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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和台湾都在法律上确立了商业秘密的特殊地位,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依然困难重重,专家们仍然保持谨慎态度。

菲律宾商业秘密法律一览

菲律宾法律承认商业秘密的特殊地位。首先,《知识产权法典》明确规定,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并纳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罢搁滨笔厂)的相关条款。

美国等部分国家会颁布一部基础性示范法,比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该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规定了与其侵权相关的诉讼请求,将普通法原则写入法典,已被47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采纳。

德国有新颁布的《商业秘密法》,保护机密性的专有技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不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

巴西、中国和菲律宾等其他国家则没有统一、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的保护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例如一般知识产权法律、包含商业秘密侵权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和《刑法典》。

除罢搁滨笔厂外,还有下列法规和判例进一步要求保护未披露信息,确立了菲律宾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

法律规定

Rogelio Nicandro
Rogelio Nicandro
高级合伙人
Romulo
马尼拉
电话: +63 2 8555-9555 / +63 2 8848-0114
邮箱: Rogelio.Nicandro@Romulo.com

《修正刑法典》(搁笔颁)禁止泄露商业秘密。搁笔颁第291条规定普通公司经理或雇员泄露因职责关系获悉的商业秘密的罪行。

而《修正刑法典》第292条则特别适用于制造业或工业公司的负责人、雇员或工人。禁止泄露的信息涉及其所在工厂的制造工艺。违法者将被处以监禁和罚金。

此外,《国家税务法典 》(NIRC)禁止诱使国内税务官员非法泄露商业秘密。NIRC第278条规定,对“任何促使或诱使国内税务局官员或雇员泄露其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获知的有关纳税人业务、收入或遗产的任何机密信息的人员”,将处以监禁和罚金。

根据《第6969号共和国法案》,又称《有毒物质、有害物质和核废料控制法》,公众可查阅有关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记录。然而,该法案第12条明确规定,如果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的记录含有商业秘密,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可对其记录保密,限制查阅权。

这些信息包括生产和销售方法、制造商独有的工艺流程,以及其他可能对该制造商、加工商或分销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只有在医学研究或科学机构因对接触化学物质人员进行医学诊断和治疗而需要相关信息时,才有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第7394号共和国法案》,又称《菲律宾消费者法案》确立了工业行为标准。该法第40条规定生产方法或工艺属于商业秘密,应受保护,不得泄露或使用。任何违反该规定的人都将面临监禁和罚款。如果违法行为由法人实施,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合伙人及直接负责人员将受处罚。

合同

Juan Carlos Novero
Juan Carlos Novero
法律实习生
Romulo
马尼拉
电话: +63 2 8555-9555 / +63 2 8848-0114
邮箱: jcnovero2@up.edu.ph

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通过合同及其他私法文件加以执行。例如,雇佣合同中可以包含保密条款。同样,法人之间的服务合同也可以禁止披露制造信息。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被罚款。

《民法典》对义务和合同进行规范。《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了债权人在消极义务中的救济措施,即“当要求义务人不作为,而义务人做了被禁止的事情时,也应由其自行承担费用予以恢复原状”。

此外,《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违反合同内容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226条进一步明确,在带有处罚条款的义务中,罚金取代损害赔偿金。但如果义务人拒绝支付罚金或在履行义务时存在欺诈行为,仍需支付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责任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民法典》第1314条对于侵权性干涉规定,任何第叁方诱使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须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类案件提起诉讼的要件包括:

    1. 存在有效合同;
    2. 第叁方知晓合同的存在;
    3. 第叁方无合法理由进行干涉。需要注意的是,恶意或报复并非必要要素。在此情况下,违约方与第叁方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方构成违约,第叁方则构成侵权干预。

判例法

最高法院始终维护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质。在Garcia v Board of Investments案中,法院认定商业秘密以及机密的商业和财务信息不能被公众查阅。在Chavez v 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Good Government案中,法院进一步重申,商业秘密可作为对抗强制披露的理由。显然,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制要求提交、发布或披露被视为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或任何物品。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Air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v Pennswell案中,最高法院对商业秘密作出了全面定义:“商业秘密是指只有其所有人及有必要知晓的雇员才知道的计划、工艺、工具、机制或配方。该定义还包括未获得专利、但仅为特定人员在配制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时所知晓的秘密配方或工艺。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具有以下特点的任何公式、图案、装置或信息汇编:

    1. 用于自身业务中;以及
    2. 使雇主有机会获得未掌握该信息的竞争对手所不具备的优势。一般而言,商业秘密是公司运营中持续使用的工艺或装置,例如机器或配方,但也可以是价格表、目录或专门的客户名单。毫无疑问,商业秘密构成专有权利。”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借鉴了美国判例法,提出判断某项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的因素:

    1. 该信息在雇主公司外部的知晓程度;
    2. 该信息在公司雇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中的知晓程度;
    3. 雇主为保护信息保密性所采取的措施;
    4. 该信息对雇主及竞争对手的价值;
    5. 公司为开发该信息所投入的努力或资金;
    6. 该信息是否可通过独立渠道轻易获得。

这些因素有效界定了判例法中“实质性事实依据”标准在商业秘密认定中的适用范围。在早期的Cocol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Commission案中,法院已经确立了一条规则,即管理层在认定某个技术、工艺、配方或商业秘密属于机密时,必须有能够经受司法审查的实质性事实依据。法院认为,如果没有此条规则,无异于允许雇主随意将任何事项标记为商业秘密,将商业秘密当作“武器”,比如以泄露随意认定的商业秘密为由解雇雇员。

结论

在菲律宾,国会通过的法律、实施相关法律的行政规章、合同及准合同以及司法判例共同构成了商业秘密的法律框架。

国家承认,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体系能够促进本国创新发展,推动技术转让,吸引外国投资,让创新产物能够进入市场。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国家保障科学家、发明家、艺术家和所有者对其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促进国家发展和进步。

ROMULO MABANTA BUENAVENTURA SAYOC & DE LOS ANGELES

ROMULO MABANTA BUENAVENTURA SAYOC

& DE LOS ANGELES
21st Floor, AIA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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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业秘密法律概述

在台湾,商业秘密受《营业秘密法》保护,该法明确界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民事和刑事责任。除《营业秘密法》外,另有《刑法》第317条规定了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业秘密之人擅自泄露工商业秘密须承担的处罚。此外,《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规定了民事和刑事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争议的程序规则。

定义与归属

Tsung-Yuan Shen
沉宗原
初级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539; 3013)
邮箱: tsungyuanshen@leeandli.com

《营业秘密法》第2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经济价值,并经合理保密措施保护的机密信息,包括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和设计。合理的保密措施可包括保密协议、文件标识、访问权限控制、内部分级、信息追踪系统,以及对员工和承包商的定期保密培训。

对于归属,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员工在受雇期间开发的商业秘密通常归雇主所有。若在受雇之外开发,则该秘密归员工所有,但雇主可在支付合理报酬后使用该秘密。对于委托研发项目,归属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则商业秘密由委托方所有。

侵害商业秘密与救济

根据《营业秘密法》第10条,民事上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或因法律行为取得商业秘密,但未履行保密义务。

第13-1条规定,若以盗窃、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法行为非法取得商业秘密,无论是为自身利益、第叁方的利益,还是损害权利人之利益,均应负刑事责任。未经授权复制、使用商业秘密,或在被要求删除商业秘密后未删除,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13-2条对试图在境外(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无授权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就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寻求禁令救济,请求法院销毁因侵害行为而制作的产物或材料、请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此外,权利人可对涉嫌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提出刑事控告。

执法与争议解决

管辖法院。若侵害行为或其结果发生在台湾,台湾法院可行使管辖权。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对所有民事和刑事商业秘密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包括侵害《国家安全法》所界定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案件。

诉讼提起。商业秘密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视案件类型而异: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索赔的时效为15年;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须在发现侵害行为及行为人之日起两年内提起,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内提起,以较早者为准。

根据《营业秘密法》第13-1条提起的刑事控告,须在识别出行为人后六个月内提出,追诉时效为30年,但第13-2条下的刑事犯罪不受时效限制。

临时救济。在民事诉讼中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临时救济,包括假扣押、假处分和初步禁制令,分别用于保全原告请求权、确保将来强制执行及维持争议法律关系的现状。

在侵害案件中,可通过临时禁制令来防止商业秘密在最终判决作出之前被进一步使用或传播。此类救济可在民事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即使刑事程序正在进行中亦可申请。法院在审查禁制令申请时,会评估胜诉可能性及各方利益平衡。

证据收集、证据开示与限制

Josh Tsai
蔡镇全
律师
理律法律事务所
新竹
电话: +886 3 579 9911 (ext. 3273)
邮箱: joshtsai@leeandli.com

证据收集与调查。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举行准备审理程序,供当事人陈述主张、提交证据、澄清争议焦点并质询证人。随后,法官安排口头审理并作出判决。当事人还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中立专家作为“鉴定人”,对对方当事人或第叁方持有的文件、装置或设备进行核查,以收集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负责收集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为明确调查范围、调取文件或传唤证人,可能会举行多次准备程序。

证据开示规则。在民事案件中,如对方当事人或第叁方持有相关文件,一方可请求法院责令其提交文件,但法院对此类请求有自由裁量权。如不遵守法院命令,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可申请搜查令以收集证据。被告的辩护律师仅在羁押审查程序中有权查阅案卷和证据,并可复制、拍照或录像。一旦提起公诉,所有证据和诉讼卷宗将提交法院,由法官审查。

证据开示限制。在刑事调查阶段,检察官可根据《营业秘密法》第14-1条,向相关当事人(包括其律师、鉴定人及其他证人)发出侦查保密令,要求其对调查过程中接触的信息予以保密,违反者可能面临监禁或罚款。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阶段,根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36条和第66条,法院可应当事人或第叁方的申请,向对方当事人、其律师、鉴定人及证人发出保密令,以保护商业秘密。违反该等命令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诉讼卷宗或证据中包含任何一方或第叁方的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法院还可限制或禁止对方当事人查阅、抄录、拍摄或复制相关卷宗。

审判程序

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如诉讼卷宗或证据中包含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法院可应当事人或第叁方的申请,或经双方同意,决定不公开审理。

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原则上须依“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主张,这个标准的含义是主张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在商业秘密案件的临时救济程序中,申请人仅需说明事实,但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假扣押和假处分申请的证据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而临时禁制令申请的证据标准则要求更高,需显示侵害行为的高度可能性。

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的标准较低,仅要求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若要作出有罪判决,标准则提高至“排除合理怀疑”,即证据必须充分,使一般人对其真实性不再存疑。

上诉。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20日内向智慧财产法院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对二审判决,仅在二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方可向最高法院上诉。

趋势与结论

台湾在全球信息与通信技术及半导体领域占据着关键地位,为适应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政府不断完善商业秘密法律。在2013年强化《营业秘密法》下的刑事责任,2019年修法以加强对外国公司的保护并简化保密令程序,又在2022年修订《国家安全法》,保护“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种种立法动作彰显了台湾坚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决心和持续的努力。

Lee and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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