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董事责任的边界

作者: 张亚兴,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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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相较旧《公司法》而言,进一步细化和加强了董事责任。从公司的设立、运营,到公司的清算、注销,董事责任贯穿始终。就此,我们将简要梳理《公司法》本次修订对董事责任边界的影响,以期帮助拟担任或正在担任公司董事的管理者有效识别和避免相应风险。

Zhang Yaxing, Han Kun Law Offices
张亚兴
合伙人
汉坤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8525 4642
电子信箱: yaxing.zhang@hankunlaw.com

股东出资及增资义务的监督义务。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董事对股东出资和增资时的实缴义务,负有“核查”和“催缴”的义务,并明确董事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即承担由此为公司造成的损失。

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叁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并进一步规定,若抽逃出资对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须与相关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分红、减资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违法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不当分配利润的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负返还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就不当减资收回的资金负返还义务,同时将其出资义务恢复原状。若上述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对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须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是比较典型的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方式之一,新《公司法》仍对此进行保留。同时,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董事与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叁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同时,第一百八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违反前述规定获得的收入将归属于公司所有。

不当履职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因履行职责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条款在确立该原则后进一步规定,董事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也将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再限定公司为单一赔偿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叁十二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发生解散事由后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董事将对公司的清算义务负最主要的职责并承担最主要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至少包括:(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在前述情况下,董事将可能需要对公司股东或外部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旧《公司法》下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经本次修订,董事将取代股东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叁十二条同时规定,公司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作安排。这一规定改变了旧《公司法》项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安排,进一步加重了董事的职责和风险。根据新

《公司法》第二百叁十八条之规定,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新《公司法》保留了旧《公司法》下董事不得从事的一系列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商业贿赂、披露公司秘密等。因未作实质修改,在此不再赘述。

总之,新《公司法》实施后,将在较大程度上增加董事的职责以及职业风险。建议在职董事或拟任董事对自身职责和风险进行充分了解,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此外,在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时,也应仔细阅读和充分分析保险条款,否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董事责任可能面临拒赔风险。


张亚兴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8525 4642以及电邮yaxing.zhang@hank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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