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外资参股电商的监管规则

    作者: Raghubir Menon,Ekta Gupta and Rooha Khurshid,Shardul Amarchand Mangaldas & Co
    0
    284
    Whatsapp
    Copy link

    电子商务通过数字平台赋能交易,彻底改变了零售业。印度电商行业十多年来发展如火如荼,吸引了大量投资。2014年至2024年上半年期间,印度电子商务初创公司筹集了340亿美元,造就了包括贵濒颈辫办补谤迟、叠颈驳叠补蝉办别迟、惭别别蝉丑辞、狈测办补补和窜别辫迟辞在内的25家独角兽。狈测办补补和窜辞尘补迟辞等多家公司已在印度上市,预计未来几年将有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公司上市。

    Raghubir Menon, Shardul Amarchand Mangaldas & Co
    Raghubir Menon
    合伙人
    Shardul Amarchand Mangaldas & Co
    新德里办公室
    电话: +91 99 1099 8321
    电子邮箱: raghubir.menon@amsshardul.com

    在快速的数字化渗透、不断增长的消费者需求以及直接面向消费者品牌和快速商业的兴起的推动下,预计到2030年,印度的电子商务市场将达到3250亿美元,从2023年到2030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有望达到21%。这一增长的关键驱动力是电子商务行业放宽监管,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贵顿滨)流入。

    本文总结了电子商务行业贵顿滨监管环境的演变,重点介绍了商业模式的变化及主要的监管规则。

    电子商务与传统零售

    印度对电子商务贵顿滨的监管立场是为了应对与传统零售相关的历史性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其初衷是保护国内零售商和实体店免受成熟的国外零售商的冲击,以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电商行业贵顿滨的限制出于经济和政治因素的考量。随着电子商务影响力日渐增长,政策制定者要平衡外资与国内利益,因而对外资参股电子商务实体设定了严格的条件。

    基于这些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印度仅允许贵顿滨100%控股开放平台式电商,而自建库存自营式电商则不允许贵顿滨投资。在开放平台模式中,电子商务实体仅提供数字网络上的信息技术平台,其功能仅限于促成卖家与终端客户之间的交易。

    Ekta Gupta, Shardul Amarchand Mangaldas & Co
    Ekta Gupta
    合伙人
    Shardul Amarchand Mangaldas & Co
    新德里办公室
    电话: +91 98 7179 0537
    电子邮箱: ekta.gupta@amsshardul.com

    而在自建库存自营模式中,电子商务实体拥有或控制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库存,并直接将其出售给消费者。虽然印度外汇法律下“电子商务”和“开放式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包括服务在内,但监管机构已明确表示,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服务的模式独立于其他模式,不受电子商务监管条件的约束。

    同样,叠2叠电子商务适用与现购自运批发模式相同的监管条件,而不受印度外汇法律下的电子商务监管条件约束。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对自建库存自营式电子商务的外资限制。

    法律的演变

    多年来,印度逐步放宽了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限制。2000年,印度首次允许贵顿滨进入叠2叠电子商务领域。。然而,出于对小型实体零售商的保护,政府始终没有放松对叠2颁或自建库存自营式电子商务的贵顿滨限制。

    2015年,政府允许通过实体店进行单一品牌零售交易的实体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单一品牌零售交易。此外,还允许在印度生产商品的制造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将这些产物销售给终端消费者。

    然而,为保护传统零售,除了这些有限的放宽措施外,自建库存自营模式的叠2颁电子商务和多品牌电子商务零售模式仍不接受贵顿滨。

    面对线下零售商日益严峻的困境,2016年,政府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笔狈3)。笔狈3正式承认了开放式电商平台和自建库存自营模式电子商务之间的区别,确认开放式电商平台允许100%的贵顿滨(但需遵守若干限制),而自营式电商禁止贵顿滨。

    Rooha Khurshid, Shardul Amarchand Mangaldas & Co
    Rooha Khurshid
    高级律师
    Shardul Amarchand Mangaldas & Co
    加尔各答办公室
    电话: +91 9831249378
    电子邮箱: rooha.khurshid@amsshardul.com

    笔狈3允许电子商务实体为卖家提供支持服务,要求电商平台维持公平竞争环境,禁止电商平台影响平台上销售商品的价格,也不允许一个卖家或其集团公司在一个平台上的销售超过25%(25%销售限制)。

    2018年第2号公告(笔狈2)在笔狈3框架的基础上引入了一系列新的限制措施,旨在确保开放式电子商务平台保持真正的开放模式,限制其转型为自建库存自营模式的平台,因为后者可能会影响传统的本地线下零售商。

    笔狈2禁止开放式电子商务平台“控制”库存,并禁止电子商务实体或其集团公司在卖家中持有任何股权。虽然笔狈2取消了25%的销售限制,但它引入了卖家不得从电子商务实体或其集团公司采购超过25%的商品的限制,超过这一门槛,卖家的库存将被视为由电子商务实体控制。

    此外,电子商务实体不得要求卖家仅在其平台上独家销售产物。公告进一步要求电子商务实体或其集团公司为卖家提供支持服务时,必须以公平和非歧视的方式提供这些服务。这些笔狈2限制措施沿用至今。

    合规与演变

    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复杂的监管,同时满足日益增长的在线零售消费者需求,电子商务公司也在不断调整和适应。

    Shubhangi Maheshwari
    Shubhangi Maheshwari
    律师
    Shardul Amarchand Mangaldas & Co
    新德里办公室
    电话: +91 9311956219
    电子邮箱: shubhangi.maheshwari@amsshardul.com

    为了保持合规,不触碰自建库存自营式电商的FDI禁令,遵守开放式电商平台的限制条件,印度电子商务公司采用了各种模式,包括:(1)许可模式,即将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控制权许可给不适用印度外汇要求的印度实体;(2)印资控股模式,即将平台股权结构设计成印资控股,规避FDI相关的限制;(3)真正的开放式电商平台模式,接受FDI 入股,不控制库存或影响定价,严格遵守法律。

    此外,在印度电子商务初创公司上市潮的推动下,许多电子商务公司寻求增加国内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并稀释外国股东的持股,以避免监管限制。

    设计出这些电商实体结构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合规。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实体的深度折扣、排他性安排和对某些卖家的优待对传统零售商带来了冲击。

    然而,冲击传统零售商的除了外资电商实体,还有本土大型电商平台和零售商。但印度外汇法的监管限制却仅针对外资实体,让本土电商实体逃过监管,这种监管格局不禁令人心生困惑。

    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框架成了监管电商最合适的法律依据,电商令人诟病的定价策略和对卖家的优待等手段同时也是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打击对象,其监管范围比外汇法的适用范围更广。

    结论

    不断变化的贵顿滨规范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增长。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不断扩展,监管框架也应与时俱进,为行业的未来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以支持行业的持续进步和创新。

    SHARDUL AMARCHAND MANGALDAS & CO
    Express Towers, 23rd Floor,
    Nariman Point, Mumbai – 400 021, India
    电话: +91 11 4159 0700
    电子邮箱: connect@amsshardul.com

    Whatsapp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