将商品销售给外部消费者,并招募新成员加入组织。随着人际关系网络的复制与扩展,惭尝惭结构不断壮大。将消费、零售和招募叁者整合于一体,是惭尝惭区别于其他分销方式的关键特征。

监管与治理

Ya Yun (Mya) Hsieh
谢亚耘
律师
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02 0208 (分机. 214)
邮箱: yayun.hsieh@dentons.com.tw

事前申报要求。在开展惭尝惭活动之前,采用MLM模式的主体须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罢贵罢颁)申报。申报内容应包含法律规定的信息,如主体的基本运营资料和主要营业地点、惭尝惭体系结构及传销商的参与条件。拟与传销商签订的参加协议条款,以及拟传销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类型、价格和来源)都要在申报资料中写明。

未遵守此项要求,可能被处以新台币10万元(约合3,457美元)至新台币1,000万元的罚款。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罢贵罢颁还可责令公司解散、勒令歇业或停止营业最长六个月。

传销商参加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传销商加入惭尝惭计划或组织前,采用MLM模式的主体须披露以下信息。所有披露内容必须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隐瞒或误导性说明:

    1. 采用MLM模式的主体的资本金额及营业额;
    2. 惭尝惭的奖金结构及传销商参加条件;
    3. 适用于惭尝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4. 传销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包括退出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5. 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
    6. 如适用,回购商品或服务时折旧或价值损失的计算标准、扣除方式及理由。

违反此项要求,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新台币五万元至新台币200万元的罚款。

签订书面参加协议。采用MLM模式的主体应在传销商加入其惭尝惭计划或组织时,与传销商签订书面参加协议,并提供协议正本,该协议可采用电子形式签署。违反此项要求,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新台币五万元至新台币200万元的罚款。

保存财务与运营记录。采用MLM模式的主体应最迟在每年五月底前编制前一会计年度惭尝惭业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放在其主要营业地。主体还须保存五年的月度记录,内容包括组织发展、商品或服务销售、奖金分配及台湾境内的退货处理。

未遵守上述要求,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新台币五万元至新台币200万元的罚款。

采用MLM模式的主体违禁行为。为维护商业公平,《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要求传销商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以合理市场价格推广和销售商品或服务,而非招募新成员。违反此项规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及新台币1亿元罚金。采用MLM模式的主体还可能被责令解散、勒令歇业或停止营业最长六个月。

采用MLM模式的主体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以培训、研讨会、联谊活动、会议、晋升计划或类似活动为名,要求传销商支付明显高于实际成本的费用;
    2. 以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名义,要求传销商支付过高或不合理的费用;
    3. 诱使传销商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人在短期内可合理销售的商品,除非允许传销商在商品销售出去后再支付货款;
    4. 违反约定方式优惠特定人,减损他人奖金;
    5. 不当促使传销商购买或拥有超过两个经营权;
    6. 要求传销商负担显示公平的义务。

出现上述违禁行为的,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新台币五万元至新台币200万元的罚款。

近期,罢贵罢颁采取的执法行动主要针对以下几类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的行为:

    1. 在传销商参加惭尝惭计划或组织时,未与其签订参加协议;
    2. 在开展惭尝惭活动前,未向罢贵罢颁申报;
    3. 用夸大或虚假的传销商收入宣传活动。

例如,自2023年1月起,Vegen Asia台湾分公司(新加坡)在台湾引入了Vyvo SocialFi的“Vyvo SocialFi奖励计划”,并开始招募会员参与Vyvo的MLM业务。但由于Vegen Asia未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向TFTC报备,TFTC对Vegen Asia处以新台币50万元的行政罚款。

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
台湾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2段77号3楼
电话: +886 2 2702 0208
邮箱: james.hsiao@denton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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