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的效力边界与规则演进

作者: 蒋宣和何玲玉,中伦律师事务所
0
76
Whatsapp
Copy link

东通过意思自治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主要有叁种,即公司章程、股东决议(决定)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决定)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治理工具,而股东协议虽为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契约,也常涉及公司治理内容,因其私密性、便捷性等特点,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然而,股东协议作为治理工具的合法性和边界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股东协议并非法定治理方式,而是“公司暗箱治理”,存在“协议代替治理”或“协议‘杀死’决议”的问题。对此,最高院正在制定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尝试厘清规则,明确股东协议的效力边界。结合处理股东协议争议的实务经验,本文对股东协议适用规则及其效力边界的要点进行梳理。

既往判例

Jiang Xuan, Zhong Lun Law Firm
蒋宣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在(2017)最高院民再17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案涉股东协议虽名为“协议”,但由公司及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内容涉及章程法定记载事项,实质上构成对公司章程的具体解释,具有仅次于章程的效力。因此,法院认定违反该协议内容的公司决议应予撤销。

而在(2018)最高院民终209号案件中,最高院强调公司与股东系相互独立的主体,股东意志不应当然等同于公司意志。原则上,股东协议仅约束签约股东,不当然约束公司。但鉴于该案所涉协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法院据此推定该协议可视为公司意思表示,对公司产生约束力。综观既往裁判实践,一般情况下,股东协议属于契约法调整范畴,仅对签约股东发生效力;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协议可能被赋予对公司的约束力,甚至在特定条件下接近公司章程的效力。

规则演进

从立法政策的演进看,新《公司法》呈现了鲜明导向:公司具有独立性,公司利益并不当然等同于股东利益;公司治理应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与责任相应强化;治理行为应当具有组织法正当性与决策程序的严肃性。在此背景下,“全体股东一致”等同于“公司意思表示”的裁判逻辑已难以完全适应,亟需重构规则。《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了股东协议约束公司的叁种情形:

情形一:全体股东就股东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该情形要求股东协议对公司发生效力须具备以下要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约定事项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形式要件完备,即书面形式且经全体股东签署。

He Lingyu, Zhong Lun Law Firm
何玲玉
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从文义和体系解释看,股东协议的效力受限于新《公司法》项下股东会职权范围,“越权”约定可能无效。此外,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决定文件”是指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还是全体股东另行出具的书面决定,这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差异。例如,这涉及股东知情权的保护问题,特别是新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又因股东协议无需备案,可能增加外部债权人和投资人的交易风险。

情形二:法律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约定对公司发生效力。新《公司法》允许全体股东就特定事项直接约定并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如股东会会议通知最短时限(第六十四条)、不设置监事(第八十叁条)、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第二百一十条)、非等比例减资/定向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第二百二十七条)等。

情形叁:公司以决议形式予以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情形的本质是公司通过决议程序,赋予股东协议内部治理效力。但征求意见稿未明确决议主体是股东会、董事会还是监事会,也未规定是否有特殊表决权要求。从文义本身和体系解释角度,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职权事项,应由相应机关依职权决议确认,而非一概由股东会决议。否则,仍可能导致权力配置错位,突破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红线”。

逻辑与挑战

最高院试图确立的规则逻辑是:即便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协议对公司生效仍需经过公司治理程序,且受制于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与权力配置规则的整体约束。换言之,“全体一致”并不当然转化为“治理规则”。

然而,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在表述与体系衔接上仍显模糊,不能完全弥合契约法与组织法之间的张力,可能引发新的适用争议。例如,新股东加入后,股东协议的效力及其知情权如何保障;若股东协议被否定,依据其作出的公司决议效力如何认定;特定交易中,外部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是否扩展至对股东协议的审查等。可见,即便规则重构,股东协议落实至公司治理,仍需专业评估、妥善执行,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隐患与争议。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宣、律师何玲玉

Zhong Lun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
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 邮编: 100020
电话: +86 10 5957 2288
传真:+86 10 6568 1022
电子信箱: jiangxuan@zhonglun.com | helingyu@zhonglun.com

Whatsapp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