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赋予中小公司哪些“硬核”回款武器?

作者: 李伟明和熊孝容,邦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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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公司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修订)(下称《支付条例》)于2025年3月17日公布,同年4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促法》),该法在公司公平竞争、投融资、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领域均有新的举措与规定。两部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公司款项保障上,诸如信用惩戒、账期公示与约束、投诉处理机制、快速调解/诉讼通道等方面,都融入了创新性与实操性规定。

公司款项支付独立性保障

Li Weiming, Blossom & Credit Law Firm
李伟明
合伙人
邦盛律师事务所

禁止“以审代结”。《民促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均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此规定保障了结算过程免受不合理外部干预,维护结算的独立性。

《民促法》的出台扩大了支付主体及适用范围。支付主体从仅适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公司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所有国有公司,适用范围从仅适用中小公司扩大至所有民营经济组织。此外,《支付条例》修订删除了“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情形,明确除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即便约定也因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这一举措防止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利用优势地位侵犯民营公司或中小公司的利益。

禁止以不合理方式拒绝或延迟支付。《民促法》第六十七条与《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均严格规定,付款方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未约定的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理由,拒绝或迟延支付款项。《民促法》的规定亦扩大了支付主体及适用对象范围。由于未完全禁止付款方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流程,国有公司或大型公司仍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设置竣工验收、决算流程,但相关规定有力杜绝了付款方借各类内部流程或不合理理由拖延付款,确保了公司款项支付的稳定性,有助于公司在交易中对收款时间有明确预期,利于资金周转规划。

禁止“背靠背”条款。《民促法》第六十八条与《支付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公司以收到第叁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前提条件,即严禁“背靠背”条款。当然,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支付主体仅为大型公司,适用对象也仅为中小公司。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出台了《对于大型公司与中小公司约定以第叁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大型公司与中小公司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支付条例》修订吸收了该司法解释,实现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统一,为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账款回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避免因大型公司与第叁方之间交易付款的不确定性,影响中小公司资金回笼。另外,《支付条例》在款项支付保障上更为具体、细化,增加了定期工作汇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手段,以加大清理拖欠的力度;明确各主体在投诉处理中的权利义务及处理时限,形成从投诉受理到问责的闭环机制,有效增强对拖欠中小公司款项行为的约束力。

公司款项权益保障合规建议

Xiong Xiaorong
熊孝容
律师
邦盛律师事务所

笔者结合合同管理“叁段论”理论,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合同签订阶段。根据《支付条例》规定,中小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公司订立合同时,应主动说明其中小公司身份,否则难以依据法定最长付款期等规定,主张对方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应清晰界定付款时间、方式、条件等关键条款,特别是在签署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竣工验收的具体验收标准、流程及期限,避免因验收环节模糊导致付款拖延。

合同履行阶段。公司在交易履行过程中,要妥善留存各类交易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送货单、验收报告、沟通记录等,特别是送货单或交付清单,以便及时计算款项支付时间;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及时跟进款项支付。

合同纠纷阶段。若公司遭遇款项拖欠,可依据《民促法》《支付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投诉受理部门投诉;若协商、投诉无果,公司应善用法律武器,依据相关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长久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各种限制或困境,本次《民促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而《支付条例》的修订,可进一步解决拖欠民营公司账款问题。不过,《民促法》与《支付条例》均不具有溯及力,在前述规定实施前的行为并不适用。因此,相关公司需要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解决款项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伟明,律师熊孝容

Blossom & Credit邦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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