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多层重组交易化解境外债务

作者: 全朝晖和杨尹,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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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的房地产行业寒冬牵动下,中国境内类金融行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境外债违约的案例屡见不鲜,纷纷启动境外化债工作。本文旨在为出险公司提供对于境外债务双层或多层重组交易项目中的实务建议。

合规制定方案

出险公司化解债务危机时,往往与境外债权人多轮沟通制定出境外债务重组方案。此类方案一般会通过以下程序实现:

  1. 向离岸地区法院(香港、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提交重组方案;
  2. 如涉及美国债权人,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申报;
  3. 通过上述司法程序,触发对出险公司涉诉在美财产的法庭保护措施。
Jeffrey Quan, ETR Law Firm
全朝晖
高级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0 3718 1230
电子信箱: qzh@etrlawfirm.com

根据重组方案,出险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分别向境外债权人发行新票据及新股份置换境外债务,同时完成境内外或跨境标准化公开债务的整体展期。此类双层或多层重组交易亟需公司集团利益相关方与多地司法管辖区专业人士及时配合,方可落实。

上述重组交易中可能受中国法律管辖和规范的事务包括且不限于:

  1. 向国家发改委办理公司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2.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境外发行证券备案;
  3. 向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办理内保外贷手续等;
  4. 在中国法律层面下,保障重组计划的境内外和整体局部合规建设,争取注入第叁方优良化债资产,避免公司被除牌或破产清算。

主管行政机关通常会关注申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守法及信用情况,尤其是上述主体于中国境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及刑事犯罪,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而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此外,还会关注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内外部的批准/授权情况、募集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等问题,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审批、备案、登记程序的办理条件。

化债加分项

然而,不同于一般公司为日常经营而进行境外发债融资,出险公司境外发行证券是作为化债的重要手段。公司可能已不具有良好信用评级,且严格意义上未能完全排除法律规定的不得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情形。上述矛盾可能令出险公司在推进落实境外债务的双层或多层重组交易项目时面临困难。

Isabella Yeung, ETR Law Firm
杨尹
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0 3718 1333
电子信箱: isa@etrlawfirm.com

针对采用双层或多层重组交易化解境外债务的出险公司,笔者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严守法律底线,通过化债工作助推自身合规建设。对境外债务重组中可能涉及的事前、事中或事后行政审批、备案和登记程序,均应按时且依规申报。

如执行计划涉及跨境担保,审慎关注中国外汇管理方面的合规问题。应仔细研究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与负责的外管局充分沟通,评估办理内保外贷手续的必要性。

对办理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申报、外管手续是否存在中国法律辖下禁止事项进行专项排查。排查范围不仅涵盖公司存续的境内标准化公开债务产物在整体展期后的相关债券人反馈,还包括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关联情况,特别需要对其是否存在发行重大障碍进行个案排查。

如确有暂不符合发行及重组交易条件,甚至存在禁止性情况的,出险公司及其委托的中国法律顾问应及时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或合规建设等方式,从速启动监管应对,包括与现有及/或拟注入资产的利益相关者谈判、独立委托外部专业调解、专项仲裁及法院诉讼等方式,以类似重组管理人的态度、于法于理先行处理。

保证出具材料的真实与完整。在办理审批、备案、登记程序时,出险公司及其所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及证明材料应如实披露公司的客观情况,杜绝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实事求是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特殊性,予以充分说理。

尽力维护公司自身信用状况。对已然存在的涉诉、失信情况,仍积极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如信用修复、与诉讼当事人和解、专项合规建设等,勿令公司信用进一步恶化。

综上,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保障多重平行计划的境内外专业人士紧密配合,以及公司的合规建设,对于助力公司完成境外化债重组、恢复经营活力而言,确是不可或缺的。


全朝晖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0 3718 1230和电邮qzh@etrlawfirm.com
杨尹是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0 3718 1333和电邮isa@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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