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专利法改革

    作者: Emirsyah Dinar,AF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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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整个东南亚的滨笔格局中,印度尼西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份量日益显着。印尼经济体量庞大且在不断增长,在全球贸易中占据着有利战略地位,政府也将创新和技术转移作为重点发展战略,其中,专利制度的革新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议程。政府正多措并举修改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力求与国际标准接轨。

    对于公司和从业者来说,了解印尼的专利法律框架对于保护创新必不可少,同时还应学会应对“印尼特色“的政策。

    专利法律框架

    印尼于2024年10月28日颁布《2024年第65号法律》,这是对《2016年对于专利的第13号法律》的第叁次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简化程序、使规则与国际标准接轨、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并鼓励专利申请,特别是鼓励外国实体来印尼提交专利申请。

    印尼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笔颁罢)的成员国,因此,申请人能够主张优先权并进入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

    由法律部下属知识产权总局(顿骋滨笔)负责执法。印尼有两种专利保护形式:

    – 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20年;

    – 简单专利,即印尼的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

    发明的定义

    Emirsyah Dinar
    Emirsyah Dinar
    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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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62 812 8700 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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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专利法,发明指:“发明人提出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构想,表现为产物和/或工艺;改进;和/或某个产物和/或工艺的开发,以及系统、方法和用途。”

    新的定义带来了几个关键的变化和影响。

    范围更广:纳入“系统、方法和用途”显着扩大了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此前的定义只包括“产物或工艺”,但显然技术进步无法被纳入这一范畴,经过修改,法律确认了保护技术进步的重要性。

    明确性和灵活性:新定义在产物、工艺、改进和开发之间添加“和/或”,确保了更大的解释灵活性,使定义范围更广,将不同类型的创新形式均纳入保护范围。

    与全球标准接轨:新定义更贴近国际专利法,使印尼对寻求全球滨笔保护的发明人和公司更具吸引力。

    可专利性标准

    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可在工业中应用。新颖性在全球范围内评估,这意味着,先前的任意一次披露都会使发明不具备可专利性。

    某些客体被排除在外,包括:审美创造;方案;进行思维活动、游戏和商业的方法;程序(除非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信息展示;以及科学和数学领域的理论与方法。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破坏卫生健康或环境的发明不可获得专利。

    实施要求

    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每年就专利在印尼的实施情况作出声明,并提交部长。法律规定该声明应在每年年底前提交,实际操作中,应在每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前提交。

    下列行为构成专利的使用或实施:

    – 产物专利的实施,包括制造、进口或许可该专利产物;

    – 工艺专利的实施,包括制造、许可或进口通过应用该专利工艺生产的产物;

    – 方法、系统和用途专利的实施,包括制造、进口或许可利用该专利方法、系统和用途生产的产物。

    申请与审查

    专利注册流程有多个步骤,包括提交专利申请、公告、审查和授予专利。一般流程如下:

    申请:必须向顿骋滨笔提交专利申请。对于笔颁罢国际申请,截止日期是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31个月。对于《巴黎公约》优先权,截止期限为12个月。这两种申请方式均允许延迟提交,但须缴纳额外费用。

    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将进入审查阶段(前提是申请人已提交实质审查请求)。

    审查:提交申请后,专利办公室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授予要求。此过程可能包括对现有技术的审查,以及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评估。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现在可以请求提前审查,以期在公告阶段结束后尽快获得结果。

    复审(非必要):这是实质申请阶段新加入的一个步骤。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修正或视为撤回的通知后九个月内作出答复。但对于撤回的申请,回应的截止期限是自通知之日起两个月。

    修改:如果专利办公室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批准要求,申请人有机会对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并对申请进行修改,补足缺陷。这通常以官方通知的形式进行。

    授予专利:如果专利办公室认为专利申请符合批准要求,将授予专利,并向申请人发出授予通知,随后颁发专利证书。不过,证书的发放常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

    维持:专利授权后,申请人必须采取措施维持专利,包括按要求缴纳维持费和续展专利。在收到授予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应完成第一次费用缴纳。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基于利益原则授予,具有非独占性,其范围和期限仅限于预期目的。如注册专利自注册之日起36个月(叁年)内未在印尼使用或实施,可申请强制许可。如果国内市场确有需求,且能够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即可授予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不得转让,除非与公司资产绑定,或与同一领域的关联实体绑定。在第二项专利对第一项专利有重大改进的情况下,两个专利权人须授予合理的交叉许可,且第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不得与第二项专利分开转让。

    此外,如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作出存在垄断行为的最终裁决,则对授予强制许可的限制不适用。

    这些规定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罢搁滨笔厂)第31条一致,确保授予许可的决定是基于对个案情况的分析,设置严格条件,范围有限、不得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在获得强制许可前,申请人须证明其有能力实施专利和预期专利用途,并证明自己已在最长12个月的时间里尝试联系专利权人以获得许可,但未收到积极回应。

    同时,还要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该专利确可在印尼以经济可行的规模实施,并能为社会带来益处。(参见《2019年法律与人权部部长条例——对于强制专利许可授予程序的第30号法律》,后被《2021年法律与人权部部长条例——对于强制专利许可授予程序的第14号法律》所修订和取代。)

    强制许可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终局判决撤销时终止。此外,如果两年内出现以下情形,专利权人可请求取消许可:许可的理由不复存在、被许可人未能实施许可,或许可未能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专利滥用。

    因未实施而提出的取消请求可在两年后提出,确保不会出现没有专许实施和使用而无限期授予专利许可的情况。被许可人还须支付许可费,并遵守部长决定中规定的许可范围。

    这些规定确保强制许可在平衡公共利益、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同时,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标准。如需了解更多有关印度尼西亚专利保护的信息,请联系作者:atent@affa.c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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