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诉讼过程中存在泄露机密材料的风险。为降低这一风险,法律规定争议各方根据审理范围协议建立“机密会”。通常,信息查阅权仅限于专家和代理人(机密会一级成员),但根据案件的特殊事实和情况,随后可能会扩大(二级成员)。

合伙人
LexOrbis
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杀菌剂专利侵权案(Sygenta Limited and Anor v GSP Crop Science Private Limited)涉及到了机密会。 2024年,法院监督审理范围协议的执行,请求位于德里的印度理工学院指定一名科学顾问。审理范围协议规定,由科学顾问收集的文件将向机密会二级成员(包括双方的两名代表)以及作为一级成员的科学顾问和双方的外聘律师公开。
原告指定其工艺化学家兼该专利客体的共同发明人,该人曾驻原告集团英国公司工作。在随后的2024年庭审上,原告称该代表曾陪同科学顾问和双方律师前往核查,但却被拒绝查看科学顾问收集的材料。双方于翌年一月再次诉诸法院。
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审理范围协议允许其代表查阅文件。被告以案件不可诉为由反对。该申请系依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提出,该条款确认了法院的固有权力。然而,原告因未说明查阅文件的目的和用途而被指控进行不当摸底调查。另外,被告辩称,因为涉事信息的披露对象是居住在海外的人员,存在信息泄露的高风险,且有违反1970年《专利法》第104础条的嫌疑。而该代表系机密会二级成员,因他不再是原告员工,而是以顾问身份参与,不受原告控制。

主办律师
LexOrbis
对于案件可诉性的异议,法院认为本案具有可诉性,因为其目的是要求遵守双方共同约定的审理范围协议。针对第二个对二级成员查阅文件的异议,法院强调了审理范围协议的重要性,协议中规定,经科学顾问核实的记录和文件应向机密会成员开放,唯一的限制在于这些信息只能用于本案诉讼目的。由于审理范围协议是双方联合制定,法院认为二级成员不得被拒绝查阅被告的记录和文件,除非涉及供应商相关内容。
被告对于居住在海外的前雇员带来高风险的主张亦被法院驳回。法院指出,该代表不再为原告雇员、不受原告合同约束,也不参与原告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符合2022年《德里高等法院专利诉讼规则》第11条的规定,也与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and Ors v Guangdong Oppo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Corp Limited一案中的法庭命令相符。此外,由于该代表已提交经宣誓的书面陈述词,承诺仅将信息用于分析目的,不向机密会以外人士披露信息,对信息保密,法院认为被告不会因而受到不利影响。法院重申之前下达的命令,确认既定法律原则——被告负有证明其工艺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举证责任。被告获准将其所采用的工艺记录在案,并向原告提供副本。
法院命令被告提供由科学顾问收集的文件,并允许被告对供应商名称进行编辑处理。从此决定可看出,在侵权诉讼中,双方利益须平衡,当事人在拟定审理范围协议时,务必精确,对于建立机密会的条款应力求“面面俱到”。
Manisha Singh 是 Lex Orbis 的合伙人,Swati Mittal 主办律师。

709/710 Tolstoy House
15-17 Tolstoy Marg
New Delhi – 110 001
India
Mumbai | Bengaluru
Contact details:
T: +91 11 2371 6565
E: mail@lexorbi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