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毋庸置疑,法律事实的认定在争议解决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口口相传着那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仲裁程序中,证据提交并非简单的材料堆砌。好的举证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仅需深刻理解“法律事实”的证明目标,更需精心组织证据,根据案情需要进行证据编排。
证明逻辑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当事人/代理人举证的目的在于通过程序配合仲裁庭来认定法律事实,证据的选取和编排也就显得非常重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证据的编排逻辑可粗浅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按照时间发展顺序梳理;第二类则是按照模块梳理,即区分具体问题或争议焦点。
这两类编排逻辑并不冲突,可以双管齐下,比如用一组证据来证明对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同时按照时间顺序来梳理这一模块项下的证据内容。
此外,应当避免堆砌型的证据材料和模糊的证明目的,比如仅仅为证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开票义务”而提交几十张发票。合同约定的开票要求、每张发票的开具时间和金额、全部发票的总额等,均是当事人应梳理的内容。
仲裁庭不是慈爱的父母。试想当事人提交了大量杂乱无章的证据,使得仲裁庭不得不在庭审的事实调查环节中,耗费大量时间替当事人梳理证据,必然会影响庭审效果。理想的举证应是各方配合书面意见,把己方视角的故事讲好、讲完整,其他工作则交给仲裁庭。
证据规范
证据提交的规范性是“方便他人即方便自己”这一原则的充分体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下称“北仲”)自2022年1月起施行的《仲裁规则》第叁十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装订,标明序号和页码,并附证据清单,简要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只要按照这条规范准备证据,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在证据材料较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准确的序号和页码,庭审中很容易造成指向不清,进而耽误时间。反之,有了序号和页码不仅便利庭审,而且代理人能够在书面意见中提到关键事实时指向相应的证据位置,引起仲裁庭的注意。
此外,在多轮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应注意以提交日期和证据编号等线索进行区分。如不得不当庭补充提交少量证据,也应按照规范形式附上证据清单。通常情况下,仲裁庭不会于庭后立刻起草裁决。待收齐材料开始起草裁决时,仲裁庭往往需要重温整个案件。如果证据均按规范提交、清晰明了,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仲裁庭快速回顾案件事实。
时限要求
仲裁案件一裁终局的特性要求当事人必须充分提交所有能提交的证据,避免因疏忽而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当事人也不能隐瞒证据,否则后续可能面临裁决被撤销的风险。
另外,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庭要求的时限内提交证据,以避免承担对己方不利的后果。仲裁庭有权不予接受超期的证据材料;即使接受,也要给其他方当事人留出质证的时间,进而导致程序拖延。
北仲部分案件的仲裁庭会在庭前发出仲裁通知或一号程序令,部分国际程序案件会涉及庭前会议,以提前安排证据提交等事项。当事人亦会使用雷德芬表格或责令对方提交证据的申请,促使双方于正式开庭前尽量开示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证据。不仅仲裁庭在庭前充分阅卷,当事人也能充分了解其他方的主张,有利于凸显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当庭的“证据突袭”往往给仲裁庭造成困难。临时提交大量重要证据并不利于厘清己方的主张,也不符合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庭后,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仲裁庭仍会留出补充证据的提交期限。大部分仲裁案件仅有一次开庭,因此,根据庭审情况以及仲裁庭关心的问题,及时庭后补充提交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缺席案件中的特殊要求
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案件的程序推进和事实认定更容易出现风险。被申请人缺席、不发表意见,并不等于自认。在司法监督程序中,如果存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况,则将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因此,缺席案件申请人更应该重视举证。申请人可在开庭前根据具体情况与办案秘书进行沟通,如果案件大概率为缺席或者部分缺席案件,则应该尽量提前准备好证据原件以供仲裁庭核对。
由于仲裁案件大多涉及合同纠纷,作为立案依据的合同原件固然是重中之重,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其他重要证据也应尽量出示原件。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一般不收取证据原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仅需要提交复印件,并应在庭审结束后妥善保存证据原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秘书彭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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