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被驳回后,马德拉斯法院允许进行原型展示

作者: DPS Parmar,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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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nan Gopalakrishnan诉专利主管官及其他人案中,一名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请求高等法院下令推翻被申请人专利主管官根据《1970年专利法》(“《专利法》”)第3(补)条对其专利申请所作的驳回决定。在其诉状中,申请人申请准许其演示被驳回专利申请的运作情况。被申请人专利主管官反驳称,所主张的发明看起来是轻率的,或者主张的事项违背既定自然法则。因此,该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补)条对于授予专利的要求。

在太阳能补充电源发明的申请中,申请人声称其独创了一种原动机,具体而言是一种旨在发电的机电装置,并且在太阳能不可用时仍可运行。申请人主张,由于浮力与重力作用,该装置不平衡的臂载荷会导致与这些臂相连接的轮式结构产生不平衡。随后,该结构沿导向轨道旋转,而该运动能够产生电能。

法院命令进行专利原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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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诉状中,发明人主张,被申请人专利主管官在未确定听证日期、亦未给予申请人陈述案情机会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以一项命令驳回了其复审申请。申请人提出复审旨在展示原型的运作情况。这将证明该专利申请中的权利主张。

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77(1)(蹿)条与第77(1)(驳)条,并结合《专利规则》第130(1)条与第130(2)条,请求法院指令专利主管官给予其合理机会,以演示所主张发明的运作情况。

被申请人专利主管官称,在作出驳回该专利申请的决定之前,申请人已被给予多次机会来演示该发明的运作情况。即便在复审程序中,此类机会也曾被反复给予申请人。被申请人专利主管官主张,尽管多次给予机会,申请人仍未能提出任何复审理由。因此,没有理由干预复审申请中作出的命令。

最后一次展示发明的机会

法院认为,没有理由干预被申请人专利主管官驳回复审申请的命令。法院严格适用《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7令第1规则对于处理复审申请的原则,同意被申请人专利主管官的意见,认定其第一份命令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错误。对于2025年6月的复审命令,法院亦持相同观点。

随后,法院审查了申请人请求获准展示其发明的申请。法院将申请人声称存在可运行的原型且可供展示这一事实纳入考虑。申请人主张,在第二被申请人面前另行举行一次听证时进行展示,将可证明其专利申请主张的有效性。尽管法院已在法律层面表明了立场,但仍认为给予申请人最后一次机会是公平的。法院考虑到,申请人在发明一项产物上确已投入心力,因此应给予其充分机会在主管机关面前展示该发明。法院以衡平原则作为其决定的基础,并依据《印度宪法》第226条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借此,法院确保了一项发明不致被浪费,并确保给予所有可能使该发明获得存续的机会。

法院规定原型展示期限

法院指令申请人应在四周内备妥原型,并在被申请人专利主管官面前进行展示。法院进一步指令被申请人专利主管官应允许申请人展示该原型的运作情况,并在四个月内作出阐明理由的决定。

法院根据衡平原则,对该争议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法院依据宪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申请人一次有限的机会来展示其发明的运作情况。本案表明发明的工作演示在推翻以轻率或违背既定自然法则为由驳回专利申请时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DPS Parmar LexOrbis 的特别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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