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推动台湾可持续发展

    作者: 詹致玮,黄海宁和Jaeseon Han,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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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20日台湾地区发布了2050净零排放路径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核心施政重点。在此框架下,台湾地区承诺于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聚焦能源、产业、民生生活及社会治理四大转型领域,以技术创新与气候立法作为两大核心支撑。该政策导向既贴合当地气候治理现实需求,也体现了台湾地区在愈发由可持续发展驱动的全球经济中的战略定位。

    在为实现该目标而实施的各类监管举措中,碳定价制度已成为核心机制,同时配套推进循环经济体系建设。与此同时,可持续发展因素也逐步融入当地对外经贸往来。其中2022年8月22日启动的台湾地区与美国21世纪贸易倡议正式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贰厂骋)相关准则纳入双边贸易磋商范畴,标志着向价值导向贸易治理模式以及供应链责任制度的深入转型。

    台湾地区碳费制度体系概览

    2023 年《气候变迁因应法》施行的碳费制度是台湾地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的核心管控工具。该制度旨在通过对碳排放行为进行定价收费,鼓励公司进行减排并调整经营行为。从宏观层面而言,这标志着台湾地区正在迈向市场化气候治理模式,在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的同时,合理把控力度,兼顾产业竞争力发展。

    Eddie Chan
    詹致玮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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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eddiechan@leeandli.com

    2024年8月29日,台湾地区环境部发布了叁项核心的监管文件,业内常被称为碳费制度“叁箭”:

      1. 《碳费收费办法》;
      2. 《碳费征收对象温室气体减量目标》;及
      3. 《自主减量计划管理办法》。

    目前碳费征收对象为年度范围一、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电力、燃气供应业及制造业公司。生产电力的直接排放源主体可提供电力消费对应的排放量相关证明文件,向台湾地区环境部申请扣除应缴碳费的排放量。这种按照排放量划定征收门槛的方式既体现了相关政策侧重于将监管压力集中于高排放量公司,也降低了中小公司的合规经营成本。

    碳费按照年度核定征收,每年五月前依据前一年的排放量核算缴费。收费排放量不等于公司年度总排放量。按照现行规定,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收费排放量 =(年排放量 ? K值)×排放量调整系数值。碍值为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碳费征收对象而言,只有超过该门槛的排放量在乘以排放量调整系数值后计入碳费计征范围。相反,对于被划定为高碳泄漏风险的经营者(高碳泄漏公司),其碍值为零,意味着其以全部排放量作为计算基数。该项差异化计征规则平衡环保效益与产业竞争力双重诉求。

    确定收费排放量后,碳费应缴纳费额以该排放量乘以征收费率计算得出:

    Helen Hai-Ning Huang
    黄海宁
    初级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508
    邮箱: helenhuang@leeandli.com

    碳费应缴纳费额 = 收费排放量 × 征收费率。标准征收费率为每公吨二氧化碳当量新台币300元(约合9.45美元)。如果碳费征收对象提交自主减量计划、承诺实现减排指定目标,并且通过台湾地区环境部核准后,可以适用每公吨二氧化碳当量新台币100元或50元的优惠费率。该模式形成了强制性收费管控与绩效激励相结合的复合监管机制,鼓励相关主体提前合规经营,制定长期减排规划。

    对于高碳泄漏公司而言,排放量调整系数值至关重要。设置该系数旨在通过平衡监管强度与产业竞争力,缓解碳泄漏风险。该系数值在前叁年分阶段实施,叁年的系数值分别为0.2、0.4以及0.6。2026年1月12日,台湾地区环境部依照相关审查指引,认定17家公司为高碳泄漏公司,涵盖石油及煤制品、钢铁、计算机及周边设备制造等行业。这种分阶段实施模式既提供了过渡期缓冲,也稳步推进更严格的碳成本内部化的发展方向。

    随着相关法规的落地实施,台湾地区已正式迈入碳定价管控时代。碳费收入将划入温室气体管理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减排技术开发、气候调适措施建设以及各类减碳相关项目。对于公司而言,碳费制度不仅是新的合规义务,也为公司争取资金扶持、开展技术升级提供了发展机遇。

    立法转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在推行碳定价机制的同时,台湾地区正从“生产—使用—废弃”的线性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转型。行业层面已逐步形成共识:如果不解决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产物全生命周期带来的环境影响,仅靠单一减少排放量是远远不够的。

    Jaeseon-Han
    Jaeseon Han
    律师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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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9日,台湾地区环境部提出两项重大立法草案:全面修订2009年《资源回收再利用法》并更名为《资源循环推动法》,以及修正1974年《废弃物清理法》。本次修法核心是将减量、再使用、回收叁大3搁原则贯穿于产物全生命周期,推动监管重心从末端废弃物管理,转向前端设计与资源高效利用环节。台湾地区行政主管机关行政院于2026年4月9日审议通过上述修法草案,后续将送交立法机关立法院进行审议。

    《资源循环推动法》草案采取了奖惩并举方式,结合了监管义务与激励机制。在监管方面,授权台湾地区环境部制定产物、工程项目绿色设计标准,明确重点产物、包装及容器的减量或再利用要求,同时严格限制或禁止使用被认定为对环境有害或高能耗的材料。

    《资源循环推动法》草案还新增了多项鼓励合规与创新的激励措施,包括为符合条件的产物授予认证标识,对资源循环利用成效突出的公司发放补贴、提供税收优惠以及优惠融资支持。为解决漂绿乱象,草案明确规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可持续发展相关标识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查处。

    除此之外,《废弃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授权台湾地区环境部对特定废弃物品强制实施回收处置,即使相关回收业务不具有商业盈利空间,也应优先遵循资源最优利用原则,而非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从事回收业务的公司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合规义务,包括申报、物料追踪以及信息披露等要求。这些修法举措标志着当地正转向强干预的监管模式。

    台湾地区贸易政策中的ESG

    台湾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议程正在日益融入其贸易政策体系中。这体现出当地的监管框架与国际经济治理规则之间不断增强的趋同性。

    在美国与台湾地区21世纪贸易倡议下,贰厂骋相关评判标准被正式纳入了磋商内容,特别是劳动与环境标准。2023年5月达成的首批共识虽主要聚焦于传统贸易便利化事项,但已清楚确立政策导向,推动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贸易治理体系。

    2026年2月13日正式公布的台美对等贸易协定进一步巩固该发展趋势,将劳动和环境条款纳入了双边合作框架。在劳动方面,该协定涵盖了结社自由等核心劳工权利,同时针对强迫劳动等突出问题作出规范。环境条款强调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与环境保护,这与台湾地区推行的循环经济相关举措高度契合。该协定体现了台湾地区监管改革与国际贸易相关约定逐步相融,使贰厂骋逐步成为跨境经贸往来中约束力持续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从事跨境贸易的公司须保证其供应链、用工规范和环保水平既符合当地法规,同时要适配各类贸易协定中持续更新的国际通行准则。

    台湾地区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治理体系

    自公布2050净零排放目标以来,台湾地区在建立涵盖碳定价、资源循环以及适配贰厂骋理念的贸易政策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体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举措反映出当地治理模式从被动环境管控向对经济产业体系开展主动治理的转型发展。

    虽然目前多项相关法案仍处于立法审议阶段,但诸如台湾地区劳动部在台美对等贸易协定发布同日同步发布《公司防制强迫劳动参考指引》等举措体现了主管机构正以统筹协同的方法推动可持续发展治理工作。

    公司必须认识到可持续发展不再是额外附加的考量事项,而是必须遵守的硬性法律监管要求。公司合规经营不仅要求遵守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更要主动把可持续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和跨境运营中。在此趋势下,提前应对监管动向、培育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是公司维持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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