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将审视亚洲各法域近年来为促进创新在专利法方面所作的改革。
使用环境特征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使用环境特征”这一概念自从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判决中首次被提及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学术统计显示,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有100余份判决引用了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
然而,尽管该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目前仅有一份法律文件对其作出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该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司法解释以否定性表述明确了“使用环境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限定作用,但并未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何为使用环境特征,二是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与其他技术特征相比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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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的(2022)沪73知民初案涉及使用环境特征,并成功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该案为实务界提供了法律指引,释放了积极信号。本文将以该案为例,说明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在沪73知民初案中,法院认为,“可以通过综合考虑发明名称、发明主题、权利要求中对于安装等关系的记载以及说明书内容,来认定使用环境特征。”在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关使用环境特征时,并不要求被诉侵权产物必然包含与使用环境特征相关的部件,只要被诉侵权产物能够应用于使用环境特征中定义的使用环境即可。
该认定与以往司法实践保持一致。事实上,司法实践对上述两个问题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多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描述发明使用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
同时,法院认为,“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应用于使用环境特征中定义的使用环境,即可认定其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沪73知民初案所涉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处理组件,其相关使用环境特征为“电子照相成像装置的主体组件”。换言之,保护对象为打印机耗材如硒鼓,使用环境特征为打印机本身。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除了说明处理组件本身的结构特征外,还限定了与电子照相成像装置的安装关系(相关特征)。对于这些特征,法院的推论如下:首先,判断相关特征是否属于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指示的结构。经审查,权利要求中对于“主体组件”的技术特征被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其次,根据技术特征及说明书文字描述,法院确定了使用环境特征的具体形式。
判决认为,处理组件相关技术特征包括“可拆卸地安装在电子照相成像装置的主体组件中”的描述,由此可知,处理组件与主体组件之间存在安装关系。
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认定权利要求中对于主体组件的技术特征是处理组件的使用条件,而非处理组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构成使用环境特征。
最后,法院判断被诉侵权产物是否能够应用于使用环境特征中定义的使用环境。由于被诉侵权产物能够应用于该使用环境,因此认定其具备相关特征。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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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维权过程中,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乏某些特征时,权利人可以考虑这些特征是否可以被视为使用环境特征。与普通技术特征相比,针对使用环境特征的特殊侵权认定规则具有较低的举证要求。通常,仅需证明被诉侵权产物能够在该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中使用,而无需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本身具备该特征。因此,这为权利人主张侵权提供了另一种途径。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的一个案件中,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用于网络插头上盖的自动定位结构,包括含有多根内芯线的网络电缆,网络电缆前端有一定长度伸入插头”。被诉侵权产物并未包含特定的网络电缆,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其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然而,在二审中,权力人主张网络电缆是所涉专利技术方案的对象,因而属于使用环境特征,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权。反之,作为被告,可以抗辩该特征并非使用环境特征。同时,如果专利文件中所定义的技术方案只能应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被告可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还可应用于除该使用环境特征之外的其他使用环境,从而证明被诉侵权产物不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在草拟专利文件时,虽然应谨慎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使用环境特征,但也不要刻意规避使用环境特征,否则可能导致技术方案不完整或不稳定。由于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维权中,须证明被诉侵权产物具有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中涵盖的所有技术特征。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与专利创造性构思无关的环境技术特征,不仅无助于专利申请获批和权利要求的稳定,还会增加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刻意规避使用环境特征,仅在撰写产物侧的特征,有时可能无法充分体现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或难以将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被判无效。
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首先根据待保护专利的主题名称,初步判断相关技术特征是否直接限定了待保护发明的主题。其次,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确定使用环境特征的具体形式。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通常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安装、连接或使用的条件和环境。
但鉴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限于与受保护技术方案的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相关的结构特征。
最后,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程度须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应用于使用环境特征中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认定其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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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专利法改革
在整个东南亚的滨笔格局中,印度尼西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份量日益显着。印尼经济体量庞大且在不断增长,在全球贸易中占据着有利战略地位,政府也将创新和技术转移作为重点发展战略,其中,专利制度的革新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议程。政府正多措并举修改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力求与国际标准接轨。
对于公司和从业者来说,了解印尼的专利法律框架对于保护创新必不可少,同时还应学会应对“印尼特色“的政策。
专利法律框架
印尼于2024年10月28日颁布《2024年第65号法律》,这是对《2016年对于专利的第13号法律》的第叁次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简化程序、使规则与国际标准接轨、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并鼓励专利申请,特别是鼓励外国实体来印尼提交专利申请。
印尼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笔颁罢)的成员国,因此,申请人能够主张优先权并进入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
由法律部下属知识产权总局(顿骋滨笔)负责执法。印尼有两种专利保护形式:
– 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20年;
– 简单专利,即印尼的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
发明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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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专利法,发明指:“发明人提出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构想,表现为产物和/或工艺;改进;和/或某个产物和/或工艺的开发,以及系统、方法和用途。”
新的定义带来了几个关键的变化和影响。
范围更广:纳入“系统、方法和用途”显着扩大了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此前的定义只包括“产物或工艺”,但显然技术进步无法被纳入这一范畴,经过修改,法律确认了保护技术进步的重要性。
明确性和灵活性:新定义在产物、工艺、改进和开发之间添加“和/或”,确保了更大的解释灵活性,使定义范围更广,将不同类型的创新形式均纳入保护范围。
与全球标准接轨:新定义更贴近国际专利法,使印尼对寻求全球滨笔保护的发明人和公司更具吸引力。
可专利性标准
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可在工业中应用。新颖性在全球范围内评估,这意味着,先前的任意一次披露都会使发明不具备可专利性。
某些客体被排除在外,包括:审美创造;方案;进行思维活动、游戏和商业的方法;程序(除非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信息展示;以及科学和数学领域的理论与方法。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破坏卫生健康或环境的发明不可获得专利。
实施要求
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每年就专利在印尼的实施情况作出声明,并提交部长。法律规定该声明应在每年年底前提交,实际操作中,应在每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前提交。
下列行为构成专利的使用或实施:
– 产物专利的实施,包括制造、进口或许可该专利产物;
– 工艺专利的实施,包括制造、许可或进口通过应用该专利工艺生产的产物;
– 方法、系统和用途专利的实施,包括制造、进口或许可利用该专利方法、系统和用途生产的产物。
申请与审查
专利注册流程有多个步骤,包括提交专利申请、公告、审查和授予专利。一般流程如下:
申请:必须向顿骋滨笔提交专利申请。对于笔颁罢国际申请,截止日期是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31个月。对于《巴黎公约》优先权,截止期限为12个月。这两种申请方式均允许延迟提交,但须缴纳额外费用。
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将进入审查阶段(前提是申请人已提交实质审查请求)。
审查:提交申请后,专利办公室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授予要求。此过程可能包括对现有技术的审查,以及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评估。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现在可以请求提前审查,以期在公告阶段结束后尽快获得结果。
复审(非必要):这是实质申请阶段新加入的一个步骤。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修正或视为撤回的通知后九个月内作出答复。但对于撤回的申请,回应的截止期限是自通知之日起两个月。
修改:如果专利办公室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批准要求,申请人有机会对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并对申请进行修改,补足缺陷。这通常以官方通知的形式进行。
授予专利:如果专利办公室认为专利申请符合批准要求,将授予专利,并向申请人发出授予通知,随后颁发专利证书。不过,证书的发放常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
维持:专利授权后,申请人必须采取措施维持专利,包括按要求缴纳维持费和续展专利。在收到授予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应完成第一次费用缴纳。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基于利益原则授予,具有非独占性,其范围和期限仅限于预期目的。如注册专利自注册之日起36个月(叁年)内未在印尼使用或实施,可申请强制许可。如果国内市场确有需求,且能够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即可授予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不得转让,除非与公司资产绑定,或与同一领域的关联实体绑定。在第二项专利对第一项专利有重大改进的情况下,两个专利权人须授予合理的交叉许可,且第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不得与第二项专利分开转让。
此外,如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作出存在垄断行为的最终裁决,则对授予强制许可的限制不适用。
这些规定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罢搁滨笔厂)第31条一致,确保授予许可的决定是基于对个案情况的分析,设置严格条件,范围有限、不得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在获得强制许可前,申请人须证明其有能力实施专利和预期专利用途,并证明自己已在最长12个月的时间里尝试联系专利权人以获得许可,但未收到积极回应。
同时,还要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该专利确可在印尼以经济可行的规模实施,并能为社会带来益处。(参见《2019年法律与人权部部长条例——对于强制专利许可授予程序的第30号法律》,后被《2021年法律与人权部部长条例——对于强制专利许可授予程序的第14号法律》所修订和取代。)
强制许可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终局判决撤销时终止。此外,如果两年内出现以下情形,专利权人可请求取消许可:许可的理由不复存在、被许可人未能实施许可,或许可未能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专利滥用。
因未实施而提出的取消请求可在两年后提出,确保不会出现没有专许实施和使用而无限期授予专利许可的情况。被许可人还须支付许可费,并遵守部长决定中规定的许可范围。
这些规定确保强制许可在平衡公共利益、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同时,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标准。如需了解更多有关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的信息,请联系作者:atent@affa.c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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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利法解析
台湾规范专利相关事务的主要法律为《专利法》,该法确立了有关可专利标的、可专利性标准、申请程序以及因专利侵权产生的责任与救济的实体法律。此外,有关专利纠纷的民事及行政诉讼程序参照《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滨笔颁础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专利类型、授予条件与权属
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分为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和设计专利,均须满足叁个基本标准:产业实用性、新颖性和进步性(或称非显而易见性)。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新型专利为10年,设计专利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专利权须在专利获准后方可行使。
发明专利保护的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作,有较高的进步性标准,即要求有显着的发明创造性。新型专利指能够提升功能或效率的对物品形状、结构或组合的创作。设计专利保护的是能够增强物品视觉吸引力、质感和市场竞争力的美学特征(如形状、图案或色彩)。
对于权属,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新型或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雇主。雇主须向员工支付合理报酬,但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滨笔法院)已明确,该支付义务并非雇主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或对价。
专利维权、侵权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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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及维权。根据《专利法》第58条,专利权人享有制造、销售、使用或进口专利产物的专有权。对于方法发明的实施,这些权利还包括对专利方法的使用,以及对由该方法直接制成之物的使用、销售或进口。
然而,由于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即获授权,专利权人须根据《专利法》第116及117条,向台湾智慧财产局(罢滨笔翱)申请并取得有利的技术审查报告,方可行使专利权。若未取得该报告,且新型专利日后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可能需要对被诉侵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的判定。专利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两项原则:文义侵权和等同侵权。若被诉产物或方法涵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则构成文义侵权。若未涵盖所有特征,则可适用等同原则,即若被诉产物以实质相同的功能、方式实现实质相同的结果,也可认定为侵权。
专利侵权的法律救济。根据《专利法》第96及97条,出现侵犯专利行为的,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可请求禁令救济(包括销毁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置侵权产物及用于侵权活动的材料)及金钱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1)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受损害和利润损失的金额;(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金额;或(3)授权专利实施收取的合理的许可费金额。若侵权行为被认定为故意,还可判处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实际的损害赔偿加惩罚性赔偿总额)最高可达已证明损害的叁倍。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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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与行政诉讼。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专利授予不恰当,可依据《专利法》请求罢滨笔翱宣告专利无效。经审查,如该请求理由成立,专利权将被撤销,并自始无效。如对罢滨笔翱的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先提起行政申诉,之后可向滨笔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专利侵权诉讼。(1)对专利侵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侵权行为或其影响发生在台湾,台湾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除非双方当事人有明示或默示的合意,否则专利侵权诉讼由滨笔法院专属管辖。
(2)起诉期限。根据《专利法》第96条第6款,专利侵权诉讼应自权利人知悉侵权及侵权人之日起两年内提起,或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十年内提起,以较早者为准。
(3)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救济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IPCAA,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申请假扣押、假处分及暂时禁令等临时救济措施。此类临时救济措施旨在保全原告请求权、确保将来执行,或维持争议法律关系的现状,直至最终判决作出。对于暂时禁令,IP法院会参考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2006)案中确立的“四要素测试”。
(4)审判程序。法院通常会进行多次准备程序,期间双方可陈述意见、提交证据、澄清争点并讯问证人。准备程序后,法官会安排言词辩论,随后做出判决。法院一般会独立判断专利的有效性,不会因等待罢滨笔翱的有效性认定而中止程序。
(5)证据收集与调查。在审理过程中,滨笔法院可指派技术审查官协助法官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技术审查官可提供意见、制作报告并讯问当事人,但其陈述不构成证据,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须自行提出可采信的证据,以满足“优势证据”标准,即主张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否定的可能性。
任一方可请求法院指派中立专家作为鉴定人,对对方或第叁方持有的文件、装置或设备进行检验取证。经法院许可,双方亦可委任专家证人提交书面意见。法院有权强制证人作证,允许对方专家交互诘问,并可命令专家在限定期限内共同会商并提交报告。
(6)证据开示与限制。台湾未采纳“证据开示”制度。如文件由对方或第叁方持有,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要求对方或第叁方提供文件,法院有权自行判断该请求的可信度。不遵守法院命令提交文件者,可能被处以罚款。
根据滨笔颁础础第36条,法院可应当事人或第叁方请求,签发保密命令以保护商业秘密,限制对方当事人、律师、专家或证人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违反保密命令者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还可进一步限制或禁止对方查阅、复制或重制含有任何当事人或第叁方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的诉讼卷宗。
(7)上诉程序。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自判决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上诉。对二审判决,如认为下级法院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方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新动态
罢滨笔翱近期提出《专利法》修正草案,以应对数字技术的发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数字图像纳入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允许在同一申请中包含多个相似设计,将宽限期延长至12个月,放宽分案申请的时限要求,并删除所有权争议作为无效宣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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