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公司的架构与监管

    作者: 邱建,朱永春 和 陶媛园,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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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球经济大幅波动和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导致中国的中外合营公司发展形势更趋复杂化。在这一背景下,中外合营公司出现了一系列创新模式,包括2.0模式,即外国产业投资人提供技术及/或注入特定业务,中国及外国财务投资人提供资金,同时设立员工激励平台提供股权激励。中国最近还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外资、公司法、滨笔翱和合规事宜的新法新规。

    法律和监管制度

    为鼓励外商投资中国,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负面清单之外各领域的内外资采取一视同仁的原则。外商投资公司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公司法》及其他适用法律调整其组织形式及架构(例如将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公司(包括外资公司)之注册资本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管责任以及公司治理作出重大调整:

    • William Qiu, Zhong Lun Law Firm
      邱建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
      电话: +86 139 1188 4430
      邮箱: qiujian@zhonglun.com

      在资本规则方面,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资本补充和维持原则,将有限公司股东认购后的出资期限设定为五年。存量公司原则上须于截至2027年6月30日止的叁年过渡期内调整其出资期限;

    • 董事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得到强化和细化,包括防止抽逃出资的义务及相关赔偿责任、督促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对违法减资或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清算义务及相关赔偿责任;
    • 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如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中外合营公司,尤其是存量公司,同时受到《外商投资法》过渡期(即将结束)和新《公司法》过渡期的约束。中外合营公司应根据这两项法律审查、设置或调整其公司治理结构和出资期限,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退出方案

    Johnson Zhu, Zhong Lun Law Firm
    朱永春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
    电话: +86 135 0117 1144
    邮箱: zhuyongchun@zhonglun.com

    滨笔翱为中外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既提升了合资公司的知名度,又拓宽了融资渠道、完善了公司治理。中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快,设有多个交易所和板块,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和投资者需求,包括接纳成熟大型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旨在吸引科技创新型公司的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以及面向中小公司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新叁板等。

    2023年2月起,中国股票发行实现全面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公司的基本法律合规性和财务纪律,放宽了财务指标、股权透明度及特别表决权等要求。

    例如,对于创业板而言,支持符合条件的尚未盈利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取消红筹公司、特殊股权结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要求等。

    但另一方面,2024年印发的《国务院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对于境内滨笔翱进行全面收紧。在此背景下,并购交易目前可能仍是众多外国投资者的重要退出选择。

    员工激励

    Yuanyuan Tao, Zhong Lun Law Firm
    陶媛园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
    电话: +86 138 1196 5017
    邮箱: taoyuanyuan@zhonglun.com

    员工激励是中外合营公司架构设计中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智能制造的公司而言,为了有效地吸引、挽留并激励人才,从而建立和保持公司竞争力,相比于普通公司,其提供员工激励的意愿更加强烈。

    完善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可将员工收入与公司价值增长挂钩,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有效控制现金支出。

    对于合营公司而言,可考虑采取的员工激励形式一般包括股权激励(如期权、限制性股权、员工持股计划)或现金激励。如采取股权激励模式,则一般包括直接持股模式(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受到法定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要求)和间接持股模式(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持有合伙公司份额)。

    此外,在激励方案的设计中,还需重点考虑激励对象范围(中国籍及外籍员工及/或外部顾问等)、激励计划的审批及管理、资金来源、退出安排、税收筹划、股份支付、与滨笔翱和并购的衔接等问题。在新公司法下,亦需结合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要求考虑员工支付对价、资金筹措等问题。

    合规

    合营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还需注意中国法律下的诸多合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经营者集中申报。当中外投资者设立合营公司或取得合营公司股份时,需评估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下的经营者集中;交易构成集中并达到相关营业额申报门槛的,投资者应事先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新近修订的《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了申报的营业额门槛,但同时也加重了违法实施集中的责任和后果。

    第二,国家安全审查。如外国投资者投资军工等关系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或在重要农产物、重要能源和资源、关键技术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投资并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则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

    第叁,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各项配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的发布,合营公司应更加注意业务运营过程中数据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和传输(特别是跨境传输)等。

    此外,合营公司的设立及运营,还需密切关注中国对于外汇、税务、海关、技术进出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其最新变化。

    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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