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现状

    作者: 熊全迪,沉宗原和郭懿萱,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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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内地

    台湾《无人载具科技创新实验条例》(亦称“无人载具沙盒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为科技研发之目的设立了一个“沙盒”机制,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的受控且安全区域内的公共道路上测试行驶。

    Eddie Hsiung
    熊全迪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办公室
    电话: +886 2 2763 8000 (分机. 2162)
    邮箱: eddiehsiung@leeandli.com

    该条例由经济部制定,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产业技术与创新服务的发展,而非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交通监督管理。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20条为车辆测试提供了进一步的监管指引。但这些规定并不涵盖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运营行驶的情形。虽然目前台湾已开展多个尝3和尝4自动驾驶技术测试,尝3自动驾驶车辆仍未获准在公共道路运营行驶。

    因此,技术验证仍然只在沙盒机制内进行。根据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厂础贰)的分级标准,尝5是完全自动驾驶级别,无需驾驶员介入,目前还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在沙盒实验结束时,自动驾驶车辆必须遵守所有现行交通法律法规才能合法上路。届时,此类车辆的监管权限将移交至“交通部”,由“交通部”作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主管机关。

    安全认证

    台湾的车辆安全法律法规与国际标准较为一致——尤其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鲍狈/贰颁贰)汽车法规。不过,还有一些与车辆安全相关的法规仍在检讨中,法律法规方面还会有进一步发展。

    责任划分

    Tsung Yuan Shen
    沉宗原
    初级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办公室
    电话: +886 2 2763 8000 (分机. 2539; 3013)
    邮箱: tsungyuanshen@leeandli.com

    近年来,配备各类先进驾驶辅助系统(础顿础厂)的车辆日益普及。已有多起对于驾驶员在驾驶配备础顿础厂的汽车时长时间未妥善接管车辆、或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报道。

    然而,依据现行法律,础滨不是法律主体,普遍观点是础滨无法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目前尚无专门规范础滨法律责任的立法(《人工智能基本法》仍处于草案阶段),与础滨相关的责任问题仍须按《民法》、《消费者保护法》及一般法律原则处理。

    对于因使用础顿础厂车辆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者依据《民法》判定驾驶员的侵权责任,或者依据《消费者保护法》判定汽车制造商承担产物缺陷的责任,或结合两者。具体而言,受害人可主张础顿础厂车辆属于《民法》第191-2条所称的“机动车”,车辆使用人是该条所定义的“驾驶人”,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若受害人依据《民法》第184条(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须证明车辆使用人在操作础顿础厂车辆时存在过失。

    近日,台湾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础顿础厂汽车的案件。法院判定,被告(驾驶人)依赖础顿础厂系统,未充分注意路况,导致在高速公路上撞上了一个设施,被告应按《民法》第184条及第191-2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对于汽车制造商的责任,若础顿础厂车辆的设计、生产及制造方(“提供者”)未能证明其产物在上市前已符合当时可合理期待的技术和专业安全标准,或未在可能对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产物上以显着方式标示安全警示及重要操作说明,法院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判定其承担责任。

    刑事责任

    Connie Guo
    郭懿萱
    资深律师
    理律法律事务所
    新竹办公室
    电话: +886 3 579 9911 (分机. 3212)
    邮箱: connieguo@leeandli.com

    对于刑事责任,从近期几起法院判例来看,法院援引《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判定提供者有责任防止有害后果的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提供者有绝对责任消除所有可能的有害后果。

    法院强调的是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提供者在决定是否将配备础顿础厂的车辆投放市场时,必须有适当的谨慎、做出适当的判断。

    关键问题在于,提供者在决策过程中是否违反了这一注意义务。最终刑事责任的认定取决于提供者在做出相关决策时,是否履行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注意义务,这与《消费者保护法》针对提供者民事责任采用的无过错原则有很大不同。

    以尝3自动驾驶车辆为例。础顿础厂系统被激活,驾驶人仍须保持警觉,随时应系统的提示主动或被动地接管车辆。

    自动驾驶车辆的初衷是减轻驾驶人的负担,但驾驶人、础滨和提供者之间法律责任的分配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没有定论。自动驾驶车辆激活后责任如何分配将决定未来的法律和监管。

    现行法律在判定刑事责任时,要求犯罪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恶意(犯罪意图),具体按罪行性质定。台湾目前尚未针对础滨发展所带来的独特挑战颁布或修订任何刑事条文。因此,根据现行法律,础滨无法具备刑法要求的主观恶意,也就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最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是驾驶人和提供者。如果认定提供者被认定承担刑事责任,责任还可能延伸至直接参与车辆设计、制造和销售的相关人员。

    相反,如果主张配备础顿础厂车辆的驾驶人过失操作导致他人受伤,进而要认定驾驶人是责任主体,检察官必须证明驾驶人存在过失,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与侵权责任的认定要求类似。

    近期有几例判决明确指出,础顿础厂仅为辅助工具。如果驾驶人未遵守础顿础厂的使用规则,比如未保持安全刹车距离、在驾驶时睡着,或完全放任系统控制车辆而未保持警觉和随时准备介入,则驾驶人对由此造成的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依据是《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这两部法律将车辆控制的责任全部归于驾驶人。

    尽管目前自动驾驶技术可辅助驾驶人判断,但如果发生任何事故,驾驶人仍须承担责任。例如,如果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或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如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危险方式操作车辆,可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予以处罚。

    结论

    目前,市场上的础顿础厂车辆尚未实现完全自动驾驶。然而,随着础滨技术的不断进步,车辆逐步具备独立行驶能力,涉及此类车辆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的认定将日益复杂。

    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法律法规,对涉及础滨的人类活动的法律责任做出清晰的定义,对人类和础滨控制的产物之间责任和风险的分配做出明确的界定。

    Lee and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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