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提起民事诉讼前的注意事项

    作者: 李剑非和李瑞涵,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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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司法系统近期的更新为跨境当事人带来了新的考量:

      1. 根据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订的裁判费?,以及?司法院(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更新的费用标准?,这影响了提起诉讼前的初步成本效益评估;
      2. 制度化推动调解?,使其成为大多数商事争议的可行选择。

    裁判费

    司法院时隔20年调高裁判费用。台湾的民事裁判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金额计算的,体现了司法服务的使用者付费原则。台湾的民事裁判费已逾20年没有变化。随着社会环境变迁,司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对《民事诉讼法》下的民事裁判费进行了上调。修订后的收费结构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分档递增应缴费用。

    Jeffrey CF Li,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李剑非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886 2 2763 8000 (ext. 2233)
    邮箱: jeffreyli@leeandli.com

    针对以金钱为诉讼标的的案件的粗略参考,法院裁判费大致在以下范围内:由于计算采用分档(累进)方式,具体金额因具体案件而异。

      1. 诉讼标的金额在新台币100万元(约31,600美元)至1000万元之间:一审约为1.2%至1.3%;上诉约为1.8%至2%;
      2. 诉讼标的金额在新台币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一审约为0.9%至1.2%;上诉约为1.4%至1.8%;并且
      3. 诉讼标的金额超过新台币1亿元的案件:一审通常低于 0.9%;上诉低于 1.4%。

    例如,对于一件诉讼标的金额为新台币1亿元的案件,调整前的一审裁判费为新台币892,000元,调整后则为新台币910,500元。

    在台湾进行民事诉讼时,有两个实际考量需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外国当事人。首先?,在台湾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预付法院费用,上诉人在提起上诉时也必须预付上诉费用。根据最终且不可撤销的判决,败诉方须承担裁判费,但不包括律师费。因此,在台湾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原告应根据争议金额对预期的诉讼成本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决策考量因素之一。

    ?其次?,根据2024年修正案,裁判费可能调增,裁判费担保金额亦可能随之提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如果原告在台湾没有住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且无法证明在台湾拥有足以赔偿裁判费的资产,法院可以依据被告的申请,命令原告提供裁判费担保。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案件可能历经各审级产生的裁判费来确定担保金额。

    鉴于裁判费的费率已提高,所需的担保金额亦可能随之增加。因此,在规划预算时,不仅要考虑一审的裁判费,还应考量裁判费担保可能额外占用相当于诉讼标的金额约3%至4%的资金,且不包括律师费和其他实际支付的诉讼支出。

    依照现行规定,计算裁判费所依据的诉讼标的金额已将起诉前的附带请求金额计入。在2023年之前,台湾大多数法院仅以本诉请求金额为计算基准。起诉前的附带请求金额(如利息)通常不予计入。

    Brenda Lee,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李瑞涵
    资深律师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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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brendalee@leeandli.com

    根据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77-2条修正案规定,起诉前已发生的附带请求金额应计入诉讼标的金额,用以计算裁判费,而在起诉后发生的附带请求金额不纳入计算范围。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当诉讼请求中包含起诉前已发生的利息时,该利息金额通常计算至起诉前一日,并计入诉讼标的金额,用以计算裁判费。最高法院亦已确认,起诉前的损害赔偿请求、违约金及不当得利请求,均应纳入诉讼标的金额,作为裁判费的计算基础。

    ?因此,原告在决定起诉时机及诉讼请求范围(包括本金与利息)时,应一并考量因起诉前利息累积所导致的裁判费增加。

    例如,若原告在起诉前向被告发送了催告函,从而触发了自该日起算利息,则自催告函发送之日至起诉日期间累积的利息将计入裁判费的计算基数。更广泛而言,裁判费预算不仅应反映所请求的本金金额,还应考量附带请求(如利息)的主张方式对裁判费的影响。

    ?法院调解

    在台湾,调解制度已整合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常作为进入诉讼的关键前置步骤与终结诉讼的重要出口。调解不仅适用于早期和解尝试,而可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一旦调解成功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可在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进行。? 在诉讼前阶段,某些争议适用强制调解程序,包括《民事诉讼法》第403条规定的财产权争议,通常涉及诉讼标的金额在新台币50万以下的争议。在此类情况下,只有调解失败后,方可提起诉讼。

    对于其他类型的争议,调解程序属于自愿性质。? 当事人仍可在起诉前选择向法院申请调解。就新受理的案件,法院通常亦会在案件初期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在审判前尝试调解。

    在诉讼进行中,法院可在任何时候尝试和解,案件亦可在当事人同意后进入调解程序。?该等机制适用于所有审级。

    历史上,在第叁审中进行调解并不常见。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法院建立机制,将适宜案件移付调解,在终审裁判前提供实质和解窗口。

    法院附设调解的实务:法官作为制度的推动者。台湾的调解制度通常为法院的附设机制。调解通常由法院指定的调解员主持,多数具有法律背景或专业背景。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协商陷入僵局时,法官可能会亲自主持调解,并在适当情况下提出解决方案以促成协议。

    在?进行调解时,法官可能会通过提问和评论表达对争议问题的初步意见,让当事人了解潜在的诉讼风险,并有助于打破谈判僵局。?

    虽然在调解中作出的陈述和让步行为通常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当事人在调解中展现出的可信度、一致性和合作态度仍可能影响法官对争议整体的认知。这与法官完全置身于和解谈判之外的其他制度有所不同。

    ?调解成功后会形成调解笔录,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终审判决,并构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可执行文书。? 如果调解发生在诉讼提起后,原告可申请退还已支付裁判费的三分之二。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可提起诉讼或继续原有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作为退出争议的选项。?台湾的政策鼓励加速解决争议,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

    ?除了在民事诉讼提起后由法院促成的调解外,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独立的调解申请。?这种调解申请的法院费用根据争议标的金额而定,从零到新台币5,000元不等。

    ?最新数据显示出一个清晰趋势:?在过去十年中,台湾各地法院的调解案件量持续增加,调解如今已成为争议处理和解决的常态机制。

      1. 在地方法院,调解成功率一般为50%至55%。
      2. 在高等法院,2017年至2024年期间已终结的调解案件数量呈现了近六倍增长。?在高等法院所有已结民事案件中,调解案件占比显着提升,从2017年约6.5%提升至2024年的近21%。
      3. 在最高法院,调解案件总体仍然较少,但调解成功案例逐年增加。?根据司法院的数据,最高法院的调解成功案例涉及建筑、房地产、家庭法和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金额从新台币560万元到超过新台币7000万元不等,通常是在历经十余年、多审级诉讼之后。

    要点总结

    台湾近期的裁判费改革使得诉讼规划的成本敏感性比以往更高。在提起诉讼前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累积金额可能提高计算裁判费所依据的诉讼标的金额,此外,外国原告亦可能面临要求提供裁判费担保的要求。

    与此同时,法院附设调解已成为日益普遍的争议解决途径。在司法系统介入的大力推动下,台湾的法院调解成功率总体较高,约为45%至55%。因此,在成本和时间成为关键考量因素时,提交调解申请可作为提起民事诉讼或继续未决诉讼的可行替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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