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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更严格的电子商务监管到更清晰的责任标准,消费者法律正在重塑整个地区的责任体系

日本消费者保护和产物责任法

本文概述了日本消费者保护法和产物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重点介绍了在日本从事涉及销售消费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时必须考虑的事项。

消费者保护

Rie Hosaka
Rie Hosaka
合伙人
颁颈迟测-驰耻飞补法律事务所
东京
电话: +81 3 6212 5607
邮箱: rie.hosaka@city-yuwa.com

《消费者契约法》。该法规定了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中,任何单方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均无效。无效条款的典型案例包括:

    1. 要求消费者放弃终止权;
    2. 免除经营者对任何损害的责任;以及
    3. 要求消费者支付过高的违约金。

2022年的一项修正案规定:如果某项条款部分免除经营者的损害责任赔偿,但没有明确说明该免责不适用于因经营者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则该条款无效。如果您面向日本市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请务必仔细阅读电商网站的服务条款。

《不当景品类及不当表示防止法》。该法规范:

    1. 广告;以及
    2. 赠品。尤其对于广告,消费者厅严格监管并积极采取行政措施,近期通过引入附加金制度(2016年)和直接罚款(2024年)进一步加强了执法框架。

禁止发布使消费者误以为产物质量远优于实际质量的广告。例如:

    • 使用“最高等级”或“第一名”等词语时,要说明将产物描述为“最高等级”或“第一名”的理由;
    • 在使用有关功效或效果的声明时,应确认这些声明有适当的测试结果证实;以及
    • 在广告中使用顾客评论时,随机选择足够多的样本。

禁止发布使消费者误以为交易条件(例如价格和售后服务)远优于实际情况的广告。例如:

    • 务必谨慎,尤其是在展示折扣信息时。当前售价与不同价格(例如,历史售价)之间的比较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例如,通常只有在最近八周内,该产物以该价格销售超过四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为历史售价。
    • 反复长时间举办限时促销活动是违反该法的典型行为。虽然该法未对“长时间”的标准作出明确界定,但在一则行政处分案例中,某公司连续六个月反复推出“为期一个月的限时活动”,被认定为属于“长时间”。

此外,该法案还规范了诱导性广告和隐性营销。对于赠品,该法案规定了可提供给消费者的赠品的价值标准。

《特定商业交易法》。本法规范电子商务业务。向日本市场个人销售产物或提供服务的境外经营者必须了解本法的相关规定。

    1. 该法案规定了必须在广告(例如产物详情页)和结账页面上显示的信息,例如联系信息、负责人姓名和取消条件。
    2. 此外,该法案还禁止试图让顾客无意中下单(例如,点击按钮即可下单,但该按钮标有“下一步”或“发送”,因此顾客无法意识到该按钮会下单),未经顾客事先同意发送营销信息,以及夸大其词的广告。

《特定电子邮件发送规范法》。发送营销信息不仅受《特定商业交易法》的约束,还受《特定电子邮件发送规范法》的约束。该法规定了选择加入规则以及营销信息中必须显示的特定信息(例如,用于选择退出的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

产物责任

Risako Suzuki
Risako Suzuki
资深律师
颁颈迟测-驰耻飞补法律事务所
东京
电话: +81 3 6212 5692
邮箱: risako.suzuki@city-yuwa.com

《产物责任法》。如果产物在制造、设计或警告说明方面存在缺陷,且该缺陷造成除产物本身以外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损害,则制造商或进口商对该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即使是消费者误用产物,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未在产物标签上显示必要的警告,也应承担责任。请注意,并非产物制造商或进口商的销售商不承担本法规定的责任。

要求在产物上标示特定信息的法律。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在产物上标示特定信息,以向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信息。例如:

    1. 《食品表示法》;
    2. 药品、准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等产物质量、有效性及安全保障法》;
    3. 纺织品、塑料制品、电器和设备以及其他制成品:《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以及
    4. 酒精饮料:《对于酒税保全以及酒类行业组织等的法律》。

保障产物安全的法律。(1)《消费品安全法》、《电气用品安全法》、《燃气业务法》和《液化石油气安全保障及交易适正化法》。为保障产物安全,这些法律要求特定产物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交申报,接受技术标准符合性检查,并张贴笔厂(产物安全)标志。

虽然销售者不承担申报或检查的义务,但不得销售未加贴笔厂标志的产物。这些法规的修订将于2025年12月25日生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叁岁以下儿童用品将受《消费品安全法》的规制范围。
    2.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境外销售者必须指定一名“日本国内管理人”,作为其在日本的代表,负责履行检验结果的记录义务、向监管机构报告等义务。(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指定日本国内管理人是强制性义务;而根据其他叁部法律,则为自愿选择。)

(2)《食品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六岁以下儿童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和包装以及玩具的相关标准。最近的修正案引入了针对合成树脂容器和包装的正面清单制度。

根据日本法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不仅要遵守一般的广告和标签规定,还要遵守一系列可能不当影响消费者对产物或服务做出理性决策的行为规则,例如限制提供赠品和奖品,以及规定营销电子邮件的发送。

此外,根据产物类型的不同,经营者可能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特定信息,并遵守一般的标签要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产物责任法》及相关法律,经营者对产物安全负有严格责任。

因此,在日本提供产物或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确保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要求。

CITY-YUW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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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yoda-ku, Tokyo 100-0005, Japan
电话: +81 3 6212 5500
邮箱: cy-info@city-yuwa.com



台湾消费者保护与产物责任法律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台湾于1994年颁布了《消费者保护法》(颁笔础)。该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是规范产物责任的主要法律。由于台湾尚未制定专门的产物责任法,产物责任相关事宜在《消费者保护法》第二章第一节(健康与安全保障)进行规范,且仅于存在消费者关系时适用。

产物责任索赔

Tsung Yuan Shen
沉宗原
台北办公室 初级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湾
电话: +886 2 2763 8000 (转2539; 3013)
邮箱: tsungyuanshen@leeandli.com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消费”一词指的是“最终消费”,即并非用于进一步生产或商业开发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消费者”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以消费为目的而进行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对于权利人的解释,其范围可能涵盖第叁方;但此类第叁方仅限于制造者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因不安全商品或服务而受到伤害的潜在受害者。

尽管《消费者保护法》并未明确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但主流理论和实践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也可以从事消费者活动,从而可以构成权利人。例如,当公司为员工出差租赁车辆时,在消费者纠纷中,该公司可能被视为权利人。

然而,商业实体之间为非消费目的进行的交易,不构成消费者活动,因此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产物责任也受到《民法典》的管辖,具体涉及侵权责任(第184条至第198条)和合同责任(第227条和第360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对《民法典》修订时增订了第191-1条,该条确立了产物制造商在侵权法层面上的责任。因此,即使不存在消费者关系,受害方仍可根据侵权责任(通常依据第 191-1 条)或合同责任(依据《民法典》)寻求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消费者保护法》规范消费品领域的产物责任,此类产物责任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在《民法典》和《消费者保护法》均可适用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其中一项或两项法律规定寻求赔偿。

产物责任证明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产物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标准,即无过错责任或风险责任。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规定:“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公司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当产物对消费者或第叁方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时,法院在判定公司经营者是否应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承担产物责任时,将评估相关事实要素,例如产物是否存在安全缺陷,以及该安全缺陷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责任所必需的因果关系)。

对于产物安全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消费者保护法》第 7-1 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者主张其商品于流通进入市场,或其服务于提供时,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因此,如果消费者已证明其合理使用了产物,但仍然遭受了损害,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至产物制造者证明产物的安全性。

对于认定责任所需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消费者保护法》实行严格责任制,免除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义务。然而,消费者仍需证明产物存在安全缺陷与其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

法院可以考虑当事人的经济和专业资源状况、各自获取信息的能力、提供证据的难度以及证据不对称等因素,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的规定,相应地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或转移举证责任。

相比之下,《民法典》第 191-1 条规定了产物制造商的责任,该条款下产物制造商的责任仍然适用过错标准。

此类条款假定制造商存在过失,产物存在安全缺陷,并且当损害是由产物的正常使用或消费引起时,损害与产物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制造商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不存在过失,产物符合安全标准,并且产物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产物召回保险

Connie Guo
郭懿萱
新竹办公室资深律师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湾
电话: +886 3579 9911 (转3212)
邮箱: connieguo@leeandli.com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 7 条,公司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和专业水准,并满足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如果证据表明市场上销售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消费者安全或健康的风险,公司经营者必须召回或停止提供该等商品或服务,以防止或减轻对消费者权利和利益的损害。

《消费者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经营者自愿召回(或停止服务)(见《消费者保护法》第10条)和地方主管机关强制召回(或暂停服务)(见《消费者保护法》第36条至第38条)两种机制。此外,《消费者保护法》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责令停业。

除了《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外,公司经营者还可以自愿或根据特定监管规定购买产物责任保险,以降低因产物缺陷导致消费者或第叁方受损而引起的赔偿责任风险。

人工智能产物

近年来,人工智能已广泛融入商品和服务领域。因人工智能产物缺陷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用户责任和生产者责任。前者可通过《民法典》中的一般侵权责任条款追究,例如,可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员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后者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对相关公司经营者责任以及《民法典》对产物制造商责任的有关规定。根据当时的现行技术标准,可以推定公司经营者未能达到合理预期的安全标准,从而可能承担严格责任或推定过失责任。例如,可以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和《民法典》第191-1条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或制造商主张责任。

总结

随着人工智能产物的日益普及,产物责任纠纷也可能随之增加。公司经营者应将产物责任置于首要地位,并建立完善的紧急召回或处理机制。此外,建议公司经营者审慎利用风险缓解工具,如产物责任保险,以应对因《消费者保护法》中的严格责任条款和《民法典》中的制造商责任条款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产物的日益普及,产物责任纠纷也可能随之增加。公司经营者应将产物责任置于首要地位,并建立完善的紧急召回或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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