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概述日本国内加密资产与稳定币市场的最新趋势,详细介绍今年《支付服务法》的重大修订,探讨加密资产法律及税收框架的持续演变,包括近期有关代币化房地产权益及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变动。
加密资产与稳定币市场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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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内加密资产市场持续呈现扩张态势。根据日本虚拟与加密资产交易所协会的数据,截至2025年4月30日,已注册的加密资产交易业务提供商数量达到32家。截至2025年2月,现货交易量约为1.9万亿日元(131亿美元),保证金交易量约为1.5万亿日元。
截至2025年1月底,这些加密资产交易业务提供商累计开户数已超过1200万,总客户存款余额突破5万亿日元。金融厅针对投资者态度的调查显示,拥有投资经验的日本个人投资者中,7.3%持有加密资产,这一比例高于持有外汇交易或公司债券头寸的投资者。
在稳定币领域,加密资产交易公司SBI VC Trade于2025年4月开始支持美元锚定稳定币USDC。多家资金转移服务提供商正在探索在现有资金转移服务牌照的营业范围内发行日元锚定稳定币的可能性。日元数字货币DCJPY作为银行存款代币化系统的应用也在不断推进,GMO青空网络银行已发行,其他多个大型银行及网络银行的项目亦在进行中。
尽管市场持续增长,重大挑战依然存在。某国内主要加密资产交易业务提供商曾遭遇大规模黑客攻击,导致价值约3.05亿美元的比特币外流,凸显了加强客户资产保护措施的重要性。
此外,加密资产投资管理与咨询不当行为,以及未注册经营者的非法招揽活动也引发担忧。提升用户保护机制、加强对未注册企务的威慑力亦被认为是当务之急。
《支付服务法》修订要点
《支付服务法》对于加密资产与稳定币的修订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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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宽信托型稳定币(电子支付手段)的准备金要求。现行规定要求信托型稳定币(法律上定义为“电子支付手段”)发行人,须以活期存款及/或其他高流动性工具全额备付发行金额。修订后,允许发行人将最多50%的发行金额投资于本金损失风险极低的低风险资产。合格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叁个月以内的日本或美国国债,或可提前解约的定期存款。此举有望提升稳定币发行人的运营效率与国际竞争力。
- 设立“电子支付手段/加密资产服务中介”新类别。现行框架下,单纯作为加密资产交易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中介的实体,须遵守与成熟交易所同等严格的注册要求。修订案将不托管客户资产的中介机构划为一个独立的类别。这类中介仅专注于撮合(居间)交易,将有意买卖或兑换加密资产或电子支付手段的用户与已注册的加密资产交易服务提供商或电子支付手段交易服务提供商对接。由于不托管客户资产,这些中介免于履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由其主要合作机构承担,这些中介不直接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
- 引入境内资产保全命令。为防止加密资产交易业务提供商或仅从事现货交易(非衍生品)的电子支付手段服务提供商破产时客户资产跨境流出,修订案引入了新的法律机制。监管机构可下令要求相关提供商将资产留存于日本境内。早在2022年FTX日本子公司 破产时,日本就采取这样的措施让客户的资产留存在境内,事实证明该措施切实保护了客户利益。此次修订将资产留存令正式写入法条,成为法定工具。
加密资产法律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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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4月,日本还在积极完善其加密资产的法律和税收制度。执政的自民党奥别产3项目团队(奥别产3笔罢)已提交一份议案,主张将加密资产纳入《金融商品交易法》(贵滨贰础)适用范围,作为独立的一个资产类别。
该提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改变加密资产收益的税收待遇。现加密资产收益通常被归类为杂项所得,适用最高可达55%的累进税率,提案建议对这类收益征收单独的金融所得税,统一适用20%的固定税率。税收改革提案还包括:将加密资产交易所得纳入单独申报纳税系统,并引入亏损结转机制,允许纳税人用亏损抵扣未来叁年的收益。
金融厅于2025年4月发布题为《加密资产相关制度的审查》的文件,旨在平衡市场创新与用户保护。文件特别探讨了根据加密资产的功能对加密资产进行分类,并建立与受贵滨贰础规管的证券型代币(厂罢)监管相协调的监管体系。
对于加密资产交易所,目前的观点认为,无太大必要实行类似于传统金融商品交易所牌照制度的监管体系,或类似于金融工具公司自营交易系统适用规则的监管。
但业界同时也认识到,由于这些平台为多个交易方之间的集体交易提供了场所,适当的交易管理和系统开发是未来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要课题。
加密资产贰罢贵的引入也在加速推进。毕马威和蚕鲍滨颁碍的报告建议开发以日元计价的加密资产基准,并建立贰罢贵设立所需的法律和监管框架。预计未来的立法修订将为加密资产的“金融产物化”铺平道路。
房地产厂罢与有限合伙投资法(尝笔厂法)
重大法律变革同样影响了代币化资产及投资结构。
(1)贵滨贰础下的房地产证厂罢。根据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贵滨贰础修订,基于代币化房地产特定共同事业协议(房地产厂罢)的权利已纳入贵滨贰础监管。这些房地产厂罢现被归类为“代表以电子方式记录的可转让证券的权利”及类似工具,在法律上被视为贵滨贰础定义的证券。
这一变化意味着,经营这些代币化工具的房地产特定共同事业运营者(即依据《房地产特定共同事业法》运营的实体),不仅需要遵守《房地产特定共同事业法》,还需遵守贵滨贰础及其相关条例。
具体而言,如此类运营者自行发行或私募发行房地产厂罢,通常需注册为第二类金融工具业务运营者,或根据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别许可业务框架进行备案。
(2)有限合伙投资法(尝笔厂法)修订允许加密资产投资。尝笔厂法的修订使有限合伙公司(尝笔厂)可以收购和持有加密资产。此前,尝笔厂法对尝笔厂的允许业务范围有严格限定,修订后已将加密资产纳入其中。
法律修订后,风投资金可通过既有尝笔厂结构投向奥别产3相关的初创公司及其他利用加密资产经营的新兴公司。但须注意,并非所有类型的加密资产都必然成为合格的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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