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是《商法词汇》专栏的第150期。在庆祝第100期时,本专栏介绍了在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大放异彩的华人法律先锋们(见《商法》第11辑第1期《华人法律先锋》)。在庆祝150期之际,我们不妨来聊聊数字150,探讨数字对人类关系和对法律的影响。
历史与流行文化
在许多国家,150是和50及100一样重要的节点。首先,从历史角度看,150周年是重要的纪念日。比如,2024年是英国作曲家古斯塔夫·霍尔斯特的150周年诞辰,其代表作是着名的管弦乐组曲《行星》,灵感取自太阳系行星以及占星学家们对于行星直接影响人类事件和人类关系的说法。
在中国,一个有趣的巧合是,1974年当地农民在西安外郊发现兵马俑时,叁个坑里除了有约8000个骑兵、130辆战车配520匹马外,还有150匹战马。
邓巴数
在90年代初,英国人类学家、牛津大学教授罗宾·邓巴发表了有关大脑新皮质大小与人社交圈大小的关系的研究。邓巴对灵长类动物(如黑猩猩)进行研究后认为,人类能维持稳定、有关联的社交关系的人数最多在150左右。
这就意味着要维持更大规模稳定、有关联的社交圈,需要正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邓巴为支持自己的理论,还提出了对于一般社群——如农村公社、专业军队和公司组织——的平均规模作为证据。
自邓巴的研究结果发表后,他的理论就被广泛应用到法律和公司治理场景中,例如用来引导社区的治安管理和执法行动。此外,许多公司运用该理论来规划公司部门和团队规模。近期,去中心化组织(如区块链组织)议题中也涌现出对于这一理论的讨论(对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参阅《商法》第12辑第9期《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合伙人制
在合伙人制的发展过程中,数字20有着不小的影响。本专栏此前曾就此话题探讨过(见《商法》第4辑第6期《合伙公司》),英文中的合伙一词——辫补谤迟苍别谤——来自拉丁词辫补谤迟颈谤颈,意指“分享”或“平分”。后来演变成英文单词“辫补谤迟苍别谤”,指与人联合经商的合作伙伴,或个人关系中与人共同合作或生活的同伴。其对应的中文单词“合伙”由“合”(意指结合或联合)与“伙”(意指伴侣)结合而成。
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中国,合伙制的概念都由来已久。在英国,合伙制可追溯到16世纪,当时来自意大利的商人建立了银行和商业合伙公司。在中国,这个概念的历史更为久远。
尽管中文单词“合伙”是一个较现代的术语,但学者们认为其起源可追溯至战国时期,直至宋代发展成为成熟的组织。
英国法律曾规定一个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数应在20人以下。这一限制可追溯到1856年颁布的《股份公司法》(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其中第四节规定如下:
自1856年11月3日起,合伙公司中不得有超过20人为牟利从事任何贸易或商业活动,除非该公司依本法注册为“公司”……
设置不超过20个合伙人的限制基于多个理由,其中包括,向合伙公司索赔时要一一起诉所有合伙人,人数太多造成不便。不过,到1873年,一一起诉所有合伙人的要求废止,法律经过修订后允许以公司名义起诉一个合伙公司。
还有一个说法是,在合伙公司中,由于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高度信任、对彼此有信心是关键,而如果一个合伙公司中合伙人数超过20,很难建立这种信任和信心。不过,在很早法律就承认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不受此限。这个豁免似乎有背直觉,尤其考虑到这些专业事务所需要高度的信任和信心。
英国在2002年废除了这个限制,现在合伙人数量没有上限。
香港《合伙条例》(第38章)此前也设置合伙公司中合伙人数量上限为20,同样对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豁免。2007年,该限制取消。
澳大利亚依然保留了这一限制,2001年《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如下:
对合伙公司和团体规模的限制
-
- 任何人不得参与成立同时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合伙公司或团体:
- 组织本身或任何成员以牟利为目的;以及
- 有超过20个成员;
除非该合伙公司或团体依澳大利亚法律注册成立为公司。
- 对于特殊类型的合伙公司或团体,细则可设置一个高于第1款产项所规定数字的上限。
- 任何人不得参与成立同时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合伙公司或团体:
与英国和香港类似,澳大利亚也通过细则对不同专业机构的合伙人数量设置了更高的上限,具体如下:
| 合伙公司或团体类型 | 合伙人数量 |
|---|---|
| 精算师事务所、诊所、专利代理事务所、证券(或股票)经纪或商标代理事务所,以及部分科学合伙公司或团体 | 50 |
| 建筑设计所、药物化学团体或兽医诊所 | 100 |
| 律所 | 400 |
| 会计师事务所 | 1,000 |
近期,由于担心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问题,澳大利亚有许多人呼吁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从1000人降低到400人,认为这能确保“连带责任更有操作性”。
商法词汇
150期这个里程碑对本专栏意味着什么?答案实则在各位读者心中。作者希望《商法词汇》能够继续为读者带来有趣的视角和内容,并在此诚挚感谢读者和出版商在过去15年来坚定不移的支持。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商业法中心公司法与金融监管研究项目联合副主任兼亚洲法律中心荣誉副主任(商业法)。葛安德亦曾在澳大利亚国内外多家组织、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担任顾问。于2020年至2024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特别顾问兼代理总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