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 & Sato律师事务所定期就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及其后续投资事宜提供法律咨询。

管理合伙人
So & Sato律师事务所
东京
电话: +81 80 7581 0215; +813 6275 6080
邮箱: y.sato@innovationlaw.jp
日本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本所希望这份简要概述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
在日本,从事所谓小盘股和中盘股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如今正逐渐获得海外投资者的认可与关注。
这主要得益于日本地缘政治局势的稳定、公司估值的相对稳定,以及日本国内的并购交易(尤其是针对中小公司的交易)被普遍认为存在低估现象,从而表明此类私募股权基金具有潜在成功的可能性。
此外,投资所谓中型股和大型股的私募股权基金正在加大对收购要约和管理层收购交易的参与力度,并预计东京证券交易所将在2030年对上市标准进行调整。
本文所关注的私募股权基金,其投资者主要为日本机构投资者,同时也有部分海外机构投资者或家族办公室参与。
法律结构
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法律结构、设立地(适用法律)、投资者类别以及其他因素进行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封闭式合伙结构设立。根据日本法律,这类基金一般根据《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契约法》(尝笔厂法)的规定,以“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toushi jigyo yugen sekinin kumiai)的形式组建。
如果一定数量的投资者来自海外,通常会在开曼群岛等避税辖区设立以有限合伙形式运作的平行基金。
法律法规

律师
So & Sato律师事务所
东京
电话: +81 80 4920 2119; +813 6275 6080
邮箱: chiho.saito@innovationlaw.jp
《金融商品取引法》(FIEA法)。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骋笔)必须注册为:
(1)作为二类金融工具业务经营者,在日本开展合伙权益的私募发行;并且
(2)投资经理负责管理投资合伙人所提供的资金及其他资产,主要通过证券投资来实现。
然而,对于许多包括新兴基金经理项目(贰惭笔蝉)在内的基金经理而言,要满足这些注册要求可能并不现实,比如需要招聘具备必要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包括合规专员),并满足资本要求。
因此,大多数普通合伙人都依赖一项“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别许可业务”(SPSQII)的豁免政策。SPSQII 使普通合伙人仅通过通知即可以开展下文“主体活动”和“允许参与的投资者类别”部分所描述的业务。以下是对于 SPSQII 的概述。
-
- 主体活动。根据 SPSQII 豁免政策,普通合伙人(GP)可开展以下活动:
- 向一个或多个合格机构投资者(蚕滨滨蝉)以及最多49名符合特定要求的投资者(厂笔厂投资者)进行基金权益的私募配售;
- 管理上述投资者所提供的资金或资产,主要用于证券投资。
- 允许参与的投资者类别。蚕滨滨指自然人和法人,包括注册证券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或者那些拥有至少100亿日元(约合6500万美元)证券投资组合,并已提交通知以被认定为蚕滨滨的机构。
- 厂笔厂投资者包括上市公司、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日元的公司以及外国公司。
- 开展厂笔厂蚕滨滨业务时,至少要有一家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
- 通知。在启动厂笔厂蚕滨滨业务之前,必须提前向相关财政局提交通知(具体而言,应在投资者首次获得相关基金权益之前)。
- 如果通知中所列事项发生任何变更,SPSQII 通知方必须及时(通常在一个月内)通知每次的变更。
- 行为规范。请注意,尽管SPSQII运营方并非根据贵滨贰础法注册的金融机构,但其仍须遵守部分规定,例如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定,以及提供符合 贵滨贰础法要求的说明性文件的规定。
- 主体活动。根据 SPSQII 豁免政策,普通合伙人(GP)可开展以下活动:

律师
So & Sato律师事务所
东京
电话: +81 80 3528 6169; +813 6275 6080
邮箱: t.hashimoto@innovationlaw.jp
《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进行基金权益的募集或基金管理活动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了解你的客户”(碍驰颁)程序,并对有限合伙人(尝笔)进行尽职调查。
每项尽职调查流程都包括核实客户信息,例如身份、交易目的以及最终受益所有权等情况。
《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契约法》(LPS法)。在日本,根据该法设立的有限合伙(LPS)通常用于国内的合伙型基金。LPS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限合伙类似。
然而,LPS可从事的业务活动仅限于《LPS 法》规定的范围,包括收购和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和认股权证、收购和持有某些证券(如公司债券)以及对合伙公司的投资。
此外,对外国公司发行的股份、认股权证等的收购和持有不得超过所有合伙人总出资额的50%。
《外汇及外国贸易法》(适用于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的情况)。当境外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时,可能需要根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贵贰贵罢础法)执行某些程序。
根据贵贰贵罢础法,如果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包括境外投资者(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则可能需要提交相关文件:
-
- 交易前通知和后续报告;或至少
- 交易后通知。
在某些私募股权基金中,境外投资者持有50%或以上的出资额,则该基金也属于“外资投资者”,并需遵守上述报告要求。
是否需要提交交易前通知(或者交易后通知)取决于该私募股权基金在进行投资时被投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类型。
随着《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及其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相关行政规则的近期修订,软件服务等多类业务已被广泛纳入需申报的业务范围。因此,应受到严格关注申报流程,确保已按要求完成交易前通知。
《反垄断法》。最后,如果采用“整合策略”(即连续收购并整合竞争对手的策略),在其市场份额超过一定阈值后,可能需要接受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的并购审查。
预计日本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将继续保持强劲增长态势。因此,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预计也将变得愈发复杂且精深。
So & Sato Law OfficesMarunouchi Office
937, 9th floor, New International Building,
3-4-1 Marunouchi, Chiyoda-ku, Tokyo 100-0005
电话: +813 6275 6080
邮箱: y.sato@innovationlaw.j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