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5)》明确指出,法院依法作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具有反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支持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救济。2025年3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2020-2024)》,建议公司提升商业秘密诉讼应对能力,并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包括申请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及行为保全等。全国首例涉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的侵害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案——(2024)沪0115行保2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迅速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披露或使用相关内容。上述司法动态反映出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申请行为保全遏制侵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彰显知识产权案件“快保护”趋势,旨在防止“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不利后果,为公司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通常围绕以下五个核心要件展开:一是权利基础,二是侵权可能性,叁是是否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四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的衡量,五是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案例,分析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并探讨公司在申请行为保全时应当注意的关键事项。
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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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的前提是申请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主张明确且权利状态稳定。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申请人需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叁性”标准(非公知性、保密性及价值性)。具体而言,申请人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划清其与公知信息的界限;提交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证据,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立涉密区域、采取物理及技术限制措施等;通过商业秘密载体、形成过程等证据链,证明对该商业秘密享有稳定的合法权益。
侵权可能性
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鉴于行为保全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法院一般认为申请人只需证明其胜诉具有“优势可能性”即可。因此,申请人应提前固定侵权证据,例如:通过监控、聊天记录、系统后台数据(访问日志、云文档操作记录等)固定接触事实。
是否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中国法律明确列举了“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申请人的人身权利(如商誉或发表权等)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引发更大范围的侵权且显着增加申请人损失;或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等。在
(2024)沪0115行保2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对申请人市场竞争力、用户群体、商业布局及声誉的影响,从多个方面分析了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害,最终裁定支持诉前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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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难以弥补”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模糊性,法院通常不会直接评述损害如何才能达到“难以弥补”的程度。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申请人应根据涉案商业秘密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产业发展特点、被控侵权人行为性质(如被控侵权人是否通过公开网站全面披露涉侵权信息)、多角度举证侵权人的披露行为会导致的损害后果,以证明达到“难以弥补”的程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衡量。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会衡量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一般而言,禁止被申请人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相对有限,尤其当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例如,在首例针对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诉前禁令案件——(2024)苏05行保1号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博世公司针对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技术秘密信息发送至个人邮箱的行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裁定禁止其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评估行为保全措施时,通常仅在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环境保护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时,才会认定该措施可能对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实践中,申请人可从以下角度主张行为保全不影响公共利益:(1)涉案产物不具有公共产物的属性;(2)产物提供者为完全市场化的经营主体;(3)商业秘密案件所涉及的权益主要属于私权范畴,与公共利益无涉。
另外,为提高行为保全申请的支持率,权利人除需充分证明相关法律要件外,还应严格遵循程序性要求,包括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明确具体的请求事项,并积极应对法院可能安排的听证程序。此外,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应当及时与外部律师沟通,迅速采取法律行动,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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