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栏曾在15年前探讨过律师的称谓(见《商法》第1辑第6期《律师的多重称谓》),法律从业者在英文中有多个称谓,包括律师(濒补飞测别谤)、代理律师(补迟迟辞谤苍别测)、大律师(产补谤谤颈蝉迟别谤)、事务律师(蝉辞濒颈肠颈迟辞谤)和顾问(肠辞耻苍蝉别濒)。但在中文语境里,他们都统称为律师。另外,“法律顾问”也是较常用的一个称谓。
这么多英文称谓中, “事务律师”和“大律师”恐怕是最难用中文的等价词汇来表达含义的。这两个称谓都反映了英格兰法律职业独特的历史沿革。大律师(或称出庭律师)指的是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的律师,而“事务律师”指的是为客户提供私人事务和生意来往方面的法律意见、起草合同和其他文书,以及聘请大律师为客户代理诉讼的律师。
过去,大律师的地位高于事务律师,他们认为自己从事的是“光荣的职业”,经过严苛的训练获得出庭的资格。这份职业不只是为了糊口生存,而是出于社会责任感。尽管现在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享有平等的地位,但大律师的优越感依然存在,“大律师”这个中文翻译本身就是最直观的体现。在香港,与大律师对应的事务律师有时会被称为“初级律师”。
该期专栏还提到,自法律职业在英格兰诞生以来,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就一直存在于许多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也因此,它们通常被称为“一分为二的职业”。这种区别体现在一些工作惯例和习惯中。例如,大律师与事务律师不在同一个办公场所,大律师独立执业,但他们通常与其他大律师共同租用办公室,共享资源,组成“大律师事务所”(肠丑补尘产别谤蝉)。
本期专栏将探索大律师事务所的设计和运作,探讨2024年墨尔本一家新大律师事务所——麦锡祥大律师事务所(Ah Ket Chambers)的开设。
起源与发展
大律师事务所的起源可追溯到14世纪在伦敦成立的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当时有四家律师学院,分别是: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内殿律师学院(Inner Temple)、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Temple)和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
在某种程度上,律师学院就是商业公会,也就是给予成员支持的行业协会。但律师学院也为律师们提供住宿和培训,其运作类似于大学。因此,每个律师学院都有一个礼堂、一个图书馆,大律师的事务所和花园等其他设施。历史上,礼堂被用来举办戏剧和其他表演。莎士比亚的戏剧《第十二夜》的1602年首次公演就是在中殿律师学院的礼堂上演。
历史学家普拉克内特(Theodore Plucknett)在他的著作《普通法简史》(第五版,1956)中写到了内殿律师学院对大律师和有志成为大律师的法学生的重要性:
他们的生活都以内殿为中心,内殿就像大学,为他们提供教育,是他们的生活场所。他们在这里学习法律和其他知识——比如历史、音乐和舞蹈,正是全面和时尚的教育使中殿成为了权贵家庭年轻人的绝佳学习场所,即便他们并无执业意图。在17世纪初,正是在中殿的礼堂,莎士比亚的戏剧《第十二夜》首次公演,台下是皇后和一群时髦观众。类似这样的律师学院有十几个,在14世纪,[大律师和学生们]通常辗转多个阵地,先租赁第一个律师学院,然后又换一个。牛津和剑桥的一些学院正是以这种方式出现……其中最大的律师学院是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中殿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随着律师数量增多,四大律师学院纷纷开设分院,这些分院被称为预备律师公会(Inns of Chancery);最后这些预备律师公会成为代理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场所。
只有律师学院有权授予大律师执业资格。因此,所有有志成为大律师的学生必须成为律师学院的成员。在获得大律师资格后,伦敦的大律师就可任意挑选伦敦的200多所大律师事务所工作。
今天,在英格兰、香港和澳大利亚各州等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大部分大律师事务所的设计已无异于其他现代办公室,有会议室、大律师办公室和图书室。事务所里也有行政人员——如管理所内大律师们工作的助手——的办公空间。值得一提的是,大律师们都独立执业,不过共享行政和其他资源。一些大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某几个执业领域。
麦锡祥大律师事务所
本专栏曾介绍过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律师协会第一位执业华人大律师麦锡祥(William Ah Ket)的生平和影响(见《商法》第11辑第1期《华人法律先锋》)。
2024年8月,墨尔本约70位大律师以“麦锡祥大律师事务所”为名开设了新的事务所。新大律师事务所的官网这样介绍:
麦锡祥于1904年6月获得大律师执业资格,成为第一个在维多利亚律师协会执业的华人大律师。
前首席大法官Susan Kiefel这样评价麦锡祥:
“面对任何困难,他的解决办法都是做一个成功的律师;真正融入法律职业;帮助他人,时刻保有正义感、勇气和善心。”
在他的精神鼓舞下,我们设立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提供一个独立、人人平等、专业和平易近人的大律师事务所环境。
本专栏作者有幸受邀在该事务所的开业仪式上发表了一个简短的演讲,演讲包含以下几段话:
麦锡祥的事迹一直广为流传,影响甚远。正如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Michael Black在2022年的一个演讲中提到的,有关麦锡祥的佳话在上世纪60年代Michael Black加入维多利亚律师协会时还一直广为流传,而此时距麦锡祥1936年去世已有20余年,他享年60岁。诚然,正是在他在协会执业期间,Michael Black拿到了麦锡祥的具名法律报告,这份文件现在保管在首席大法官Mortimer的墨尔本办公室里。
麦锡祥的一个重要影响力不仅体现在他的执业生涯,他还是社区组织的积极成员、一个忠诚的丈夫和慈爱的父亲。他是一位杰出的澳大利亚公民,对社会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他对沟通和调解理念的践行尤为宝贵。他的精神遗产反映了澳大利亚移民带来的丰富传统遗产。这份遗产属于我们所有人,也应由我们共同传承。
而传承麦锡祥精神、发扬其多元平等理念的最好方式,莫过于以他的名字命名大律师事务所。
在作者的演讲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惭辞谤迟颈尘别谤发表演讲,并将麦锡祥生前拥有的具名法律报告交给麦锡祥大律师事务所。
本专栏也曾撰文介绍过普通法系的法律报告(参见《商法》第12辑第3期《法律报告》)。文章讨论了法官和着名执业人所编辑的“私人”法律报告的出现。这些“私人”法律报告被称为具名法律报告,因其是以编辑或报告人命名的。

麦锡祥拥有一套完整的Adolphus和Ellis的法律报告,这些报告都以John Leycester Adolphus和Thomas Flower Ellis命名。每一册都盖有麦锡祥的印章,以及后续拥有人的签名和印章,包括1922年至1965年间在维多利亚律师协会执业的E G Coppel,以及于1964年开始在维多利亚律师协会执业,后于1991年1月1日被任命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Michael E J Black。
如今,麦锡祥曾收藏的具名法律报告在以他命名的大律师事务所中找到了新家,也是对他精神遗产的致敬。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商业法中心公司法与金融监管研究项目联合副主任兼亚洲法律中心荣誉副主任(商业法)。葛安德亦曾在澳大利亚国内外多家组织、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担任顾问。于2020年至2024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特别顾问兼代理总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