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018年《破产、重组与解散法》(滨搁顿础)于2020年7月30日开始实施,将此前分别立于不同法规的公司和个人破产程序整合成统一体系。滨搁顿础还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示范法)的规则。
滨搁顿础的实施,加之新冠疫情带来的持续影响和破产案件的增加,导致新加坡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上升。本文将回顾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做出的四个极具重要意义的判决。
“事实上资不抵债”的测试

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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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Sun Electric Power v RCMA Asia(2021)案中,上诉法院澄清了当时仍然生效的《公司法》第254条2款c项(现IRDA 第125条2款c项)规定的无力偿债情形的测试标准。法院认为,现金流测试是本条规定的事实上资不抵债的唯一、决定性测试。
现金流测试评估的是“公司当前资产是否超过当前负债,让公司能够在债务到期时按时偿还所有债务”。“当前资产”通常指可在12个月内变现的资产,“当前负债”则是在12个月内到期的负债。上诉法院强调,在评估公司现金流时应采取灵活的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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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的或在合理预见的不久的将来会到期的债务的金额;
- 债权人是否正在或可能会催款;
- 是否存在无法偿债的情形,以及欠款金额和时间;
- 启动清盘程序以来有多长时间;
- 当前资产及在合理预见的不久的将来可变现的资产的价值;
- 公司业务状况,据此计算可预期的净现金流;
- 在合理预见的不久的未来可收到的其他收入或款项;
- 公司与潜在贷款人(如银行和股东)之间的安排,据此判断是否可能通过以后再偿还的借款弥补资产短缺。
《示范法》的适用

董事兼韩国事务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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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United Securities Sdn Bhd in receivership and liquidation) v United Overseas Bank(2021)案中,上诉法院审查了《示范法》第20条1款和20条2款,明确了在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后,法院同意中止新加坡法律程序的条件。具体而言,如果相同的破产程序发生在新加坡本国,符合授予中止令的条件,法院才会授予中止令。换言之,是否授予中止令以及确定中止令的范围,仍要用新加坡本地的破产法律来判断。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法院承认了马来西亚清盘程序为外国主要程序,理论上可以中止国内的法律程序,但法院仍未批准中止对大华银行(United Overseas Bank,UOB)针对 United Securities 的本国诉讼,因为初步证据表明UOB是担保债权人。根据新加坡法律,即使法院因债务人清盘程序下发了中止令,法院仍会批准担保债权人继续执行其担保权利。
上诉法院还重申了根据《示范法》第2条丑款承认外国程序的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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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必须是处理多个债权人的权利、债权和索赔的集体程序;
- 它必须根据破产相关法律提起,处理或涉及破产或财务困境;
- 外国法院必须对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行使控制或监督;
- 其目的必须是对债务人进行重组或清算。
仲裁与重组
当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交叉,该如何协调?这个问题在Sapura Fabrication Sdn Bhd v GAS(2025)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上诉法院仍做出判决。法庭在判决中明确表示,新加坡法院不会自动将仲裁从中止令中排除出去。
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将仲裁程序从自动中止令中排除,让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上诉法院认为,这个问题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上诉法院驳回了必须存在“特殊情况”才能给予排除的主张,并明确法院会参考 Wang Aifeng v Sunmax Global Capital Fund 1 and another (2023) 案中确立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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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排除的时机;
- 仲裁请求的性质;
- 现有的救济措施;
- 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
- 是否会损害债权人或重组程序的有序管理;
- 其他因素,如准许排除后可能引发大量诉讼的风险、仲裁程序的成本与重组公司的资源对比是否相称,以及多数债权人的意见。
在Sapura Fabrication案中,仲裁请求的复杂性使其不适合债权证明(proof of debt)裁判程序。因此,上诉法院表示,假设上诉继续进行,法院会驳回上诉并维持排除决定。
债务安排计划与债权人

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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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知名石油贸易公司兴龙贸易(Hin Leong Trading,HLT)倒闭,UT Singapore Services Pte Ltd vs Goh Thien Phong and others(2025)一案就源于HLT的清算程序。HLT的清算人提出了一个债务安排计划,拟将HLT约8000万美元的资产作为中期分红分配给债权人。
其中最明显的一个问题是,这些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存在争议,在还没有初步确定这些权益的情况下,债务安排计划就提出给这些债权人分配分红。因此,上诉法院面对的问题是,对这个安排计划中权利不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债权人进行分类。
上诉法院确认,在一个债务安排计划中,担保权利不确定和有争议的债权人可以被归为同一类别。
要评估本案债权人的权利,可以类比这样一个情形:如果这些债权人通过诉讼确定他们的请求,他们会面临什么情形,包括结果的不确定性及相关诉讼成本。
不能将本计划的情形类比债权人的权利和优先顺序已确定的资产分配方案。因此,考虑到债权人对担保权利的请求存在不确定,这个安排计划实际上作了折中。
基于上述意见,上诉法院进一步说明,这样的一个安排计划,无须为分类债权人的目的内置一个裁决机制,尤其是在债权人权利复杂、不适合简易裁定的情况下。
在综合考虑了债权人请求的复杂性、相关成本及对财产的潜在稀释后,上诉法院认为 HLT清算人提出的安排计划为HLT债权人带来了显著利益,认可该计划。
展望未来
为将新加坡打造成国际破产与债务重组中心,在2021年对滨搁顿础进行一次修订后,新加坡仍在继续完善重组与破产框架。
截至2025年3月,旨在加强新加坡公司重组与破产制度的委员会提出了九项建议,旨在强化司法管理制度、完善债务安排计划中的跨类别“强制接受”(肠谤补尘诲辞飞苍)门槛要求,并整体提升债务重组效率。
未来可预见新加坡会继续完善破产法,司法实践进一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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