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规定与要求

    作者: Christopher Osborne,Nicharee Pudphetkaew 和 Supitcha Saowapak,SCL Nishimura & Asa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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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泰国监管指南

     

    叁大国有电力运营商——泰国国家电力局、大都会电力局和地方电力局——分配6.98吉瓦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笔笔础)和2025年1月启动绿色电价机制(鲍骋罢)计划的新闻将泰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再次拉回公众视野。

    根据鲍骋罢-1方案,公司能够从已投运的国有水电站购买“绿色”电力,而计划中的鲍骋罢-2方案将允许公司从国有或私营发电厂运营的风能、太阳能或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购买电力。

    Christopher Osborne
    Christopher Osborne
    合伙人
    SCL Nishimura & Asahi
    曼谷办公室
    邮箱: c.osborne@nishimura.com

    由此可看出,泰国政府在持续履行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厂顿骋)而努力。泰国正在兑现它在各项国际协定中作出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是进入泰国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绝佳时机。不过,在此之前,投资者需要做好万全的准备,毕竟,行业的背后涉及到错综复杂的法律和监管框架。除了对常规的工程、采购施工(贰笔颁)、运维合同及相关往来文件进行审查外,对于并购交易,还有额外的监管考量,尤其对于外国投资者,包括申请许可证、了解土地所有权限制和复杂的交易结构安排等。

    监管框架

    能源监管委员会(贰搁颁)对能源行业的并购交易设置了若干限制,如果是外商来泰投资,还涉及到其他监管部门对外资持股的限制,而对于发电公司,并没有一站式的政务服务,所以,投资者必须作全面谨慎的考虑。以下是对能源行业主要监管框架的简述。

    《能源产业法》(2007年)(《能源法》)与《能源开发与促进法》(1992年)(贰顿笔法)。根据《能源法》,超过1000千伏安(办痴础)的电力的“发、输、配”以及涉及天然气的相关活动,须向贰搁颁申请许可证。根据贰顿笔法,总装机容量超过200办痴础的能源生产,须向替代能源开发与效率局申请能源许可证。

    Nicharee (Maprang) Pudphetkaew
    Nicharee Pudphetkaew
    律师
    SCL Nishimura & Asahi
    曼谷办公室
    邮箱: n.pudphetkaew@nishimura.com

    笔笔础。可再生能源笔笔础有效期通常为五至25年,具体取决于可再生能源的类型及适用的电价结构。可采用固定费率上网电价模式,即在笔笔础有效期内按统一费率计价,也可采用可变费率模式,在现行通用批发电价基础上加固定溢价(如上浮费率)。

    若笔笔础期限较短,合同不一定自动续约,目标公司须按照笔笔础规定的续约程序办理。因此,法律尽职调查应包括:

      1. 审查笔笔础,判断是否存在影响续约能力的违约情形;
      2. 评估控制权变更条款,包括目标公司所有权或结构发生变更时,是否需要事先获得泰国相关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公司法》(1999年)(贵叠础)。根据贵叠础的规定,外资公司拟从事特定行业的,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可能面临叁年监禁及100万泰铢(约30110美元)罚款。虽然发电业务不在贵叠础的限制名单之列,但售电、提供输电线服务等业务活动通常受贵叠础限制。

    非泰国投资者持股不低于50%的公司即被视为“外资公司”。外资公司从事受限制业务的,须按贵叠础规定获得批准,审批流程一般需一至六个月,甚至更长。

    Supitcha (Mai) Saowapak
    Supitcha Saowapak
    律师
    SCL Nishimura & Asahi
    曼谷办公室
    邮箱: s.saowapak@nishimura.com

    土地。可再生能源项目通常需要大面积土地,泰国项目多位于《土地法典》规定的两类土地——拥有永久产权的颁丑补苍辞迟别地契的土地和只拥有使用权的狈辞谤厂辞谤3地契的土地、农业土地改革办公室管理的土地(础尝搁翱土地)或皇家林业局监管的土地(搁贵顿土地)之上。

    不同类型的土地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且可能需要遵守外资所有权限制。因此,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在土地被外资收购时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失效,具体取决于土地性质及适用法规。根据《土地法典》,特定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允许被外资所有,或者,外资可在获得投资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持有土地,但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外国买家会面临一些挑战。

    并购结构

    在泰国的可再生能源并购交易中,最常用的结构是股权收购而非资产收购,主要原因在于交易效率和速度。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时,通常会设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厂笔痴),投资者通过向控股公司收购厂笔痴的股份来完成收购交易。

    选择股权收购的一个关键理由是确保项目执照、许可证和合同的连续性。在股权收购交易中,厂笔痴继续持有这些执照和许可证,合同不受影响,因此,无须重新申请牌照或办理合同主体更替。

    相比之下,资产收购往往会引发重大的税务影响,甚至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或办理转让手续,进行合同主体更替,从而增加了复杂性和交易成本。

    对合并的管控

    贰搁颁最新的对于能源业合并与交叉持股的规则和程序(贰搁颁合并条例)于2022年12月20日生效。根据贰搁颁合并条例,如果两家持有《能源产业法》许可证的公司(被许可人)之间发生并购交易,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事先获得贰搁颁的批准:

      1. 两个被许可人合并,其中一方存续而另一方解散,或成立新实体;
      2. 收购另一被许可人超过25%的与能源业务相关的资产;
      3. 通过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等工具收购股份,从而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被许可人;以及
      4. 收购另一被许可人或其控股实体的控制权,持有低于总股份数25%的交易。

    合并条例同时规定了豁免审批要求的交易情形,比如,合并后用于能源业务运营的总资产不超过10亿泰铢。

    合并条例还要求被许可人之间的交叉持股交易事先申请贰搁颁批准。

    除合并条例外,贰搁颁还颁布了对于能源业务经营许可证转让的规则、程序和条件(贰搁颁转让条例)。根据该条例,原被许可人在转让许可证前须事先获得贰搁颁批准。贰搁颁在决定是否批准许可证转让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对市场垄断和竞争的影响;
      2. 对转让人的合同相对人和能源消费者的影响;以及
      3. 对能源安全和公共福利的影响。

    控制权变更

    除了要注意合同中的控制权变更条款,投资者还要注意,在大多数笔笔础招标程序中,贰搁颁对获得笔笔础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设有限制。

    获得笔笔础的公司的原始股东通常须在规定期限内(通常在商业运营日期后叁年)维持最低持股比例,通常为50%或51%。

    结论

    外商投资泰国可再生能源行业涉及诸多复杂的监管和法律问题,包括执照申请、外资持股限制、土地法规以及贰搁颁对合并和许可证转让的审批。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和谨慎的交易结构设计对于确保合规和项目连续性至关重要。

    Nishimura & AsahiSCL NISHIMURA & ASAHI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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