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已成为印度间接税法发展历程中的关键性转折之年。尽管自2017年商品和服务税(GST)实施以来,GST体系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但今年标志着一次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转变。一方面,政府推出了新一代改革方案,即通常所说的的“GST 2.0”。另一方面,GST法律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修订和裁定。本文将探讨其中的一些变化及其对公司和消费者的影响。
混合型还是复合型?
在印度酝酿GST 2.0之际,一个棘手的问题浮出水面,即“复合供应”和“混合供应”之间的区别及其税务处理。根据印度GST法律,复合供应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有)的供应,它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自然地捆绑在一起并同时提供,其中一种是主要供应,另一种是辅助供应。相比之下,混合供应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以单一价格提供的单独供应,且不构成复合供应。
捆绑供应的概念并非印度独有,它已被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欧盟和爱尔兰等全球多个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痴础罢/骋厂罢)法域广泛采用。捆绑供应的定义和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几乎一致,但马来西亚2014年《商品及服务税法》除外,其复合供应的范围更广,不仅限于辅助供应,还包括整体性、附带性或搭售性供应。
对于如何确定某项供应是否属于自然捆绑、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供应还是属于混合供应的判断标准,印度法律、判例以及国际司法判例中已提供了各种解释说明,例如著名的“卡片保护计划案”、Levob Verzekeringen案等。一些判断指标包括货物的性质、客户的认知、货物的经济可分割性等。

执行合伙人
Lakshmikumaran & Sridharan Atto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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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与全球其他法域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定义,而在于税收处理的框架设置和实际采取的保障措施。在印度,对于复合供应,整个供应组合按主要供应适用的税率征税;对于混合供应,整个供应组合则按其中任何单一组成部分适用的最高税率征税。
举例来说:如果一块价值5印度卢比(0.06美元)的巧克力(适用18%的商品及服务税)和一块价值50印度卢比的乐事巧克力(适用5%的商品及服务税)捆绑在一起,以52印度卢比的统一价格打包出售,则该供应将被视为混合供应,因为这些商品并非自然捆绑,且可以单独供应,从而需适用18%的商品及服务税。
因此,印度对捆绑供应的分类可能会导致一些非常荒谬的结果,因为即使是单一价格供应组合中包含一件次要的辅助商品,也可能使商品被归入“混合供应”类别,并迫使整个供应组合按其中最高税率征税。
在其他法域,这种复杂性并不那么突出,原因有二。首先,许多国家允许对混合供应进行应税部分分摊,从而只对应税部分(而不是整个供应组合)征税。
其次,澳大利亚等法域引入了最低限度规则,即供应组合中的附加物品价值低于规定阈值。即使某项物品是混合供应的一部分,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将其视为整体、辅助或附带部分,这使得这些规则对纳税人而言更具可操作性。
将印度立法与全球实践相比较,由于缺乏合理的、按比例课税的方法以及最低限度规则,公司最终会为整个供应组合支付最高的税款,仅仅因为其中一部分适用较高的税率。
对于主要产物的GST税率已降低(5%),但促销优惠的GST税率仍保持在18% 的公司而言,上述问题更为严峻,因为根据混合供应条款,这将导致整个供应组合按照18%的税率征税。
鉴于印度现行的税收规定,纳税人正积极寻求各种方法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13%的额外税负。一个值得探讨的领域是:当促销品以免费形式提供,并对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免(滨罢颁)进行转回时,交易的性质是否会因此发生变化。
具体而言,这种供应是否可以被视为不属于“混合供应”范畴?判例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全面且审慎的分析。
印度政府亟需重新审视其骋厂罢条款,并对捆绑供应采取更为务实的态度。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来界定哪些商品和服务属于“自然捆绑”,哪些属于“辅助性”。此外,引入与其他法域类似的最低限度规则将有助于提供亟需的明确性。如果缺乏此类保障措施,公司可能难以有效地制定促销方案,这非但不能简化税务管理,反而可能扼杀创新并增加法律纠纷。
折扣方案

副主任
Lakshmikumaran & Sridharan Attorneys
新德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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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 GST 2.0 改革的一部分,折扣方案的处理方式也将发生变化,原因是取消了要求在供应前必须确定折扣并将折扣与原始供应挂钩的强制性条件。
虽然这一变化对行业有利,但也引发了人们对何种安排符合折扣资格的困惑,尤其是在骋厂罢实施之前,对于“折扣”一词含义的法律界定已根深蒂固,要求必须有事先约定的安排。
行业正在适应骋厂罢第251/08/2025号通函中对于第叁方折扣的澄清性规定。该通函要求制造商和最终客户之间必须达成以折扣价供应商品的协议,才能将制造商提供的折扣计入经销商向最终客户所做供应的应税价值中。
国际法理学在此方面已基本达成一致,认为此类款项应纳税,原因是制造商的付款与经销商和客户之间的供应存在直接联系,而不论经销商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协议。
尽管该通函似乎偏离了既定立场,但它可能对纳税人有利。然而,何谓“有效协议”以及此类情况是否属于第叁方对价范畴等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如果当局机构不作澄清,纳税人可能被迫寻求司法干预来解决这些模糊之处。
平行程序
随着骋厂罢法律的逐步完善,纳税人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不同税务机构就相同问题启动多重程序。这些多重程序阻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迫使纳税人向更高级别的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由于各高等法院曾做出相互冲突的裁决,有关事宜最终由最高法院在M/s Armour Security (India) Ltd. 一案作出裁决。最高法院认为,当局机构完全有权采取搜查、扣押和发出传票等初步调查行动,直至得出合理结论。
但是,一旦调查取得合理结论(不仅包括裁定,还包括责令说明理由的通知,或者决定彻底结案),就不得再就同一问题启动平行程序。
尽管已有明确的裁决,但中央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仍就相同问题向纳税人发出大量的平行通知。在大量的情况下,即使同一个问题在同一时期已经被发出了责令说明理由的通知书或者结案函,仍有税务机关再次发出通知。
这种做法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也会扰乱公司的日常运营。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发布明确的指导方针,以防止此类本可避免的诉讼,并确保程序的一致性。
总结
近期商品及服务税(骋厂罢)法律实施的一系列改革,包括逐步取消补偿附加税、降低税率档次、自动退税以及简化注册和合规流程,都清晰地体现了政府精简税收结构的意图。然而,政府必须及时发布澄清文件,以解决现有的漏洞和模糊之处。
随着印度持续融入全球经济,将其商品和服务税(骋厂罢)法律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将有助于提高一致性,并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全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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