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猖獗的电信诈骗,新施行的《联合惩戒办法》将违规公司纳入惩戒对象范围,限制其经营活动。
月至10月全国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3.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52%。为了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猖獗的势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了一整套针对银行账户和非银支付机构账户交易的监控、联动、限制、惩罚制度体系,织出了一张严密的法网。其中,公安部联合发改委、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下称《联合惩戒办法》),首次就惩戒措施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规范。

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
相比《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下称《实施惩戒通知》),《联合惩戒办法》将惩戒对象范围从“个人”扩大至“单位”,意味着广大公司作为单位的一种,其经营活动也将受到诸多限制。本文旨在解读《联合惩戒办法》对受惩戒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供大家参考。
惩戒对象
首先,公司需要存在特定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违规使用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以及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出租、出借行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行为;以及为他人非法使用提供实名验证帮助行为。公司在具有上述行为的同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才属于惩戒对象。
其次,对于公司存在上述行为的,还需要达到数量标准: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号)或提供实名验证帮助叁张(个)或叁次以上;为叁名对象以上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号)或提供实名验证帮助。
最后,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司,还需要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方可纳入惩戒对象范围。如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经省级以上公安认定,也可列为惩戒对象。
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办法》将惩戒措施分为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叁类,这些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可能比个人更深远。
金融惩戒。金融惩戒包括叁类措施:(1)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代扣代缴税款、社保等除外);(2)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以及(3)暂停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所以,一旦公司受到金融惩戒,其名下诸如支付宝、财付通、云闪付、拉卡拉等支付账户将被停用,仅能使用名下银行账户的柜面出金功能进行经营活动,这将大大降低公司的经营效率。
电信网络惩戒。具体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针对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业务;(2)限制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以及(3)停止对上述卡、设备的新开立业务以及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业务。
信用惩戒。信用惩戒是指将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共享中国”网站公示。一旦公司受到信用惩戒,其将在金融贷款、金融授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诸多经营活动中面临限制,在工商变更、税务开票、银行收付等诸多方面受到影响。
惩戒期限
《联合惩戒办法》实施分级惩戒。根据该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针对不同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分别适用叁年和二年的惩戒期限,并规定了五年的最长连续惩戒执行时限。相比《实施惩戒通知》的五年,《联合惩戒办法》的惩戒期限更加体现过惩相当原则。
《联合惩戒办法》还明确了惩戒期限的起算时点。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惩戒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对于不涉及刑事责任的公司,惩戒期限自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认定之日起计算。
单位自救
首先,若公司发现自己名下卡、账户、账号受到限制,应当及时与开立机构取得联系,尽可能获取诸如限制机关、限制原因、限制类型、限制期限等信息,从而判断是否属于受到联合惩戒,惩戒认定是否存在错误等等。
其次,若公司对惩戒认定有异议,或者惩戒期限超期未解除,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诉中的其他流程,则按照《对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买卖账户相关信息上报和移送机制的通知》来操作。
王一川是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5237 0950以及电邮philip.wang@huiy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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