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厂贰笔)许可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围绕着厂贰笔许可的各项议题也在快速革新。近日,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在Optis Cellular Technology LLC and Ors v Apple Retail UK Ltd and Ors案中作出了又一个重大判决,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主导费率计算的原则。法院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设定了界限,并重申在评估公平、合理且非歧视性(贵搁础狈顿)许可时,现实世界的可比许可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本案涉及移动通信专利的许可。上诉人翱辫迟颈蝉持有被标准制定组织声明为4骋(尝罢贰)标准必要的专利,因此为厂贰笔持有人。翱辫迟颈蝉主张以其与骋辞辞驳濒别的许可作为可比许可。作为厂贰笔实施方的苹果,则根据自身的许可历史提出了更低的一次性许可费总额。

管理合伙人
Obhan & Associates
一审法院未采纳任何一方的方案,否定了专家的估值证据,并采用自己的方法决定专利堆的年度价值。法官通过对多项许可(包括苹果与其他厂贰笔持有人的交易)取平均,并以翱辫迟颈蝉估算的0.38%的总厂贰笔堆占比份额为基础,确定了全球一次性许可费为5643万美元。上诉的焦点并非贵搁础狈顿许可的实际费用,而在于这些金额的计算方式。
上诉法院支持上诉,认为一审法官的方法在程序上不公、缺乏审判证据支持且原则上存在缺陷。一审会计专家根据公认方法对一次性总额解包后得出每单位费率的证据被推翻。将结构、地域和时间各异许可协议进行对比时,解包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尽管并不完美。
一审法官的平均法是武断的,涉及主观假设和统计上的“挑选”。当事人无从质疑或反驳,违反了公平程序权利。
贵搁础狈顿许可的认定应以实际、可靠的许可交易为基础。法院认为,司法有解释此类协议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采用自创的经济模型,尤其不能采用忽视销售量、专利组合强度和市场环境的模型。

律师
Obhan & Associates
法院明确了若干要点。首先是可比许可是首要考量因素。这指的是在标的、范围和谈判背景上相似,且涉及同一厂贰笔组合的许可。其次,解包方法是合法的。无论是完全释放、简单或混合折扣方式,解包能从一次性协议费用中提取一致的定价指标。
许可费的格式是灵活的。一次性总额、固定单位(顿笔鲍)费率或从价许可费都可以是贵搁础狈顿。合适的格式取决于市场惯例和实施方的商业模式。谈判行为也很重要。当事人必须表现出善意和达成贵搁础狈顿条款的意愿。本案中,双方都不肯让步,翱辫迟颈蝉坚持从价费率,苹果则坚持顿笔鲍费率。
专家证据至关重要。尽管解包具有主观性,涉及个人判断,但这不是否定专家证据的理由。法院需要专家意见,因为商业许可协议复杂、涉及多项因素。法官不能用未经检验的自创模型取而代之,尤其是在涉及厂贰笔和贵搁础狈顿条款的案件中。
最后,厂贰笔持有人频繁采取“劫持”策略,以及实施方的“拖延”行为,可能会整体削弱可比许可的可信度。
该判决不仅提升了英国贵搁础狈顿诉讼的可预测性,也提醒厂贰笔持有人和实施方在诉讼前应找到最合理的可比许可。尽管法院可根据新情况调整方法,但不能无视专家分析的证据基础。司法创新必须基于透明的方式、确保公正的程序,尊重对抗性检验。
本案为厂贰笔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提供了明确指引。基于以往市场实践、理由充分且有证据支持的许可方案,比理论或僵化框架更具分量。翱辫迟颈蝉案回归了估值应以商业现实而非司法直沉为基础的原则。随着5骋、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的发展,预计这些领域的厂贰笔诉讼会越来越多,该案无疑将被视为里程碑。
Essenese Obhan 是 Obhan & Associates 的管理合伙人,Urvashi Singh 是Obhan & Associates 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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