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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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服务提供者一样,律师也希望客户会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选择他们提供服务。此等因素包括他们的声誉、专业能力,以及可能给客户带来的价值(即律师创造的价值有可能大于或等于客户支付给他们的报酬)。

过去,许多司法管辖区都禁止律师宣传自己的服务。如今这些对广告宣传的禁令都已取消或放宽,但由于法律服务业竞争激烈,律师宣传推广的资源也有限,律师们依然在获客渠道方面显得捉襟见肘。

第叁方介绍是律师少有的获客途径之一。本期专栏将介绍律所如何向介绍工作的第叁方支付介绍费。文章首先概述介绍费安排以及赞成和反对介绍费的论点,随后审视此类安排在普通法管辖区和中国内地的合法性。

什么是介绍费?支持和反对的声音

如前文所述,介绍费是在第叁方将客户介绍给律师后,由律师支付给第叁方的费用。该第叁方可以是其他律师,也可以是普通人。另有一种介绍费是律师给第叁方介绍客户后,从第叁方处收取的费用。这两种形式不容混淆。

此类安排也不同于费用分成,即律师在收到客户的报酬后将一定比例的金额支付给第叁方,或者客户将费用全额支付给第叁方,再由第叁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给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律师给向自己介绍客户者支付介绍费,这种做法有人赞同有人反对。持赞同意见的人通常有以下论点:

有助于客户享有司法公正。此类安排能帮助客户获取他们需要的法律建议和服务。

提高效率。此类安排能够多方面提高效率(如定价),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市场竞争。此外,还可以作为一种匹配机制,将客户的需求匹配予合适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反对意见则通常包括:

缺乏透明度。客户也许并不知道律师向介绍人支付了费用,那么这个费用有可能转嫁到客户身上,使客户需支付更高的律师报酬。

鼓励不道德行为。介绍费可能滋生第叁方和律师的一些不道德行为。比如,第叁方可能为了收取介绍费而盲目介绍客户,不管律师是否具备服务该客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此外,如果律师与第叁方订立这种商业安排,律师就无法保持完全独立,未必能从客户的最佳利益出发行事。

律师行业属于受监管行业,在大部分法域,律师必须履行职业责任,包括披露义务、保持独立的义务,以及从客户最佳利益出发行事的义务。介绍费是否会侵蚀律师履行职业义务的能力?不同法域也许有不同答案。有些法域禁止介绍费,另一些则允许在一定规则和限制条件下安排介绍费。

普通法系的规定

普通法系各司法管辖区做法也不尽相同。

澳大利亚允许支付介绍费。部分州采用的《律师行为规范》规定如下:

12 与律师自身利益冲突
12.1 如果为客户最佳利益服务与律师自身利益(或其事务所律师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律师不得代理此客户,惟本《规范》允许的情形除外。

12.4 出现下列情形的,律师不被视为违反本《规范》:

12.4.4 在代理客户的过程中,因第叁方介绍客户而向该第叁方支付经济利益,但律师必须先向客户披露支付经济利益的事实。

上述规定很清晰地表明律师可以向介绍客户的第叁方支付经济利益,前提是该律师须披露支付经济利益的情况,且此安排不会导致律师服务客户最佳利益的义务与律师自身利益之间产生冲突。

英国对于律师行为规范的文件同样允许介绍费的存在,但设置了若干要求,比如律师应避免利益冲突,并向客户披露介绍费。规范禁止在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支付介绍费。

对于禁止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支付介绍费的规定,背后有几个原因,包括第叁方向潜在客户打“陌生推销电话”的风险,在没有客户授权的情况下提起人身伤害赔偿的风险,以及在没有医学报告的情况下和解索赔的风险。

相反,香港特区禁止向第叁方支付介绍费。香港《律师执业规则》第4条规定如下:

4. 与非合资格人士分享收益
任何律师不得与任何并非香港执业律师的人分享该律师在任何业务上的利润收费,亦不得协定如此分享该等利润收费,不论是以按任何该等并非律师的人所介绍业务而支付佣金或协定按该等业务而支付佣金方式分享,或以其他方式分享。

不过此条禁止性规定有几个例外情形,包括如果律师的律师行是某联营组织的一方,则可与该联营组织内的外地律师行分担或分享费用及利润。

美国各州规定不同。《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第7条2款产项规定,律师不得向介绍律师业务的人支付任何有价物。但第1条5款别项允许律师间支付介绍费,不过设置了若干要求,比如客户须书面同意此安排,书面内容应包括每位律师的费用比例,且总费用必须合理等。

中国内地

中国内地禁止介绍费。司法部2004年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司法部2010年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重申了这一规定。普遍认为禁止介绍费的规定是基于律师独立性和介绍费可能侵蚀律师专业判断和诚信的担忧。

Andrew Godwin 2015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商业法中心公司法与金融监管研究项目联合副主任兼亚洲法律中心荣誉副主任(商业法)。葛安德亦曾在澳大利亚国内外多家组织、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担任顾问。于2020年至2024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特别顾问兼代理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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