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作者: 胡晓东,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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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法律规定公司重组业务纳税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暂缓缴纳公司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方式,与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相比,公司重组业务纳税人的所得税应税时点向后推延至重组业务完成后相关资产或权益再度处置之时,客观上有利于公司重组行为的实施。

目前,针对公司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2009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对于公司重组业务公司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59号文”)和2010年国税总局《公司重组业务公司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税4号令”),这两份文件根据不同的公司重组形式分别规定不同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

公司重组形式

Hu Xiaodong 胡晓东, Concord & Partners 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 Partner 合伙人
胡晓东
合伙人
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

根据财税59号文,公司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以下形式:

  • 公司法律形式改变,是指公司注册名称、住所以及公司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例如公司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等非法人组织,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等。
  •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例如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等。
  •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下称为收购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以下称为被收购公司)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公司控制的交易。收购公司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下称为受让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以下称为转让公司)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公司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其中的实质性资产,指的是公司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公司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公司(以下称为被合并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公司(以下称为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股东换取合并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依法合并。
  • 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以下称为被分立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以下称为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公司的依法分立。

适用条件

根据财税59号文,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的公司重组行为方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应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

  •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国税4号令规定可以从如下方面判断公司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6)非居民公司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应符合财税59号文规定的比例。如在股权收购中,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公司全部股权的75%;在资产收购中,受让公司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公司全部资产的75%。
  • 公司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财税59号文规定的比例。例如在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公司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原主要股东指的是原持有转让公司或被收购公司20%以上股权的股东。

重组日的确定

根据国税4号令,上文中提到的“连续12个月”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重组日需根据重组形式的不同分别确定:(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2)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3)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4)公司合并,以合并公司取得被合并公司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5)公司分立,以分立公司取得被分立公司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胡晓东是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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