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管理赋能维权新思路

作者: 王桂香,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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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维权通常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商业秘密维权更是如此。商业秘密案件因举证不力而未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居高不下,主要体现在原告难以有效证明其对所主张信息的所有权、难以有效证明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以及缺乏确凿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具体的侵权行为。要解决这些问题,权利人既要注重证据收集和举证策略,更应着力提升商业秘密管理水平,构建完善的保密防护体系。

权利人适格的证明

Grace Wang, W&H Law Firm
王桂香
全国知产专委会执行
主任、北京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合伙人
炜衡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86 1403 8220
电子信箱:
wangguixiang@weihenglaw.com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需证明自身或许可人是所主张保护信息的权利人,即原告对其主张的信息享有权利。原告在明确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并提供相应载体后,可能面临被告对其适格性的质疑。具体而言,若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由公司员工完成,原告需提交公司制度、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及项目责任书等证据,以证明该商业秘密依据制度或协议归属于原告或许可人;若商业秘密信息是委托外部开发、合作开发或受让获得,则原告需要提供相应的协议、协议履行等证据,以证明该商业秘密通过约定明确归属于原告或许可人。尤其是商业秘密载体显示原告或许可人以外的主体信息时,原告更应强化此类权属证据。

因此,公司应注重日常的商业秘密管理等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规范与员工及外部公司的合同约定及履行,做好文件管理工作,为维权时的适格证明奠定基础。

商业秘密要件的证明

原告还需要证明所主张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即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其中,保密性要求与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密切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认定保密措施时须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且呈现逐步趋严的态势。同时,被告针对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可识别性和适当性提出的抗辩,也会直接影响最终认定结果。即便采用相同的保密措施,因被告质疑程度不同,认定结果亦可能存在差异。

基于此,公司应当保持严格的保密标准,避免因标准降低而面临法律风险。建议公司加强日常管理,在完善制度、协议等书面保障的基础上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实施分级保护。通过采取对信息、人员、场所的全方位的保护措施,不仅能满足诉讼中的保密性认定条件,更能从源头上防范泄密风险。

即便公司在权衡工作效率、成本投入和保密效果后决定不采取强保护措施,也应将泄密路径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并确保泄密事件发生时有迹可查,实现“可控、可查、可预防”的管理目标。

侵权行为的证明

原告对所主张的被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实践中,权利人事后发现遭侵权时往往难以查找侵权痕迹,无法追溯他人获取、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况。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叁十二条第二款允许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后转移举证责任,但加强内部商业秘密管理仍然是防范侵权的最有效方式。只有建立严密的管理体系,才能有效追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两类源头侵权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正当获取后违约或违规披露商业秘密。

公司应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商业秘密管理。对内,应严格限定商业秘密的知悉、保存与流转范围,按实际工作需求开放访问权限。核心措施包括:(1)建立信息生成即加密的流程规范;(2)限制非必要流转,完善审批与解密机制;(3)对有权限员工的外发、拷贝等行为加以规范、限制或记录。相关措施能有效控制商业秘密的流转范围,即使泄密也能迅速定位潜在泄密人员及路径,继而展开追查。既能增强涉密员工的保密意识,还能形成有效震慑,整体降低泄密风险。

对外,建议对重要信息采取全链条加密传输,并督促外部供应商和合作伙伴提升商业秘密管理标准,避免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短板。

综上,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提升和完善,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便利维权,更在于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公司需建立科学、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王桂香是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知产专委会执行主任、北京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86 1403 8220以及电邮 wangguixiang@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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