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笔者赴新加坡为新加坡法律学会培训授课,并顺道重游了当地众多博物馆中的其中一个——亚洲文明博物馆。
馆中最着名的藏品系列之一,即是1998年从一艘中国沉船中打捞出水的大量文物。这是一艘贸易商船,九世纪在爪哇海印度尼西亚勿里洞岛附近沉没。这批藏品被命名为唐代沉船“黑石号”,共有超过六万件完好保存的唐代中国产陶瓷制品,并伴有其他各类文物。
本期专栏即以沉船为引,探讨有关沉船归属的国际法框架,以及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进而引申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和争议。此外,本文还将以另一艘着名沉船“哥德马尔森号”的发现为例展开论述,最后简要阐述中国内地法律的立场。
国际法框架
历史上,天气、冲突或撞击暗礁等海上事故造成船只沉没的事件时有发生。泰坦尼克号的沉没便属其中最着名者。船上不仅有罹难的乘客和船员,亦载有高价值的货物和珍品,如黄金。这恰恰是商人和“宝藏猎人”寻觅沉船位置、打捞“失落宝藏”的动因所在。
沉船所蕴藏的历史与文化价值极为丰厚,一旦沉船被发现、货物被打捞出水,诸多道德和法律问题便随之而来。例如,宝藏猎人能否仅凭其率先发现货物而主张所有权?能否将货物用作商用?又或者,货物应归属来源国?货物是否应被视为全人类共享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甚至有人主张,沉船自始便不该被扰动,保持原址原状,留待历史研究方为上策。
倘若沉船位于任何国家都不享有主权的国际水域,又该如何处置?
目前,对于从沉船打捞货物的行为,主要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法规的初衷是保护水下文化遗产,防止寻宝和商业打捞破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国际法依据。《公约》承认“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各国人民和各民族的历史及其在共同遗产方面的关系史上极为重要的一个内容”。
《公约》第二条明确了其目标和总则,包括:
- 缔约国应开展合作,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 缔约国应根据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为全人类之利益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 在允许或进行任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之前,就地保护应作为首选;
- 打捞出来的水下文化遗产必须妥善存放和保管,以便长期保存;
- 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
此外,第四条规定,本公约所指的活动不适用国内打捞法和打捞物法,而根据后者,找到无主物的人可主张所有权。只有在活动获得主管部门授权,且保证打捞出水的所有水下文化遗产能够获得最大保护的前提下,此类活动才得以展开。
《公约》将文化完整性和文物保存放在首位,并禁止商业活动。
截至目前,已有81个国家正式批准《公约》,并将其内容写入国内法。而没有批准的部分国家,如澳大利亚和中国,亦已颁布国内法,落实《公约》主要原则,例如国家对位于领海内的沉船的文化遗产享有所有权。
“哥德马尔森号”沉船
哥德马尔森号是一艘荷兰商船,于1752年在印度尼西亚宾坦岛触礁。船上货物最初被运至南京,故亦被称为“南京号”;随后运往广州,并在广州装载到哥德马尔森号,再运往印度尼西亚的一处商贸基地,最后前往荷兰。
货物包括25万件中国产青花瓷,原计划售往印度尼西亚和欧洲市场,后来其中的15万件被打捞出水。
1986年,数名商业打捞人发现并打捞了该沉船,但他们无意保存遗迹或记录考古细节。货物随后在荷兰拍卖,成交价高达1000万英镑(按2026年币值折算,约合3000至5000万美元),创下当年创纪录。
事实上,哥德马尔森号装载的主要货物是后来风靡欧洲的中国茶叶。为保护瓷器,茶叶被装入木箱,瓷器则置于箱中。从沉船中抽除茶叶后,瓷器得以完好保存。同时被发现的还有金条。
哥德马尔森号的打捞活动引发了极大争议。商业打捞人称沉船位于国际水域,但印尼官方则表示打捞活动在其领海进行,质疑其合法性。
下文贴出私人收藏的两件“南京号”瓷器照片。收藏家同意将照片用于本期专栏。
中国内地的法律立场
中国没有正式批准《公约》,但已颁布国内法对文物保护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颁布,2024年最近一次修正)第五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另外,第叁十四条最后一句规定如下: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叁条确认了上述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另外,国务院发布《对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因此,在中国境内地下或领海发现的所有文物,均归国家所有。
对于中国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适用,笔者有第一手经验。2001年,作为在上海执业的外国律师,笔者收到几位中国建筑工人的问询。这几位工人在为一个外资建筑项目挖掘开凿时,发现一批埋藏于地下的金块。他们问该如何处置这堆金块,作者经与一位中国律师确认商议后,遗憾地告诉他们:金块归国家所有!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商业法中心公司法与金融监管研究项目联合副主任兼亚洲法律中心荣誉副主任(商业法)。葛安德亦曾在澳大利亚国内外多家组织、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担任顾问。于2020年至2024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特别顾问兼代理总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