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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印度 GST 2.0 到菲律宾税制大改革:政策变化正在推动亚洲各地建立更简化、更公平的税收体系

 

2025年:印度间接税法的新篇章

2025年已成为印度间接税法发展历程中的关键性转折之年。尽管自2017年商品和服务税(GST)实施以来,GST体系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但今年标志着一次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转变。一方面,政府推出了新一代改革方案,即通常所说的的“GST 2.0”。另一方面,GST法律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修订和裁定。本文将探讨其中的一些变化及其对公司和消费者的影响。

混合型还是复合型?

在印度酝酿GST 2.0之际,一个棘手的问题浮出水面,即“复合供应”和“混合供应”之间的区别及其税务处理。根据印度GST法律,复合供应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有)的供应,它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自然地捆绑在一起并同时提供,其中一种是主要供应,另一种是辅助供应。相比之下,混合供应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以单一价格提供的单独供应,且不构成复合供应。

捆绑供应的概念并非印度独有,它已被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欧盟和爱尔兰等全球多个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痴础罢/骋厂罢)法域广泛采用。捆绑供应的定义和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几乎一致,但马来西亚2014年《商品及服务税法》除外,其复合供应的范围更广,不仅限于辅助供应,还包括整体性、附带性或搭售性供应。

对于如何确定某项供应是否属于自然捆绑、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供应还是属于混合供应的判断标准,印度法律、判例以及国际司法判例中已提供了各种解释说明,例如著名的“卡片保护计划案”、Levob Verzekeringen案等。一些判断指标包括货物的性质、客户的认知、货物的经济可分割性等。

Shivam Mehta
Shivam Mehta
执行合伙人
Lakshmikumaran & Sridharan Attorneys
新德里办事处
邮箱: shivam.mehta@lakshmisri.com

印度与全球其他法域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定义,而在于税收处理的框架设置和实际采取的保障措施。在印度,对于复合供应,整个供应组合按主要供应适用的税率征税;对于混合供应,整个供应组合则按其中任何单一组成部分适用的最高税率征税。

举例来说:如果一块价值5印度卢比(0.06美元)的巧克力(适用18%的商品及服务税)和一块价值50印度卢比的乐事巧克力(适用5%的商品及服务税)捆绑在一起,以52印度卢比的统一价格打包出售,则该供应将被视为混合供应,因为这些商品并非自然捆绑,且可以单独供应,从而需适用18%的商品及服务税。

因此,印度对捆绑供应的分类可能会导致一些非常荒谬的结果,因为即使是单一价格供应组合中包含一件次要的辅助商品,也可能使商品被归入“混合供应”类别,并迫使整个供应组合按其中最高税率征税。

在其他法域,这种复杂性并不那么突出,原因有二。首先,许多国家允许对混合供应进行应税部分分摊,从而只对应税部分(而不是整个供应组合)征税。

其次,澳大利亚等法域引入了最低限度规则,即供应组合中的附加物品价值低于规定阈值。即使某项物品是混合供应的一部分,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将其视为整体、辅助或附带部分,这使得这些规则对纳税人而言更具可操作性。

将印度立法与全球实践相比较,由于缺乏合理的、按比例课税的方法以及最低限度规则,公司最终会为整个供应组合支付最高的税款,仅仅因为其中一部分适用较高的税率。

对于主要产物的GST税率已降低(5%),但促销优惠的GST税率仍保持在18% 的公司而言,上述问题更为严峻,因为根据混合供应条款,这将导致整个供应组合按照18%的税率征税。

鉴于印度现行的税收规定,纳税人正积极寻求各种方法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13%的额外税负。一个值得探讨的领域是:当促销品以免费形式提供,并对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免(滨罢颁)进行转回时,交易的性质是否会因此发生变化。

具体而言,这种供应是否可以被视为不属于“混合供应”范畴?判例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全面且审慎的分析。

印度政府亟需重新审视其骋厂罢条款,并对捆绑供应采取更为务实的态度。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来界定哪些商品和服务属于“自然捆绑”,哪些属于“辅助性”。此外,引入与其他法域类似的最低限度规则将有助于提供亟需的明确性。如果缺乏此类保障措施,公司可能难以有效地制定促销方案,这非但不能简化税务管理,反而可能扼杀创新并增加法律纠纷。

折扣方案

Tanya Garg
Tanya Garg
副主任
Lakshmikumaran & Sridharan Attorneys
新德里办事处
邮箱: tanya.garg@lakshmisri.com

作为 GST 2.0 改革的一部分,折扣方案的处理方式也将发生变化,原因是取消了要求在供应前必须确定折扣并将折扣与原始供应挂钩的强制性条件。

虽然这一变化对行业有利,但也引发了人们对何种安排符合折扣资格的困惑,尤其是在骋厂罢实施之前,对于“折扣”一词含义的法律界定已根深蒂固,要求必须有事先约定的安排。

行业正在适应骋厂罢第251/08/2025号通函中对于第叁方折扣的澄清性规定。该通函要求制造商和最终客户之间必须达成以折扣价供应商品的协议,才能将制造商提供的折扣计入经销商向最终客户所做供应的应税价值中。

国际法理学在此方面已基本达成一致,认为此类款项应纳税,原因是制造商的付款与经销商和客户之间的供应存在直接联系,而不论经销商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协议。

尽管该通函似乎偏离了既定立场,但它可能对纳税人有利。然而,何谓“有效协议”以及此类情况是否属于第叁方对价范畴等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如果当局机构不作澄清,纳税人可能被迫寻求司法干预来解决这些模糊之处。

平行程序

随着骋厂罢法律的逐步完善,纳税人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不同税务机构就相同问题启动多重程序。这些多重程序阻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迫使纳税人向更高级别的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由于各高等法院曾做出相互冲突的裁决,有关事宜最终由最高法院在M/s Armour Security (India) Ltd. 一案作出裁决。最高法院认为,当局机构完全有权采取搜查、扣押和发出传票等初步调查行动,直至得出合理结论。

但是,一旦调查取得合理结论(不仅包括裁定,还包括责令说明理由的通知,或者决定彻底结案),就不得再就同一问题启动平行程序。

尽管已有明确的裁决,但中央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仍就相同问题向纳税人发出大量的平行通知。在大量的情况下,即使同一个问题在同一时期已经被发出了责令说明理由的通知书或者结案函,仍有税务机关再次发出通知。

这种做法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也会扰乱公司的日常运营。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发布明确的指导方针,以防止此类本可避免的诉讼,并确保程序的一致性。

总结

近期商品及服务税(骋厂罢)法律实施的一系列改革,包括逐步取消补偿附加税、降低税率档次、自动退税以及简化注册和合规流程,都清晰地体现了政府精简税收结构的意图。然而,政府必须及时发布澄清文件,以解决现有的漏洞和模糊之处。

随着印度持续融入全球经济,将其商品和服务税(骋厂罢)法律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将有助于提高一致性,并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全球竞争力。

LAKSHMIKUMARAN & SRIDHARAN ATTORNEYS
7th Floor, Tower E, World Trade Centre,
Nauroji Nagar
New Delhi – 110 029, India
邮箱: arnab.bhattacharya@lakshmisri.com
电话: +91 8287613705


菲律宾税收政策的发展

菲律宾财政部推行了一项分阶段的综合性税收改革计划,该计划始于2018年《加速和包容性税收改革法》的颁布,并于2025年随着《资本市场效率促进法案》(颁惭贰笔础)的通过而完成,该法案是该计划的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改革方案。整体来看,这些措施共同体现了菲律宾持续致力于构建更简单、更公平和更高效的税收体系,并营造能够适应区域和全球经济变化的营商环境。

公司复苏和税收激励法案》(CREATE法案)

Deborah S Acosta-Cajustin
Deborah S Acosta-Cajustin
资深合伙人
PunoLaw 律师事务所
马尼拉
电话: +63 2 8631 1261
邮箱: dsacosta@punolaw.com

第11534号共和国法案,即《公司复苏和税收激励法案》(颁搁贰础罢贰法案),于2021年4月11日生效。该法案旨在提升公司税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建立更具适应性和全球竞争力的税收激励制度,并为公司的复苏提供支持。

《公司复苏和税收激励法案》对《国家税务法典》(简称《税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将国内外公司的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降至25%。对于净应税所得额超过500万比索(84,900美元)且总资产(不包括办公场所、厂房和设备所在土地)不超过1亿比索的本国公司,可适用较低的 20%税率。

该法案还对全国的税收激励机制进行了全面改革,以建立一个更具适应性和全球竞争力,并以绩效为基础、具有针对性、受时间限制且透明的税收激励体系。注册商业公司(搁叠贰蝉)可以选择享受所得税免税期(滨罢贬)或强化扣除机制(贰顿搁)。在激励期届满后,注册公司将根据其在投资促进机构的注册条款,适用5%的特殊公司所得税,或者按照一般税率纳税。

《公司复苏和税收激励法案——最大化重振经济机会》(CREATE MORE法案)

第12066号共和国法案,即《公司复苏和税收激励法案——最大化重振经济机会》(CREATE MORE法案),于2024年11月28日生效,对《公司复苏和税收激励法案》中提出的激励措施框架进行了完善和扩展。其关键改革之一是将注册商业公司(无论是国内公司还是外国常驻公司)在强化扣除机制下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 25%降至 20%。

除了降低所得税税率外,CREATE MORE法案还进一步扩大了可扣除项目的范围,以提高运营效率。例如,电力费用的可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了100%,直接惠及了高能耗行业。

此外,该法案还对净经营亏损结转(狈翱尝颁翱)规则进行了更为灵活的调整,允许公司在其所得税免税期(滨罢贬)最后一年结束后的五年内结转亏损,而在此之前,亏损只能在商业运营开始后的前叁年内结转,而此时公司仍处于所得税免税期间,通常尚未产生可用于抵扣狈翱尝颁翱的应税收入。

Keanu P Casta?eda
Keanu P Casta?eda
律师
PunoLaw 律师事务所
马尼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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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kpcastaneda@punolaw.com

此外,CREATE MORE法案明确指出,5%的特殊公司所得税将取代所有国家和地方税收,包括地方费用和收费。同时,《税法》新增了一条规定,允许地方政府单位(LGUs)对注册商业公司按其总收入征收不超过2%的地方税。该地方税在所得税免税期或强化扣除机制期间取代所有地方税、费用和收费,从而在国家层面的投资激励与地方财政收入之间取得平衡。

CREATE MORE法案还完善了对于注册进口公司和注册高价值国内市场公司在进口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以及在本地采购环节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相关规定。

该法案现已明确将与注册出口公司和注册高价值国内市场公司的注册活动直接相关的交易纳入适用范围,例如清洁、安保、财务、咨询、营销和行政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法律和会计支持等。此项澄清消除了长期以来因规定不够明确而导致争议,并造成享受增值税相关优惠延误的情形。

最后,鉴于全球正在向灵活工作模式转变,CREATE MORE法案强调,注册商业公司可以采用混合办公、远程办公等灵活工作安排,只要满足合规性和报告要求,即可继续享受税收激励。这一政策与全球商业趋势相一致,并有助于提升劳动力的适应性。

《不动产估价和评估改革法案》(RPVARA法案)

第12001号共和国法案,即《不动产估价和评估改革法案》(搁笔痴础搁础),于2024年7月5日生效。该法案旨在解决菲律宾税收中长期存在的一个混乱问题,即不动产的正确估值问题。

在搁笔痴础搁础法案实施之前,不动产估值存在冗余。国家政府通过国家税务专员以及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评估员同时拥有确定不动产估值的权力。更复杂的是,每个地方政府单位都可自行采用其估值依据和标准,而这些标准仅适用于其辖区范围。

搁笔痴础搁础法案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立市场价值确立为所有不动产的唯一评估基准,从而无需进行重复评估,并简化不动产税以及其他基于不动产评估的税种的评估流程。

John Edcel Q Andes
John Edcel Q Andes
律师
PunoLaw 律师事务所
马尼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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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jqandes@punolaw.com

为实现这一标准化目标,地方政府财政局被授权制定并维护菲律宾估价标准(笔痴厂),使其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这些标准将指导地方评估员编制市场价值表(厂惭痴蝉)。这些市场价值表将作为地方和国家税收的统一估价基础。

然而,上述改革能否成功实施仍有待观察,因为各地方政府单位的市场价值表在搁笔痴础搁础法案生效后的两年过渡期内(直至2026年7月4日)仍在确定中。

搁笔痴础搁础法案的另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且最新的不动产交易与申报电子数据库。该数据库将在遵循地方政府财政局制定的指导方针的前提下,免费向关键利益相关方提供,包括地方政府单位、国家政府机构以及私营部门。

除了提高透明度之外,该数据库还将通过协助评估员更新和修订市场价值表来改善税收管理。与此相关,搁笔痴础搁础法案还要求地方政府单位通过税收地图技术、软件支持的估值系统以及计算机化的记录管理,实现对不动产税的自动化管理。

最后,搁笔痴础搁础法案还通过为生效前未缴纳不动产税及其罚款、附加费和利息的纳税人提供税收宽免,以激励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遵守纳税规定。该税收宽免可在该法案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或直至2026年7月4日。

《资本市场效率促进法案》(CMEPA法案)

第12214号共和国法案,即《资本市场效率促进法案》(颁惭贰笔础),于2025年7月1日生效。该法案旨在通过简化税务管理、统一税率以及降低投资者进入壁垒,增强菲律宾资本市场的效率,并以此吸引更多投资。

《资本市场效率促进法案》对关键投资相关税种实施了统一的减税措施。例如,对于通过本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股票,其股票交易税已从0.6%降至销售总价(即所售股票的货币价值总额)的0.1%。按照标准化政策,这一降低后的0.1%的税率同样适用于通过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国内股票。

对于未上市的国内股票,原有的针对净资本收益的15%的最终资本利得税(颁骋罢)仍保持不变,但该15%的资本利得税的适用范围现已扩大至国内公司及居民出售的未上市外国股票,从而为投资外国证券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需要指出的是,此前未上市外国股票的资本利得需按累进税率缴纳,个人居民投资者的税率最高可达35%,而公司则适用20%至2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

首次发行股票的印花税已与债务工具和债券的印花税标统一,均按交易价值的 0.75%征收,此前则按股票面值的1%征收。

《资本市场效率促进法案》将大多数形式的被动投资收益的税收统一设定为 20%的固定税率,从而简化了合规流程并提高了透明度。通过这些改革,菲律宾的投资市场在区域内的竞争力将得到增强,并对国内外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PUNO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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