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受疫情、国际局势、市场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经济发展严重受阻,以致公司未偿债务暴增,公司被诉案件频发。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施行。本次修订高度重视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大拓宽了债权人的维权途径。基于此,我们将从债权人视角出发,浅析新《公司法》下实现债权的多种途径。
向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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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新《公司法》将加速出资到期的适用条件放宽为只要满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据此直接向股东进行主张。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条文并未明确股东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是采用注册资本入库原则还是可以直接清偿特定债务,在实务上可能存在争议。
通过股权转让出资责任制度向原股东主张权益。如果股东的股权是通过转让的方式继受取得,则除受让人之外,可同时要求原转让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向发起人主张相关权益。公司发起人对于其他发起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在公司发起人缺乏清偿能力时将其他发起人列为共同被告,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向抽逃出资股东主张权益。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若债权人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可要求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违法减资时,可要求股东赔偿损失。当存在违法减资情形时,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利润分配制度向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主张权益。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后向违法注销股东主张权益。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内容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若债权人发现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存在过错,可对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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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衍,加大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纵向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延续了原《公司法》的规定。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向股东追偿。
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本次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其核心在于“公司人格混同”及“过度支配控制”。当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进行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据此要求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特殊规定。一人公司在举证责任方面有着较为特殊的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如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向“董监高”主张权利
除前述主体之外,新《公司法》亦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新增了诸多规定,要求其在相应情形下承担责任,如董事未尽催缴义务,以及董监高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违法分红或清算负有责任等。另外还新增了对于影子董事和事实董事的相关规定,并将其忠实、勤勉义务贯彻立法始终,增加了董监高的责任,也给债权人维权提供更多的选择。
本次新《公司法》结合了曾经的司法实务并借鉴了海外制度的经验,在股东出资义务、董监高责任、清算责任、法人人格否认等多项制度上都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为债权人利益实现提供了全新路径。同时这也提示公司,作为经营管理方亦应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评估公司风险并做好合规管理。
张禕辰是正策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6 6169 8075,或邮箱zhangyichen@joint-w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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