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牵涉多位韩国知名人士的税务调查令公众高度关注将一人公司作为税务筹划工具的行为。韩国国税厅表示,这些名人设立一人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减轻自身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而据称这些公司本身缺少开展其公司章程与公司登记所载经营业务所需的人员、设施以及实质经营基础。
据报道,韩国国税厅判定这些经营主体仅仅是名义空壳公司,不存在真实经营业务。据此,韩国国税厅不认可该等公司的独立纳税主体地位,将该等实体的收入视为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其中许多股东持有相应公司100%的股份。
韩国国税厅甚至表示,此类安排有可能构成涉及欺诈或欺骗行为的逃税,这会使纳税人不仅会被核定补征税款,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该等问题的影响范围远不止于娱乐行业。在韩国,设立公司以降低税负的做法在高收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医疗专业人士、律师、顾问及其他服务提供者之间已变得愈发普遍。
因此,对于韩国高净值人士与财富传承规划的专业人士而言,深入厘清设立公司何以产生可观的税收优惠、韩国国税厅如何规制滥用商事架构行为,以及公司必须满足哪些实务要求才可被认定为独立纳税主体,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累进个人所得税更利于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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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具有高度累进特征。叠加地方所得税后,个人所得边际税率区间为6.6%至最高49.5%。收入超过1.5亿韩元(约合101000美元)适用41.4%税率;收入超过3亿韩元税率为 44%;收入超过5亿韩元税率为46.2%;收入超过10亿韩元的税率高达49.5%。
与之对比,韩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显著更低。计入地方附加税后,公司实际所得税的税率通常在11% 至27.5%之间,其中最高一档税率通常仅适用于应税所得额超过3000亿韩元的公司。
因此,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税率之差可超过30个百分点。尽管韩国政府近期收紧了针对大额被动收入的特定紧密持股公司的监管规定,包括自2025年起,对租金、股息或利息收入规模庞大的部分家族经营实体不再准予适用11% 的优惠税率,但在多数情况下,设立公司仍具有可观的税收优势。
这一税率差额解释了众多高收入人士将设立公司纳入合规税务筹划的原因。通过公司架构,收入可以留存于公司层面,不会立刻按照最高边际税率向个人征税。资金后续可以等到退休等个人收入偏低的时期,以股息或薪酬形式进行分配。
韩国的股息税收抵免机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司所得税与股东层面的股息税产生的经济性双重征税负担。
从财富传承规划的角度来看,通过股权持有安排,公司架构有助于实现传承规划、集中资产管理与分阶段代际资产转移。因此,设立紧密持股公司本身并不等同于滥用架构,也是韩国高净值人士普遍选用的合规筹划工具。
空壳公司引发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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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仅纸面注册、无实际经营实质、纯粹作为避税载体时,就会产生法律认定难点。
韩国税法严格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此作为一般反避税规则。韩国《国税基本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收入、利润、财产、行为或交易的名义归属人与实际归属人不一致的,税法约束对象应为实质归属人。
根据该原则,如果公司无真实的经济实质,税务机关可不认可其法人主体地位。在实务中,如果一家实体的设立初衷主要为避税、无独立经营业务、存在公私财务混同,或仅作为股东资金流转通道,韩国国税厅可不予认可该公司的独立地位。
在近期针对名人的调查中,韩国国税厅很大程度上采信了该判定逻辑。据报道,国税厅认定涉案公司不具备开展登记载明经营业务所需的人员与设施,且无法核验其真实经营情况。因此,以公司名义取得的收入被重新定性为个人收入,从而适用税率更高的个人所得税。
舆论争议持续发酵,因为韩国国税厅还提出可能追究当事人的逃税刑事责任。根据韩国涉税刑法,仅单纯少申报或不申报一般不足以认定构成逃税罪。相反,税务机关必须举证当事人存在主动的虚假欺诈行为,造成税款核定、征税无法开展或阻力极大。
由此核心争议点在于,依托缺乏经济实质的公司经营和申报纳税,是否满足涉税刑法规定的欺诈或欺骗行为要件。
相关考量因素可能包括:以空壳公司名义签署合同、通过缺乏经营实质的实体开具发票、人为向公司转移收入,或隐匿经营收入的实际归属人。
与此同时,刑事法律规定必须从严解释。某一特定的公司架构是否达到刑事逃税认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纳税人的主观意图。
经营实质保障公司合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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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希望运用公司架构开展合规税务及传承规划的纳税人来说,维持充足的经营实质至关重要。
第一,公司须配备开展登记载明经营业务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设施与运营能力。仅挂牌注册地址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会面临极高的公司主体地位不被认可的风险。
其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实际经营。这包括签署合同、提供服务、收取款项以及留存常规商业资料。合同、发票、薪酬台账、会计账簿等佐证资料尤为重要。
第三,严格区分公司财务与个人财务至关重要。公司应当保持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核算系统,除非经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否则不得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支出。在 实质重于形式的争议中,公私资金混同是最为不利的事实之一。
第四,公司应落实独立的治理流程,不可沦为股东的人格替身。妥善留存股东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内部审批文件,有助于证明公司是以独立法人主体身份运营。
实质决定公司税务结果
合规税务筹划与违规避税之间的界限,最终取决于公司是否拥有真实经济实质。
鉴于韩国实行高度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因此将公司架构纳入税务及传承规划策略中,具有商业合理性且为法律允许的做法。
不过,如果公司仅为缺乏真实经营活动的空壳主体,税务机关可否定其法人主体资格,将公司收入直接划归自然人股东名下,并征收大额补征所得税。如果情节更为严重,纳税人甚至可能面临刑事逃税的指控。
近期的名人涉税调查表明,设立公司并非减税的一刀切通用办法。与此同时,不应将这些案件视为监管机构对合规公司架构本身释放排斥信号。
核心判定标准在于公司实体是否具备充足的经营实质与经济实质,足以经受住韩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审查。
归根结底,特定架构能否获得税务认可,取决于对公司治理、经营实质、收入归属与佐证资料的审慎分析。只要经过规范的筹划与落地执行,公司架构依然可以继续作为高效合规工具,助力韩国的高净值人士实现长期税务优化及传承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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