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电子商务法律展望

    作者: 曾更莹和简维克,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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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由于外商与本地公司、本地平台与跨境平台之间的竞争加剧,加之并购活动增多,台湾地区电子商务行业已变得更加活跃。本文将简要介绍在2025年和2026年需要关注的台湾电子商务监管环境。

    修正与指引

    Ken-Ying Tseng
    曾更莹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办公室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179)
    邮箱: kenying@leeandli.com

    在台湾,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利用受《个人资料保护法》(“《个资法》”)的约束。除其他要求外,《个资法》 还要求资料保有者在收集、处理个人资料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事项,并且该等收集与处理必须具有特定目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

    《个资法》规定,如果资料保有者因违反该法而导致个人资料被窃取、泄露、篡改或以其他方式受到侵犯,应在查明事实后通知当事人。因此,该法规定的通知义务仅限于“因违反该法规定”而引起的资料泄露,且仅需向“当事人”进行通知,而无须通报主管机关。此等规定曾受到批评,该法因此已进行了修正。

    同时,《个资法》授权相关行业监管机构为其管辖的行业制定单独的个人资料保护指引,该等指引适用于该行业内的所有资料保有者。

    对此,作为电子商务产业主管机关的数位发展部(惭翱顿础)于2023年颁布了《数位经济相关产业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数位发展部要求,如果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包括电子商务公司)发生个人资料外泄事件,资料收集者必须在知悉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格式通知受影响的当事人以及数位发展部。

    尽管上述措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保护,但《个资法》并未明确授权监管机构对私营部门施加此类义务,因此其法律效力仍存在争议。为解决此问题,台湾相关监管机构于2025年11月宣布对《个资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个人资料外泄事件时,资料保有者有义务通知受影响的当事人,并向主管机关(即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报告。

    无论事件是否因违反《个资法》所致,相关义务均适用。该修正案目前尚未生效,但一旦生效,资料保有者将不得再以事件原因尚未查明为由,迟延通知当事人,并且如果未能依法向主管机关提交规定的资料外泄事件通报,将会面临行政罚款。

    《个资法》修正案授权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另行订立有关个人资料外泄事件通报的内容、方式及期限等事项的详细规定。然而,在该委员会成立后的六年过渡期内,政府行政部门行政院可以公布特定行业监管机构名单,这些机构将继续与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共同执行和实施《个资法》。笔者预计,对于电子商务产业,数位发展部将被列入该名单,在此六年过渡期内,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个人资料保护事项将继续受到该部门的监管。

    尽管2025年《个资法》修正案增加了上述新要求,并涉及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的运作,但截至2025年11月,该委员会尚未成立,相关修正案也尚未生效。外界预计相关修正案将在该委员会正式成立后生效。目前,委员会的成立尚无确切时间表,但预计其组建工作将会很快完成。

    运营商责任

    Vick-Chien
    简维克
    初级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办公室
    电话: +886 2 2763 8000 (ext. 2214)
    邮箱: vickchien@leeandli.com

    为了遏制诈骗案件的激增,台湾地区于2024年颁布并实施了《诈骗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贵颁贬笔础)。该条例对电信事业、第叁方支付服务业者、网络广告平台业者和电商业者等相关产业和经营者规定了不同的诈骗防制义务。

    对于电商业者,《诈骗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规定,当电商业者接到司法警察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机关的通知其服务疑似涉嫌诈骗活动时,应当配合司法警察或主管机关处理相关事务,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涉嫌诈骗活动的账户使用者暂停提供服务。

    此外,电商业者还必须采用可行的技术措施,在合理的期限内保存从用户注册和身份验证程序中取得的电子记录、文档、图像、物品和资料,以及连接与交易记录。

    有关的保存范围还包括足以重建用户身份以及还原各笔交易的其他相关信息。

    对于网络广告平台业者,《诈骗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规定,其于平台刊登或推播广告时,必须在广告中披露特定信息,例如标示其为广告。此外,如果广告是受客户委托发布的,还必须披露该客户的信息。

    此外,网络广告平台业者须建立管理措施,通过数位签章、快速识别验证机制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性的技术或方法核实客户(广告委托者)的身份。同时,其还应每年发布诈骗防制透明度报告。

    需注意的是,考虑到执法和监管能力,《诈骗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所规范的网络广告平台业者仅限于“在台湾地区提供网络广告服务并达到一定规模”的运营商。以下网络广告平台业者须适用该条例:惭别迟补(旗下贵补肠别产辞辞办、滨苍蝉迟补驳谤补尘和罢丑谤别补诲蝉)、骋辞辞驳濒别(旗下骋辞辞驳濒别和驰辞耻罢耻产别)、尝颈苍别和罢颈办罢辞办。这些运营商符合相关标准,应遵守相关规定,包括指定本地的法定代理人。

    平台限制

    电子烟禁令。2025年,台湾地区继续对电子烟实行严格管控。自2023年3月22日起,台湾已全面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电子烟。根据《烟害防制法》,任何人不得在台湾制造、进口、销售(包括线上和实体店)、供应、展示或宣传电子烟及未经核定的加热式烟草制品。

    卫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卫生局持续严格执行这项禁令。任何在网络上提及电子烟的内容均可能被视为电子烟广告,主管机关将对发布该等内容的网站或平台处以罚款。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电子烟以“糖果”、“奶茶”等代号化名在网络销售,主管机关要求所有电商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应对这些代号进行筛查,并屏蔽或下架相关内容。一个知名的案例是,曾有段时间,在台湾某大型电商平台上搜索“糖果”一词,其检索结果完全无法显示。

    为了强化对电子烟网络内容的监管,卫生福利部提议修正《烟害防制法》,拟规定全球网站均受该法约束,任何境外网站均须在台湾指定法定代理人负责相关合规事宜,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下架相关电子烟内容,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肉类产物进口限制。特定肉类和动物产物须符合检疫规定,被列为“应施检疫物”。《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要求电商业者采取以下措施,协助防止应施检疫物的传播:

      1. 标示必要的动物卫生检验或检疫宣导警语;
      2. 留存动物产物之广告主、卖家或买家的个人资料,或定期提供予动物检疫机关;
      3. 限制相关网页之浏览与访问,或对刊登应施检疫物销售广告之网页予以下架。

    根据台湾相关规定,电商页面上的商品信息被视为广告,因此电商业者不得明知故犯地于其平台上列出任何属于“应施检疫物”的动物产物。若接获主管机关通知,应即予以下架。

    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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